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법전

수교집록(受敎輯錄) 병전(兵典)

同黎 2013. 6. 13. 00:27

수교집록<受敎輯錄>


병전(兵典)


관직(官職)


153-407

別薦時 祿官權知 上官二員 薦狀去官 [嘉靖丁未承傳]

153-408

訓鍊院參軍以下 量其次第 分屬軍器寺 由參軍陞直長 一年兩都目每一人去官 [嘉靖丙辰承傳]

153-409

儀仗庫官員 依四山監役例 遷轉 [嘉靖戊申承傳]

153-410

各軍門將官 未滿三十朔以上者 勿以久勤施行 [順治戊戌承傳]

153-411

禁軍將 堂下陞除者 滿三十朔後遷動 再授者 以十五朔爲限 [康熙癸卯承傳]

154-412

營將及禁軍別將 罷散人擬望時 名下以罷散懸錄 受點後 仍爲敍用 [康熙乙巳承傳]

154-413

陞拜營將者 瓜滿前不職遞罷 則勿計朔數多少 還收資級 以他罪見罷 則勿爲還收 [康熙丙午承傳]

154-414

守令中下考 未開坼前 以將領陞資者 還收 [康熙庚申承傳]

154-415

禁軍將 堂下陞拜者 二十四朔 堂上十朔 定式 重來朔數 一體爲之 [康熙癸亥承傳]

155-416

西樞知事同知僉知之窠 醫譯中實職承傳之類 以三十朔定限 瓜滿後遞付軍職 [康熙乙卯承傳]

155-417

別將之備望差出者 遞歸後 萬戶一體 陞出六品 [康熙癸亥承傳]

155-418

大臣送西 雖過領事判事員數 而皆以判中樞下批 [康熙乙丑承傳]

155-419

監兵使邊倅拿罷代 辭朝日限 拿推則以十五日 罷職則以二十日 定式 [康熙丁卯承傳]

156-420

訓鍊主簿二額 判官一額 加設 軍器寺 僉正一遞兒 中樞院經歷 並以武臣差出 [康熙丙辰承傳]

156-421

訓鍊判官一員 加設 [康熙丙辰承傳]

156-422

武兼十四窠 加設 [康熙丙辰承傳]

156-423

禁軍司果三遞兒 移設武兼 [康熙壬戌承傳]

156-424

司果二遞兒 分作司猛三遞兒 香室忠義三人 並爲付料 [康熙癸亥承傳]

157-425

訓鍊參下 別置簿 陞出六品者 永爲革罷 [康熙癸亥承傳]

157-426

平安道新設鎭堡 神光牛峴恃寨車嶺[丙辰陞僉使] 天水兎城柔院[辛酉陞僉使] 安義[壬戌陞僉使] 寧城[甲子復設僉使] 幕嶺[乙卯新設萬戶] 楊下淸江植松[庚申陞萬戶] 保山南平[壬戌陞萬戶] 黃海道新設鎭堡 白峙[戊午陞僉使] 蒜山[壬戌陞僉使] 善積文城[癸亥陞僉使] 新唐所己位羅文山[庚申新設萬戶] 光山[辛酉新設萬戶] 葱領[壬戌新設萬戶] 東里[壬戌新設萬戶]

158-427

邊將䂓避者 充軍 [嘉靖丙辰承傳]

158-428

營將所屬 各邑把摠肖官等 毋論各衙門軍官 極擇自辟 其中厭避者兵使狀啓 邊塞充軍 [順治甲午承傳]

158-429

定配罪人 軍官稱號 置諸管下者 各別重治 [順治壬辰承傳]

158-430

邊將遞罷者 面代 [康熙癸卯承傳]

158-431

營將 交代後 離鎭 [順治戊戌承傳]

159-432

邊將邊倅 父母年七十五歲以上者 改差 獨子無兄弟者 七十歲爲限 [康熙乙卯承傳]

159-433

古群山臨淄等鎭 並屬蝟島 爲一鎭管 專察海防 [康熙癸亥承傳]

159-434

西北人差除邊將者 換道差送 [康熙丙寅承傳]

159-435

軍色正郞 並爲專責久任 [康熙癸亥承傳]

159-436

大臣 若兼兵曺判書 則雖不參政 閑漫差除外 重任緊窠 問議擬差 [康熙甲子承傳]

160-437

三和府使 兼水軍防禦使 殿最 令防禦使 等第啓聞 兵使所兼水軍節度使 減下 [康熙丙寅承傳]

160-438

都摠府經歷二員 都事二員 訓鍊院僉正二員 判官四員 主簿七員 加設 中樞府都事一員 復設 部將二十五員內 各衛前中部將十窠 以參上定式 [康熙丁卯承傳]


군제(軍制)


160-439

各道水軍 三分領立番 而只令元軍立番 毋得幷計奉足 [嘉靖庚申承傳]

161-440

歲抄脫漏十人以上 守令罷職 三人以上 降資 二人以下 杖八十 監考色吏 一人以上 全家徙邊

161-441

擅便移定 十五人以上 守令罷職 十人以上 降資 色吏 三人以上 杖一百徒三年 五人以上 全家徙邊 九人以下 守令 杖八十 色吏 二人以下 杖一百

161-442

私賤定役 及年未滿人定役 數外保率加定者 依擅便移定例論

162-443

違法除軍 七人以上 守令罷職 五人以上 降資 四人以下 杖八十 色吏 一人以上 全家徙邊

162-444

富實軍丁 換定衙前 案付軍丁 鄕吏雇工施行者 依違法除軍例論

162-445

年加 二十人以上 守令罷職 色吏全家入居 十人以上 守令降資 色吏杖一百徒三年 九人以下 守令杖八十 色吏杖一百

162-446

年減 二十五人以上 守令罷職 色吏全家入居 十五人以上 守令降資 色吏杖一百徒三年 十四人以下 守令杖八十 色吏杖一百

163-447

作散軍士及保人雜類移定 二十人以上 守令罷職 色吏全家入居 十人以上 守令降資 色吏杖一百徒三年 九人以下 守令杖八十 色吏杖一百

163-448

漕水軍子枝 移定陸軍及官屬乙良 依作散軍士及保人雜類移定例論

163-449

役處疊錄及疊歲抄 本官他官並計 十五人以上 守令罷職 色吏全家入居 十人以上 守令降資 色吏一百徒三年 九人以下 守令杖八十 色吏杖一百

163-450

草案現付 連梯脫漏 連梯現付 草案脫漏 三人以上 守令以上 守令杖七十 色吏杖一百 二人以下 守令杖六十 色吏杖八十

164-451

姓名住名字錯 及餘丁兩處疊錄 五人以上 守令色吏杖八十 三人以上杖六十 二人以下笞五十 各項色吏上 皆有監考

164-452

監官內 文武科生進及議親功臣子孫女婿 內外四祖有顯官者 時散朝士及爲國亡身子孫 向化子孫等乙良 全家除良 殘驛徒三年定配 [萬曆壬午承傳]

164-453

軍士冒年老除人 退年還定軍役 如或厭其還定 代身現納者 當身代身 並全家徙邊 落講免賤僧還俗 及凡有役處隨現定軍人 審其容貌 考其帳籍 從年許除 隱避軍籍 追現出人 四十五年立役後 並許除軍 並許除軍 容貌不爲親審老除 守令罷黜 節度使 推考重論 勿揀赦前 [萬曆癸酉承傳]

165-454

正軍戶保 作散者 一切勿定 官屬皂隸匠人雜類等 不報該曺 擅便移定 官員罷職 色吏全家 [萬曆庚辰承傳]

165-455

一應軍人等 非軍籍時 擅便移定 官員罷職 下吏全家徙邊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犯法官吏 一依軍籍事目 施行 而下吏 則並改以杖一百徒三年

166-456

軍兵 以生爲死 以存爲逃 虛稱篤廢疾 冒出公文避役 容隱閑丁者雖或一名 守令 罷職 監考色吏 全家徙邊 並勿揀赦前 [萬曆甲辰承傳]

166-457

非軍籍時 擅便移定 守令 三人以上罷職 二人降資 一人推考 [萬曆庚辰承傳]

166-458

水軍陸軍 歲抄全不充定 守令罷職 色吏全家徙邊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改以色吏 良人 則永定水軍 公私賤 則沒爲他道官奴 [萬曆甲辰承傳]

167-459

當番在喪人 某年月日 某親在喪 小名開錄啓聞 過百日後 立番次捉送 喪畢後 番限餘日 只隔數十日 外方安徐 [嘉靖癸亥承傳]

167-460

軍士在喪者 願行三年 正兵以下 戶內保代立 [萬曆丁亥承傳]

167-461

各司定送之軍 只備直宿 凡干賤役 一切禁斷 許令軍人來訴兵曺 一一科罪 [隆慶丁卯承傳]

167-462

都監軍士私役 使大將及提調罷職 中軍以下 論以失律之罪 [隆慶辛未承傳]

168-463

凡軍當身 本家下歸 騎卜馬全闕者 杖一百 倍數退立 [萬曆壬寅承傳]

168-464

歲抄不及期限 守令推考降資 鄕所徒一年 色吏徙二年充軍 [萬曆乙巳承傳]

168-465

軍役一身疊役者 減其後入之役 其代 並官得代定 [康熙丁未承傳]

169-466

上番都目中 二名以上懸頉 色吏刑推

169-467

物故老除之人 毋論歲首歲末 卽爲代定 成冊考還 及至歲末 都合一年內充定之數 磨勘啓聞 春夏作農之祭 括丁不便 則預於歲末 搜得閑丁 捧招成績 及至春後 隨闕充定

169-468

有物故老除而仍爲徵布者 勿論名數多少 守令 並爲罷職

169-469

逃亡過十年 而有族者 騎步兵定役後 更屬有廳者 使之自得代定之前 切勿許頉下 而有廳之役 姑使除番 俾無兩役稱寃之弊 [康熙甲子承傳]

170-470

各官馬軍束伍軍中 父子三人 編於行伍者 除其父 兄弟四人編於行伍者 除其兄 其代 令各其官充定 [順治乙未承傳]

170-471

四父子以上軍役 無論同居與否 從自願一人減除 使之自得代定 [康熙壬寅承傳]

170-472

向化曾孫 定役 [萬曆辛卯承傳]

170-473

先賢後裔除奉祀孫及四王孫 七般賤役[皂隸羅將日守漕軍水軍烽軍驛保]外 充定良役 [康熙乙卯承傳]

171-474

各衙門各色所屬充定之時 必關由於本道本官 勿爲直定 [康熙戊午承傳]

171-475

關內諸處立役 城門守直 必以元軍分把 [康熙壬戌承傳]

171-476

兵曺書吏自受其債 使人代立軍士者 不分名數多少 全家定罪 當身濟州徒三年充軍 [隆慶辛未承傳]

171-477

凡軍士代立者 當身 幷以限一年 邊遠充軍 [天啓甲子承傳]

172-478

充定軍役者 或稱文成公安裕 或稱江城公文益漸子孫 箕子後裔者以前免役者外 其後 並勿許減 [康熙壬戌承傳]

172-479

步兵價布換納 私主人及外吏等 全家入居 步兵價布 前月二十五日內不爲上納 私主人隊正 全家徙邊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並改以收粮違限之律科斷 [嘉靖乙酉承傳]

제과(諸科)

172-480

錄名時濫入現露者 全家徙邊 保擧主 論以科擧用情之律 邊遠充軍借射代射 及皂隸羅將漕卒驛日守公私賤庶孽未許通之冒赴者 並全家徙邊 勿揀赦前 [崇禎戊辰承傳]

173-481

公私賤冒赴 借射代射者 依判付 己身充軍 咸鏡道 則旣無水軍 本道人犯罪者 道內極邊充軍 [崇禎戊辰承傳]

173-482

武科時 用情現露者 充定水軍 用罰甚輕 依先王朝定奪之律 勿改仍用 [順治丙申承傳]

173-483

京外設科時 名不入於戶籍者 如或循情許錄 則論以科場用情之律 [康熙癸卯承傳]

174-484

錄名時濫入者 借射代射及冒赴者 全家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並改以水軍充定 公私賤則沒爲遠道官奴

174-485

代射借射現露者 與受者 並依法典杖一百 己身充軍 變名再射者 亦依右例 [崇禎己巳承傳]

174-486

公私賤贖良者 雖已定役 無補充隊公文 勿爲許赴 庶孼之未許通者亦不可以良役許其赴擧 [康熙乙巳承傳]

175-487

代射代講者 被罪之類 如未過十年則勿釋 以存不數赦之意 [康熙戊申承傳]

175-488

漕軍 許令赴擧 [康熙壬子承傳]

175-489

內侍赴擧者 以冒入場屋之罪論之 試官則推考 [康熙乙卯承傳]

175-490

擧子停擧 訓鍊院叅下時仕人三員 齊會同議 明書罪目 移送入門所自入門所停擧 如有因私嫌構罪者 論以重律 [順治丁酉承傳]

176-491

軍兵等賞格中 直赴會試者 勿拘儒生例赴式年之規 許赴無講經之科 [順治乙未承傳]

176-492

擧子一放兩丸 徒三年定配 [康熙壬寅承傳]

176-493

式年增廣 則用分數 別科則一依規矩落點 以分數落點 則用分數 以中數落點 則用中數 [康熙癸卯承傳]

176-494

片箭以八寸爲式 尺量留置兵曺 以爲日後科擧時見樣 柳葉箭 科擧官 試射時 以八錢重定式秤箭 而箭鏃尖細者 一切禁斷 [康熙壬子承傳]

177-495

武藝別監久勤者 遷差兼司僕 三發五中之類 直赴殿試 [康熙乙卯承傳]

177-496

武藝別監 亦以三發六分 直赴殿試 三發五分 勿爲擧論 京外一體定式 [康熙丙寅承傳]

시취(試取)

177-497

文臣朔試射時 稱病不進員 並罷職 勿揀赦前 [崇禎乙亥承傳]

177-498

文臣朔試射時 除臺諫監察及闕內入直 及因公出使受由下鄕者外 一切勿許懸頉 [康熙壬寅承傳]

178-499

文臣朔試射 日長之時 則以十五巡 日短之時 則以十巡 定式 [康熙壬寅承傳]

178-500

文臣朔試射時 試官 六卿中輪回差定 [康熙甲辰承傳]

178-501

堂上官試射人員 不爲盡巡畢試者 摘發治罪 [崇禎甲戌承傳]

178-502

堂下武臣朔試射 判書有故 則參判爲之 參判有故又不得爲之 則啓禀 [康熙丙午承傳]

179-503

常時試射時 亦令必佩筒箇 切勿編矢 自今 罷騎射 專力騎蒭 自春都試 習騎蒭 [順治康寅承傳]

179-504

武臣朔試射不進 依文臣試射例 罷職 [順治癸巳承傳]

179-505

武臣朔試射時 不滿四矢 應汰之中 如或得中騎蒭 依孝宗朝受敎 勿遞 [康熙乙卯承傳]

179-506

將官朔試射 二十五中 依前賜馬 二十六仲以上 邊將除授 連三次壯元者 懸錄於試射單子以入 別樣論賞 [康熙壬申承傳]

180-507

禁軍取才 出身 六兩三矢一百十步 二矢以上入格 閑良 六兩三矢一百十五步 三矢俱入 [順治丁酉承傳]

180-508

禁軍都試 騎蒭一次代以鞭蒭試之 [康熙甲辰承傳]

180-509

禁軍鞭蒭 每一中 以一分計畫 [康熙甲辰承傳]

180-510

都試 旣添片箭 二巡以六矢 免鍊才 [順治丁酉承傳]

180-511

各營將官 令該道兵使 每年試取各技 以優等三人啓聞 上送後 兵曺更爲試才收用 而慶尙道 則左右兵使 各取三人 咸鏡南北道及平安道一體擧行 以爲定式 [康熙己酉承傳]


상전(賞典)


181-512

守令 捕賊五人以上者 加資 捕告人 則三人以上 加資 若是劇賊 則不計數 加資 [康熙壬子承傳]

181-513

守令捉得綱常罪人者 勿爲論賞 [康熙壬戌承傳]

181-514

雖無職名 捕賊若過五六人 卽爲禀處 [康熙己酉承傳]

182-515

賊人承服 未及正刑之前 雖或徑斃 刑曺 並用妻子爲奴之律 論賞之時 一體計數 [康熙壬子承傳]

182-516

僞造御寶罪人捕捉者 加資 [康熙癸卯承傳]

182-517

私鑄錢文者 一體嚴禁 而捕告者 與捕賊 一體論賞 [康熙戊午承傳]

182-518

賊人正刑者 滿五名然後 捕告論賞 [康熙丙辰承傳]

182-519

弑夫罪人 指示捕捉人 並加資 [康熙辛酉承傳]

182-520

潛越鴨江人捕捉者 四品職除授 [崇禎壬申承傳]


포호(捕虎)


183-521

惡虎多殺人命者捕捉 出身除邊將 儒品閑良軍兵賤人等 給緜布二十疋 捕捉二口以上 出身儒品加資 閑良軍兵加給緜布二十疋 自願入屬禁軍者聽 鄕吏免役 公私賤免賤 皮張並給捕捉人 所給緜布 以各其道戶曺會付木出給 無木 以米折價計給 非噉人惡虎 捉得大虎者 給緜布十疋 小虎漸次減數 元非惡虎 虛辭瞞報 則當該官吏 並各別治罪 [康熙癸亥承傳]


사민(徙民)


184-522

西北入居人 刷還後逃亡者 當身以棄毁制書律論斷 妻子屬殘驛奴婢 自現則還原徙處 妻子放 許接人 全家徙邊 止接守令該吏勸農里正 論以制書有違律 並勿揀赦前 自首者 免罪 [嘉靖乙酉承傳]

184-523

濟州三邑人許接 不卽首告人 依兩界逃亡許接例 三邑全家入居 切隣色掌 知而不告者 以制書有違律論 不用意搜括 守令推考罷黜 所生子枝 無遺推刷 如有隱漏者 許接並三邑全家入居 [嘉靖癸丑承傳]

185-524

各道刷還之際 三口以上容隱 守令啓聞罷黜 監官里正色吏 依平時事目 全家徙邊 勿揀赦前 刷出人 不謹押領 致令逃亡 二名以上 差使員罷黜 色吏徒三年定配 受賂分明者 全家徙邊 京外許接人 雖士族之人 而子枝長成立戶外 同異居勿論 妻妾幷全家徙邊 朝官論制書有違律 軍功納粟堂上通仕路人 依朝官施行 庶孽及常人等 納粟納銀冒年老職人 依品官例施行 刷還人 不謹安接 致令逃躱 五名以上 守令罷職 保授及色吏 從重科罪 兩界邊民 移徙內地者 依他道流移刷還人例 施行 [萬曆壬寅承傳]

186-525

入居人 等內逃亡及給由不返者 守令 依續錄治罪 勿揀赦前 [嘉靖庚戊承傳]

186-526

犯罪人中 無家口單身者 絶島定配 [萬曆戊寅承傳]

186-527

全家徙邊者 有身役 則移定身役於所配之邑 原籍官 則以他閑丁代定其役 [康熙乙巳承傳]

186-528

京外罪人 勿爲定配於江華府 [康熙壬寅承傳]

186-529

全家定配罪人 依法典 兩界及黃海道定配 勿配內地 [康熙庚戌承傳]

187-530

全家 則依法例 兩界及沿海 邊遠或山城等地 定配 流罪 則必須千里外定配 永爲恒式 [康熙壬子承傳]

187-531

咸鏡道六鎭三甲人等 或犯全家流配之律 量道里遠近 有千里外處 則道內互相定配 [康熙壬子承傳]

187-532

全家之類 切勿以近地定配 [康熙乙卯承傳]

187-533

唐兵逃在我國 任其留住 不卽解送 而隱匿後現 守令 一名以上罷職 尤甚者 拿問推治 許接人 徒三年定配 [萬曆壬寅承傳]


군율(軍律)


188-534

凡上番軍士 三十名內 一名闕點 或軍裝 十名內 二名有頉者 領率軍官及營吏 以制書有違律 旅帥隊正 以常時犯軍令法論罪 節度使並治罪 犯罪軍官營吏旅帥大正等 並於都點考時 軍士所見處 卽行決罪 [嘉靖戊午承傳]

188-535

守令 平時起送軍兵 而不及期限者 充軍 [康熙癸丑承傳]

188-536

兒弱充定 守令 決杖八十 [順治乙未承傳]

189-537

兒弱充定 守令 以制書有違律論 色吏徒年定配 數過十名以上 守令 徒年定配 監色則全家入居 [康熙辛酉承傳]

189-538

監兵使營將 巡歷及習操時 色吏 食物侵責於軍兵處 則監兵使並罷推 該營將拿鞫定罪 身犯色吏 立斬 [順治丙申承傳]

189-539

官門習操時 出斂之事 自官成貼以給 守令徒年定配 出物軍兵 從重決棍 [康熙戊申承傳]

189-540

擺撥軍士 擧動時 騎馬馳突 直過駕側者 減死不限年邊遠定配 [順治戊戌承傳]

190-541

軍器偸取賊人梟示 自兵曺啓禀 直爲處斷 論賞啓禀 [康熙甲子承傳]

190-542

空闕宮城 守令直部將 巡環摘奸 逐日有無事 報兵曺 犯禁人 決杖一百 徒三年定配 [萬曆乙巳承傳]

190-543

凡宿衛守衛人 在直而逃者 杖一百 百戶以上 各加一等 杖六十 徒一年 城門闕直 不爲守察者 以此律施行 [順治甲午承傳]

190-544

城門守直禁軍 兩人俱闕 則杖六十 徒一年 只一人闕直 則杖八十 [順治乙未承傳]

191-545

受符驗護軍 闕夜直 其罪與兩人並闕之罪同 [順治戊戌承傳]

191-546

越城者 出入同罪 而守衛軍兵犯此罪者 不待時軍門梟示 [康熙甲辰承傳]

191-547

擧動時 失性狂易之人 突入駕前 高聲犯蹕冒瀆者 決杖 邊遠充軍 [康熙壬申承傳]


역로(驛路)


191-548

館軍生産子枝 每式年成籍 本站 本官 本道 該曺分上 以憑後考 一體無定他役 以實馬戶 馬戶餘丁 赴京使臣往來時 立步從 [嘉靖乙丑承傳]

192-549

驛吏嫁公私賤所生女子 限己身屬驛 其女子之所生 還給本司本主 永爲定式 [崇德癸未承傳]

192-550

驛吏嫁公私賤所生女子 限己身屬驛 其女子之所生 還給本主本司事以受敎日月定限 受敎前所生 依前事目 男從父役 女從母役 驛吏嫁良女所生女 則便是良女 其所産 夫上典推尋 [崇德癸未承傳]

192-551

驛吏良妻所生 依前屬驛 公私賤所生女子之女子 崇德癸未生爲始出給 [順治乙酉承傳]

193-552

驛吏良妻所生女子 錄案安徐 [順治戊子承傳]

193-553

咸鏡道三驛 驛吏良妻所生之爲正軍烽燧軍 癸未以前 已爲歲抄者 仍爲本役施行 公私賤 癸未以前 名付續案宣頭案者 亦如右例施行 而癸未立法以後所生 及癸未以前 未正役未付續案宣頭案者 一切屬驛 [順治戊子承傳]

194-554

三甲及六鎭官奴婢 嫁驛吏奴所産 勿論男女 並改許屬官奴婢 其餘端川以北各邑 女從母役 [康熙甲申承傳]

194-555

驛奴娶公私賤所生 男從父役 女從母役 一從舊章施行 癸卯式年以前 形止案載錄驛吏 娶公私賤所生女子 並從乙酉受敎 仍存驛役 驛奴娶公私賤所生 男從父役 及驛吏娶私賤所生 勿論男女 並從母役 自甲辰正月爲始施行 驛吏奴娶公私賤所生 曾前應載於形止案 而中間落漏之類 則今不可自各驛追錄 以啓紛紜之弊 令本司本主 各自推還 [康熙甲辰承傳]

195-556

驛吏奴嫁公私賤所生 中間落漏之類 使本主推尋者 落漏女子之謂也 驛卒所生之男 則隨現屬驛 甲辰以前 旣載於形止案 則毋論 驛吏奴所生 則雖未及載案 使是本驛奴婢 男從父女從母之法 公私賤一體施行 [康熙甲辰承傳]

195-557

私賤之嫁驛奴所生者 從父屬役 仍娶驛婢生子生孫 則其曾祖母之爲私賤 非所可論 雖或落漏於形止案 其曾祖母本主 何可推尋乎 勿爲出給 [康熙乙巳承傳]

156-558

驛奴娶良妻所生 皆從良役 則凋殘驛路 勢將難保 其中驛役自願者 一依從良 例陞驛吏入錄事 添入事目 通行於諸道 其男爲驛吏 則其女子 亦一體屬驛 [康熙壬子承傳]

196-559

內司婢嫁驛奴所生 勿爲屬驛 [康熙丙辰承傳]

196-560

公私賤良妻所生 從母爲良之法 旣行 則驛奴良妻所生 男陞驛吏 女陞驛女一款 亦當依壬子年事目擧行 自今式年爲始 一遵事目 形止案修正 [康熙辛酉承傳]

196-561

館軍娶驛婢所生之子 並令仍前錄案 [康熙辛酉承傳]

197-562

公私賤嫁驛吏所生 屬驛 私賤勿爲換給公賤 [萬曆癸酉承傳]

197-563

驛婢 勿論良賤夫 所生男女 並爲驛奴婢

197-564

驛奴娶良妻所生 自顯宗朝己酉年 從母許良後 自壬子年 男爲驛吏女爲驛女

197-565

驛奴娶公私賤所生 自顯宗朝甲辰年 男從父役 女從母役

197-566

驛吏娶良女所生 男爲驛吏 女爲驛女

198-567

驛吏娶公私賤所生 自顯宗朝甲辰年 男女並從母役

198-568

驛女嫁良夫所生男 依弘治受敎爲驛吏 而此法 自甲子六月爲始申明 今辛酉式年形止案 不爲錄 屬於他驛者 勿爲推尋

198-569

驛女嫁良夫所生女 依他良女所生例 勿爲屬驛 而今辛酉式年形止案入錄 已服役者 仍爲屬驛

198-570

驛女嫁公私賤所生男女 亦依顯宗朝己酉事目 從母許良 而旣爲良人 則與驛女嫁良夫所生無異 亦依弘治受敎 男爲驛吏 而女則勿爲屬驛 而男子 不入辛酉形止案 已屬他役者 勿爲推尋 女子 已入辛酉形止案 已服役者 仍爲屬驛 並與嫁良夫所生 一體施行

199-571

驛屬 只有吏女奴婢四名目 而各驛 或捧價物 或因請囑 以奴陞吏稍別於奴之賤稱 自甲子式年爲始 形止案 驛卒 並以驛奴入屬 而仍前以驛卒載錄 則察訪 勿論名數多少 考律定罪 [康熙甲子備局事目]

199-572

驛女嫁公私賤所生 依弘治受敎 男爲驛吏 女則勿屬驛之法 己巳十二月日 從母許良之法 旣已革罷 驛女嫁公私賤所生 以驛奴婢錄案 而驛奴之良妻所生 應爲驛奴婢 而男陞爲驛吏 女陞爲驛女 [康熙庚午承傳]

200-573

置驛傳命 何等重事 逆獄罪人拿來都事之下法也 驛馬無一立待 驛卒嚴刑定配 [康熙任戌承傳]

200-574

大小奉使人員 應騎驛馬者 賫持馬牌 載在法典 不爲受牌下去者 各別推考 監司 節度使遞來後 及奉使人復命節時 還納 一應外方應騎員人 到任節時 各其監司 節度使 監封輸送 到付日月 移文尙瑞院 限內不送 受去員及遲滯下人 並爲人啓推治 不考馬牌給馬驛官 推考治罪 [隆慶辛未承傳]

201-575

北馬 皆割左耳而標之 出來時現捉 繩以重律 許令人陳告 仍給告者 [順治甲午承傳]


구목(廐牧)


201-576

分養馬 故失瘦瘠不馴 一匹推考 二匹降一資 三四降二資 四匹以上罷黜

201-577

故失瘦瘠之故 或越等 或降資 一事疊罰者 則依律文 從重論

202-578

故失二匹 瘦瘠一匹 則堂上降資 堂下越祿 [順治庚寅承傳]

202-579

牧子等 田畓幷二結 依馬位田例 相傳耕食 [崇德丁丑承傳]

202-580

牧子子枝 切勿移定他役 [康熙乙丑承傳]


봉수(烽燧)


202-581

賊現形 不擧烽燧 杖八十 守令鎭杖七十 賊近鏡 不擧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守令鎭將 杖一百 罷職不敍 接戰不擧者斬 守令鎭將斬 [嘉靖壬辰承傳]

203-582

摘奸時闕點 及不擧烽火軍伍長 各杖一百 監考色里 杖九十 守令鎭將 杖八十 [天啓丁卯承傳]

204-584

北路烽軍 依法充數 機械定數 分付備上後 報兵曺 摘奸憑考 [康熙乙丑承傳]


병선(兵船)


204-585

守令邊將中 戰船不謹監造 未限滿前 腐傷動退者 杖一百 發邊遠守禦 [康熙甲子承傳]

204-586

湖西湖南戰防兵船 三十朔改槊 六十朔改造 湖南兵船 三十朔改槊 又三十朔再改槊 九十朔改造 嶺南戰兵船 左道 六十朔改造 右道 八十朔改造 [康熙丁卯承傳]

205-587

戰兵船出送外洋 未有當律 以縱放軍人出百里外 空歇軍役 杖一百 充軍之律 定配 [康熙丁巳承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