史/법전

경국대전주해(經國大典註解)

同黎 2013. 6. 12. 22:49

經國大典註解序

古今載籍之行世者 必有註䟽 發明羽翼然後 讀者不迷其宗旨 而無所疑難 至若條章令式之書於句讀文義之釋 尤致詳焉 所以資其誦習 而便於奉行也 歷代法書 皆有講明之說 如大明律䟽議辨疑解頤 卽其一也 惟我國家 自太祖太宗以降 作述典章曰元典 續典續集 而各有謄錄 俾官吏 得以沿其門類 而泝其源本 不眩於施用 其慮遠矣 第篇帙浩穰 卒難考閱 且不免有牴牾混雜之患 議者病焉 逮至世祖大王 思欲變而通之 爰取元典等諸書 刪繁就簡 取捨悉當 名曰經國大典 至今遵行 然其遣辭措意 惟務簡奧 不顧人所難解 夫旣不通於其文 則其瞀於用法 無足恠矣 庚戌春有言 其須加註釋 乃便於行者 命設局於禮曹 使通禮院左通禮[臣]安瑋 奉常寺正[臣]閔荃 通抄大典內 文字之過約 推行之最礙者 若干條 各係註其下 而質訂於判書[臣]士龍 參判[臣]沈通源 參議[臣]李夢弼 以脫初稿 復就政府 是正去就於領議政[臣]沈連源 左議政[臣]尙震 右議政[臣]尹漑 稡爲一卷 於是 疑者釋而眩者眀 庶幾袪前日難解之惑矣 遂繕寫粧潢以進 賜號經國大典註解 仍命[臣]士龍序之 [臣]竊惟 自古有天下國家者 恪守舊章 而修其弊缺 要以納民於䡄物也 我朝盛典 作於創業之初 而述於守成之世 作之於前 似無待於必述 而不得不述之於後 則大典之書 雖不待於註解 而註解之作 其勢不容已也 其作而述 述而解 實因時損益之宜 而參互發揮之意 寓於其間 何可少哉 自是厥後 當官者 因解而曉其文 因文而達其意 措之政事之際 發諸號令之間 莫不隨應曲當 則斯不負註解之意也

嘉靖三十四年正月日崇政大夫行兵曹判書兼知經筵事弘文館大提學藝文館大提學知春秋館成均館事[臣]鄭士龍謹序

經國大典註解


吏典

京官職

○又加階註 五考三上 三考二上者 許加

五考三考內 上考居多 則雖餘考中下 其仕日 加階時許通計

○在任遭喪者 無故作散者 言官以公罪作散者 通計前仕

此指加階而言

○六曹註 敎授別提訓導擇本業人差之 餘敎授訓導同

本業人 專指本學人而言 但以禮典獎勸條 醫書敎授內 生員進士 以其仕日 准圓㸃之語 觀之 習讀可通稱本業 而舊大典禮典 不錄此語 必是後來 以習讀爲敎授而仍錄之也 然則在今 不得不通稱也

○觀象監註 前銜則依無祿官例 敘用

以天文習讀敘用 而作散者 精通本業則稱肄習官 令治業依義禁府堂下官 及別坐等例 仕滿三百六十還敘

外官職

○註 春分前不足 五十日以下者遞

不足 言箇滿之限未周也 箇滿 若在春分後五十日內 則遞之

○守令敎官 托故窺免者

已赴任與未赴任同

薦擧

○各薦堪爲觀察使節度使者

節度使兵馬水軍之通稱 雖水軍節度使 無薦則不可擬也

○已行六品以上顯官

顯官 謂東西班正職也

諸科

○註 餘三階

餘 指甲科第二第三人也

○階窮者陞堂上官

階窮者 東班通訓 西班禦侮以上之通稱 此言階窮者 指通訓禦侮而言之 其資級 非已至通訓禦侮者 則皆不在陞堂上之例

取才

○蔭子弟註 功臣及二品以上子孫

大臣議得內 大典所載子孫之語 各有所指 本典蔭子弟條註 二品以上子孫 原從功臣則子孫 實職三品者之子孫 限品叙用條註 二品以上妾子孫 兵典忠順衛條註 有蔭子孫 補充隊條 未去官身死者 許子孫繼役 復戶條註 六品以上 從仕者之子孫 二品以上 閑散者之子孫 犯不忠不孝者之子孫 刑典賤妻妾子女條註 有蔭子孫推斷條註 有蔭子孫 私賤條註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於子孫 乃謂子及孫也 本典限品叙用條 良妾子孫 賤妾子孫 鄕吏條 並免子孫役 戶典田宅條 功臣田傳子孫註 移給繼姓子孫 嫡室無子孫者 傳良妾子孫 無良妾子孫 則賤妾子孫 傳受子孫被罪 移給他子孫 同條立廟家舍傳於主祀子孫 禮典諸科條註庶孼子孫 兵典忠義衛條註 功臣子孫屬焉 妾子孫承重者亦屬 忠贊衛條註 原從功臣及子孫屬焉 妾子孫承重者亦屬 刑典賤妻妾子女條註 無嫡子孫者之妾子孫 私賤條 放役奴婢後所生 許子孫役使者 乃謂子子孫孫也 兵典族親衛條註 妾子孫亦屬云者 在寸內應屬之人也

褒貶

○註 藝文館成均館承文院校書館七品以下官 中者 其都目 勿遷轉

四館官員 一年兩都目遷轉 故以都目爲言 其都目勿遷轉云者 居中者不得遷 則在其下者 越次而陞 以此用罰而已 非時遷轉 則不在此限

○有遞兒衙門 前銜官 中者 後等褒貶前 勿叙

有遞兒衙門 卽指內醫院觀象監典醫監司譯院惠民署 一年兩都目者而言

考課

○周年 病滿三十日者

通計公簿病日 周年內 滿三十者 罷職 懲其懶慢也 或有疑其謂實病者 以給假條註 已病卽改差之文 觀之 知此非爲指實病也 眀矣

○五犯罪

指私罪也

鄕吏

○三丁一子

雖多 至於六丁以上 只許一子屬書吏 或赴雜科 其餘勿給陳省


戶典

量田

○註 一等田一結 准三十八畝 二等田四十四畝七分 三等田五十四畝二分 四等田六十九畝 五等田九十五畝 六等田一百五十二畝

三十八畝積二十二萬八千尺 與一等田一結積尺同 四十四畝七分積二十六萬八千二百尺 與二等田一結積尺同 五十四畝二分積三十二萬五千二百尺 與三等田一結積尺同 六十九畝積四十一萬四千尺 與四等田一結積尺同 九十五畝積五十七萬尺 與五等田一結積尺同 一百五十二畝積九十一萬二千尺 與六等田一結積尺同 一畝之稅 一等田 五升二合六勺 故三十八畝 則十九斗九升八合八勺 二等田 四升四合七勺 故四十四畝七分 則十九斗九升八合九釐 三等田 三升六合九勺 故五十四畝二分 則十九斗九升九合九勺八釐 四等田 二升九合 故六十九畝 則二十斗一合五等田二升一合 故九十五畝則十九斗九升五合 六等田 一升三合一勺 故一百五十二畝 則十九斗九升一合二勺 雖少有多寡之差 大槩皆爲二十斗 卽一結上上年之稅也

○各等田十四負 准中朝田一畝

大明律 其檢踏官吏 及里長甲首 失於關防 致有不實者 計田十畝以下免罪 十畝以上 至二十畝 笞二十 冒告災傷者 一畝至五畝 笞四十 各等田十四負 下下年稅五升零 與中朝一等田一畝稅同 故災傷審勘 有差錯者 相准照律

諸田

○註 自耕無稅

皆公田也

○各自收稅

皆民田也 民田而稅不納於官 使應食之人 各自收之也

田宅

○過三年陳田 許人告耕

雖陳而收稅 或力未盡耕 而有起治處 並勿許告

○功臣田傳子孫註 女子身死後 移給繼姓子孫

女子親功臣女子也

○代盡則屬公 奴婢同

始爲功臣者 不遷於家廟 故其田永傳子孫 若賜田 受賜之人代盡 不復祭之 則其田還屬公 皆指田稅而言也 其以土田賜者 不在代盡屬公之限

備荒

○註 令民歲備救荒之物

經濟六典續集 靑粱米橡實黃角黃豆葉桑葉蔓菁蓼花實海紅實松葉松皮萍實木麥花蔬菜 皆令備之

進獻

○註 別馬

聖節千秋正朝[今冬至]三大節外 如謝恩等項 別遣使所獻之馬

○種子馬

五年一遣管押使 所獻之馬

○土馬

本土所産之馬 卽常貢馬也 別馬種子馬 皆是土馬 而價不同故別之


禮典

諸科

○講書註 講籤從多

籤雖不純 而通計從多 如一略一粗一不 則略從粗 計以粗施行之類

奉祀

○註 曾祖代盡當出 則就伯叔位 服未盡者 祭之

服未盡 子孫不忍廢祭也 若主祭家舍田民 則已有所歸 不可移給 只移奉神主祭之

○士大夫二妻以上 並祔

二妻以上者 自第二至三四 未定數之稱 或以文勢 疑其爲自二遡一 稱二妻 餘皆不可祔也 古禮 雖有不再娶之說 後世無禁 本典 旣爲妾子承重者 著祭其母私室之禮 而不爲三四妻之子奉祀者 著祭生母之禮 非闕典也 以皆得並祔也 朱子語類云 家廟之制 伊川 只以元妃配享 盖古者 只是以媵妾繼室 故不容與嫡並配 後世繼室 乃是以禮聘娶 自得爲正 故唐會要中 載顔魯公家祭 有並配之儀 又云古人無 再娶之禮 娶時便有一副當人了 嫡庶之分定矣 故繼室不可並配 今人雖再娶 然皆以禮聘 皆正室也 祭於別室 恐未安 如伊川云 奉祀之人 是再娶所生 則以所生母配 如此則是嫡母不得祭矣 此尤恐未安 今以語類爲正

○妾子奉祀 祭其母於私室 止其身

母卽父妾 故止其身 父以上則依品奉祀

○旁親之無後者 祔祭

旁近也 祔合也 祔後死者 合食於先祖也 男子祔於王父 女子祔於王母

立後

○立同宗支子 爲後

嫡長子嫡妾 俱無子而立後者 必以弟之子 爲後然後 得奉祖以上之祀 同宗支子 雖得爲後 不得奉祖以上之祀 盖先祖不可捨己孫 而享於兄弟之孫也 無弟之子者 不在此例

喪葬

○註 擧哀

擧哀日 上臨幸其第 變服素服而哭 羣臣亦哭


兵典

外官職

○京畿水軍節度使

成宗十六年 始革 置花梁鎭水軍僉節制使

番次都目

○長番兩都目者 四孟朔 連等受祿 宣傳官兼司僕內禁衛功臣嫡長 是也 長番四都目者 以仕多少 各等受祿 族親衛忠義衛是也 二番兩都目者 當番四孟朔 連等受祿 親軍衛是也 五番六番 兩都目三都目者 各其當番 一等受祿別侍衛 甲士忠贊衛吹螺赤大平簫弓人矢人諸員 壯勇衛隊卒彭排破陣軍 是也 而忠贊衛以下 則以仕多少付祿 議政府六曹忠勳府宗親府都摠府醫員 各其遞兒 相遞受祿 濟州子弟 以親着多少 連等受祿連等者 正月付祿 仍受四月祿之類

軍士給仕

○內禁衛鍊才

十六矢者 給別仕一十 其十七矢以上 則每加一矢 加給別仕五 十四矢者 削仕一十 其十三矢以下 則每减一矢 削仕五

入直

○五衛各一部入直

兵政曰 長番一部入直 五衛二部入直 謂兼司僕內禁衛族親衛忠義衛 則只一部實入直 別侍衛忠贊衛忠順衛甲士正兵 則一部實入直 一部空闕助番入直 以固宿衛 忠順衛以上 二部休息 甲士正兵 又一部各所守直 一部休息 正兵則休于軍營 此則擧實入直而言 兵政則並擧空闕助番入直而言 所以不同也

復戶

○內禁衛別侍衛率丁十口 或田十結以下 復戶

復 除也 除免其徭役也 田丁多則富實 故不復 丁十口或田十結以下 則難於供役 故復 若丁過十口 則田雖未准 亦勿復 率丁指率居人口 非謂保率也 他倣此

免役

○註 京居軍士 留防軍士 及忠順衛正兵 獨子外 勿免

京居軍士 不離其家 留防軍士 去家不遠 故不許免役忠順衛正兵 則二朔立番 離家不久 故只許獨子免役

兵船

○註 遺失者徵布 至二十年而止

二十年改造之限也 限滿 故止也

廐牧

○故失馬三匹 給一匹徵一匹

三匹故失 則以一匹皮肉 給牧子 徵生馬一匹 餘二匹皮肉 納官


刑典

贓盜

○冒出外境 偸取彼人財物者絞 盜內地物 轉賣彼境者 以潛賣禁物論 並勿揀赦前

非偸盜之物 而冒禁轉賣者 自依禁制條 潛賣禁物者 分輕重論 常赦所得原 而此言勿揀赦前者 爲偸盜故也 並云者 指偸彼人財物 及盜內地物 轉賣者而言

賤妾

○註 若逃亡者 本身生存則充立 不得充立者 還賤

此指公賤而言也 公賤物故者 檢屍受立案 無檢屍立案 則並以逃亡論 故使之充立 不得充立者還賤矣 私賤物故者 無檢屍立案之法 則物故與逃亡難辨 故不得與公賤同

賤妻妾子女

○大小員人 娶公私婢爲妻妾

大小員人 無娶公私婢爲妻之理 疑指妾子孫承重者而言 或因舊大典 及良人之文而不削

○小註 本主若不聽者 告官

本主雖不聽 許告官贖身者 重士族之後也 與賤妾從本主情願者 不同

○年滿十六不告者 告狀後過三年 不受立案者 付案後不立役者 許人陳告還賤

年滿十六不告者 謂違限告狀而贖身者 以下文還賤之語而知其然也 民丁十六歲 當服國役 故屬補充隊者 湏於十六歲以前告狀贖身 十六歲後 告狀則不許贖身者 以其當丁狀之年 不服國役而終爲良也 不受立案及不立役者 皆托於爲良而逃役者也 故並許人陳告 還賤

○註 有服親 毋得陳告

雖違限告狀 冒濫贖身者 以有服之親 希賞陳告 使己爲良者還賤 大失親愛之道 故不許陳告

○他人奴婢 則贖身後 補充隊錄案立役者 已曾去官者 勿許陳告

他人奴婢 則役於其主 非無身役者 雖十六歲以後 告官贖身 而補充隊已錄案立役者 已去官者 勿許陳告

私賤

○註 若有餘數 先給承重子 又有餘數 以長幼次序 給之

先給承重子者 重奉祀也 所謂餘數 只餘一口也 故先給承重子 又有餘數 則不止於一口 而未與兄弟之數 相當 故以長幼次序而給之也

○奴婢分口

分者 指奴婢都數爲率而言也 口者 指一口而言也

○餘還本族 註 無同生則三寸 無三寸則四寸親

無子女者己物 還係於父母 故其同生子女若孫爲本族 而三寸叔 四寸兄弟 則不與焉 無四寸孫然後 其己物 當上係於祖父母 三寸叔四寸兄弟 得爲本族 故泛言親 而不指言叔姪兄弟與孫也

○養子女

取他人子 養以爲子曰侍養 三歲前收而養之 卽同己子曰收養 養父母立後 則其奴婢 依嫡有子女養父母例 給之

○無子女養父母奴婢 註 三歲前 則全給

若妻於夫歿後 收養己族者 雖三歲前 不得幷夫之物而給之 夫之於妻亦然 不然則無子女者己物 爲人所巧奪 而本族外 不得與他之法 不行矣

○用官署文記 小註 族親及顯官中二三人

凡文記 族親之無顯官者 顯官而非族親者 皆可爲證筆

○欲改者 具由告官

並指官署及白文記而言

○用祖父母以下遺書 註 承重義子 卽同親子女 雖遺書有勿與他之語 勿用

此指贈與而言 非指分數所得也 承重義子 則有所贈與 不拘遺書之意 若義衆子女有遺書 雖不得贈與 而其分數應得者 則亦爲祭祀而給之 此實國家公法 不可以私書而廢公法也

○用祖父母以下遺書 註 祖及父則須手書 祖母及母則須族親中 顯官證筆

遺 留也 遺書當出於財主身後 恐有詐僞 故祖及父非手書者不用 衆所共知 未手書者 疾病者 與祖母及母 則必須族親之有顯官者證筆 然後可用 無顯官族親證筆者 不可用也 與前凡文記證筆 不同

○相訟奴婢 元告被論中 自知理屈 累月不現 再囚家僮後 滿三十日不現者

此指初不就訟者而言也

○始訟後五十日內 無故不就訟 過三十日者

此指始訟後不就訟者而言也


工典

舟車

○十年改造

船在陸水 易致朽破 故改造之限 於海船 减一十年

○杠輈

卽流馬 蜀江州車也 諸葛亮伐魏 作木牛流馬運米 通鑑云 卽今車之獨推者 受二斛三斗

經國大典註解[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