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법전

신보수교집록(新補受敎輯錄) 호전(戶典)

同黎 2013. 6. 13. 00:44

신보수교집록(新補受敎輯錄)


호전(戶典)


호적(戶籍)


093-0205

士夫之賤孽 科場帳籍之時 冒稱幼學之類 明査降定軍保 漏落現出者 當該官從重科罪 [康熙戊子承傳 〇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093-0206

親庶孽者 稱以業武業儒 業武業儒之子若孫 以幼學書之 使無所妨 [康熙戊子承傳]

093-0207

爲人雇工者 該廳立案明白者外 本官立旨 一切勿施 □屬之 推尋者 並爲推給 科罪 [依大明律 隱藏在家者 杖八十]

094-0208

戶籍 仍以奴婢冒錄者 當身及里正監色 並爲從重科罪 [康熙壬午承傳 〇 仍以雇工爲奴婢冒錄者 當身依壓良律 全家 里正監色 則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094-0209

士夫家女子漏籍 與民丁避役漏籍者 情犯不同 徒年正配 [康熙甲申承傳]

094-0210

漏籍陞戶軍 移送法司 依律論罪 [雍正癸卯承傳 〇 依受敎 平民則充定漕水軍]

095-0211

虛增戶籍者 依贓汚律科罪 [雍正己酉承傳 〇 依大明律 監守自盜次次加等 四十貫斬 或依枉法贓 次次加等 八十貫絞 或依不枉法贓 次次加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095-0212

父子兄弟各戶居生 雖各有率丁 以其率丁都錄於一人之戶下 多以無率丁入籍 應役坊民之偏苦 職由於此 別文書別有司統首等 猶踵前習 同情掩置 因事現發 則主戶段 刑推一次定配 別文書別有司統首等 杖一百照律 外方則豪强武斷之類 以各戶之民丁 或稱雇工 或稱婢夫 並錄率下 不爲立戶 官家戶役 一切謀頉 私自虐使 有同己奴 其中良丁之隱匿者 亦多有之 監考里正統首等 不爲發告於官家 因事現發 則主刑推一次定配 監考里正統首等 杖一百照律 公私賤母主名 或以不知書之 或有其主名元不書之者 或有母主名變幻書之 此皆出於叛主 避役之類 泝考帳籍 如有用奸之端 則這這刑推遠配 以爲從實書塡之地 而復踵前習 則主戶依事目定罪 部官守令拿問定罪 [部官守令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096-0213

虛錄僞戶現露 則次知洞任色吏鄕所監官及部官守令 並依漏戶律施行 從其增減之戶數 次次加罪 [漏戶者 管領統首里情 一戶 杖一百徒三年 三戶 杖一百充軍 五戶以上 全家徙邊 鄕所監官色吏 五戶以上 杖一百 徒三年 十戶以上 杖一百充軍 部官守令 五戶以上 罷黜 十戶以上 永不敍用]

097-0214

長冊上送時 結裹堅封 定監色領納 或於京主人及無賴人往來之際 莫重國籍因便委送 上京之後 趂不納上 留滯私家 有失火閪失之弊 或復如前 當該監色刑推定配 守令罷黜

097-0215

漏籍者 乃是化外之民 雖有敺打其身者 勿罪 與人爭訟 則勿問曲直 置之落科 而限一月 聽其自首 特贖其罪 限內未及自首 而因他現發 則一切依本律 勘罪 [依受敎 平民 則充定漕水軍 公私賤 則嚴刑一次 不限年定配於西北絶遠之地 士族 則充定騎步兵]

098-0216

守令及該面里任 虛錄一戶以上 漏籍律論斷 [守令 依受敎 拿推定配 里任平民 則充定漕水軍 公私賤 則嚴刑一次後 不限年定配於西北絶遠之地]

098-0217

山峽流民之朝東暮西者 最難管束 此事 專在守令致察 其移來移去必皆公文相准 外方列邑之誠 係於方伯之檢攝 京司五部 又係於京兆堂上之摠察 慢不捧法者 雖加論責 [康熙甲申承傳 〇 依大明律 不應爲 笞四十]

099-0218

借人戶牌現露 則受者 論以漏籍之罪 [律文現上] 與者 杖一百徒三年 士族常漢 一體施行

099-0219

戶口戶牌中 職役姓名不以實書 因事現露 則當身 杖一百徒三年 別文書別有司統首監考里正等 論以制書有違律 [杖一百 〇 以上 戶籍事目]

100-0220

漏籍罪人 當定漕水軍 而年過六十 不可以定役 則依全家本律收贖 [康熙丁卯承傳]


양전(量田)


100-0221

量田之役 係是莫大之擧 都監官及監官 差定之後 如有謀避之人 則並皆論以全家徙邊之律 本邑居生之人 移往他處者 及有田土常常往來之人 如有可合任事者 亦皆招集差任 若或厭避 則一體論罪

101-0222

量田尺數 從遵守冊定式 以一等磨鍊造作 兩端烙印 下送監營 使之依此 造作行用 量繩麻索草索 沾濕露水 則交急短縮 必致地小負多之寃 以水濕不縮之物 如竹索杻色之類 造作打量

101-0223

諸道田畓 從前累經檢量 等數高下 旣已從實 懸錄於量案中 此則前後宜無異同 今番改量時 則量後加起之處 等數高下 一從土品施行 而至於曾前量案所載 田畓等第 勿爲陞降 其中或有不得已釐正者 各邑 一從里中公論 抄報監營 自監營別爲摘奸 詳知其實狀然後 始許改正 而同改正庫員字號等第 成冊一件 亦爲上送本曺 以前頭摘奸時憑考之地 土豪輩 如有夤緣冒僞 有所現露 則都監官以下及佃夫 並繩以全家之律 該邑守令 亦爲從重論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102-0224

各邑守令 不思盡職 等數陞降之際 不以土品實狀 務從輕歇 苟爲要譽之計 摘奸時 如或現露 則依先朝受敎 拿鞫定罪 [依受敎 係干量田 勿揀赦前 罷職 經五年乃敍]

102-0225

堤堰尺量 從舊例 用布帛尺 正案中 自南距北幾尺 自東距西幾尺 周回幾尺 入錄於第次之中 而不用結數排字 尺數內冒耕田畓 勿論新舊 依法典 一切還陳 冒耕者 如律科罪 [冒耕者 依堤堰事目 全家徙邊]

103-0226

各里中 乼使令指示人供饋 而如有責辦酒肉 濫觴侵民者 自本官這這摘發 報監司嚴刑 如或現發於監司摘奸之時 並守令申聞論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103-0227

打量時 監官等 以起爲陳 以陳爲起 田形失實 循私落漏 用意妄冒者 每一負 杖一十 致杖一百而止 通計滿一結者 全家徙邊 佃夫之符同用奸者 亦爲一體定罪

104-0228

在前事目內 量田使 守令 通訓以下自斷 通政以上申聞 都監官以下犯罪者 刑推 應爲全家徙邊者 爲先家口推刷 西北極邊遠配後 申聞 都監官中 應爲刑推者 若是前朝官 則別爲申聞請罪 各其監司 依此擧行

104-0229

陳田 並皆懸錄主名 無主處 亦以無主懸錄 量後 願爲起耕者 呈本曺 受立案然後 依法永作己物 無文籍僞稱己物 欲爲懸主於量案 査覈現露 則論以冒占之罪 全家徙邊

104-0230

結負欺隱之弊 多出於土豪 而畏其全家之律 例以奴名爲佃夫 而量田時 主戶知情欺隱者 則各其主戶 勿論朝官 斷以全家之律

104-0231

量田中 土品高下 繩尺伸縮 最是大段緊要之節 而土豪富輩 行賂用奸 品好之地 務從輕歇 賤民無勢之流 以其不得行賂之故 雖是瘠薄之田 執負過多 民怨之朋興 專由於此 此一款 嚴加糾察 隨其現發 重則守令馳達勘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輕則都監官以下 並其田主刑推嚴懲

105-0232

田畓之宛然全庫 用意落漏於田案者 勿論負之多少 任使與佃夫 並刑推後 全家徙邊 田畓仍爲屬公

106-0233

各邑成冊末端 必書解負人姓名 更加叩筭 果有差錯 勿論用情無情一依事目內 量田監官落漏妄冒者例 每一負 杖一十 至杖一百而止 通計滿一結者 用全家徙邊之律 [康熙丁酉量田事目]

106-0234

改量時 久遠田畓之訟卽決者 趂卽處決 定其主客 從實懸量 而有未及詳査 難處於遽決者 姑以時執懸量 而從容査卞 果有本主 則勿以量名爲拘 卽爲推給 如有不干之人 乘其本主在遠 暗錄己名於他田畓 以爲日後橫占之計者 全家徙邊

107-0235

馬位田 一體行量 而執拆 則勿許變改 以時執載案 [康熙庚子承傳]

107-0236

均田定界時 各邑書員輩 催剝殘民 多數聚斂者 以隱結之律勘之 [康熙乙亥承傳 〇 依受敎 全家徙邊]


녹과(祿科)


107-0237

公主以下 東西班職 自正一品 至九品 隨品減作 散料磨鍊

公主 每等元祿 [米十石 太三石] 散料 每朔 [米三石三斗 太十二斗] 合三朔 [米九石九斗 太二石六斗]

正一品 每等元祿 [米十石 太三石] 散料 每朔 [米三石三斗 太十二斗] 合三朔 [米九石九斗 太二石六斗]

從一品 每等元祿 [米九石 太三石] 散料 每朔 [米二石六斗 太十二斗] 合三朔 [米七石六斗 太二石六斗]

正二品 每等元祿 [米八石 太三石] 散料 每朔 [米二石六斗 太十二斗] 合三朔 [米七石三斗 太二石六斗]

從二品 每等元祿 [米七石 太三石] 散料 每朔 [米二石 太十二斗] 合三朔 [米六石 太二石六斗]

堂上正三品 每等元祿 [米六石 太三石] 散料 每朔 [米一石十三斗 太十二斗] 合三朔 [米五石九斗 太二石六斗]

堂下正三品 每等元祿 [米六石 太三石] 散料 每朔 [米一石九斗 太九斗] 合三朔 [米四石十二斗 太一石十二斗]

從三品 每等元祿 [米五石 太三石] 散料 每朔 [米一石九斗 太九斗] 合三朔 [米四石十二斗 太一石十二斗]

正從四品 每等元祿 [米四石 太三石] 散料 每朔 [米一石四斗 太九斗] 合三朔 [米三石十二斗 太一石十二斗]

正從五品 每等元祿 [米四石 太二石] 散料 每朔 [米一石三斗 太六斗] 合三朔 [米三石九斗 太一石三斗]

正從六品 每等元祿 [米四石 太一石] 散料 每朔 [米一石三斗 太六斗] 合三朔 [米三石九斗 太一石三斗]

正從七品 每等元祿 [米三石 太二石] 散料 每朔 [米十二斗 太六斗] 合三朔 [米二石六斗 太一石三斗]

正從八品 每等元祿 [米三石 太一石] 散料 每朔 [米十二斗 太三斗] 合三朔 [米二石六斗 太九斗]

正從구品 每等元祿 [米十斗 太五斗] 散料 每朔 [米十斗 太五斗] 合三朔 [米二石 太一石 以上辛亥磨鍊]

111-0238

散料 參酌田米太 交給磨鍊

正一品 散料每朔 [米二石十二斗內二斗 代太四斗 元太十二斗]

從一品 散料每朔 [米二石六斗內二斗 代太四斗 元太十二斗]

正二品 散料每朔 [米二石六斗內二斗 代太四斗 元太十二斗]

從二品 散料每朔 [米二石內二斗 代太四斗 元太十二斗]

堂上正三品 散料每朔 [米一石十三斗內二斗 代太四斗 元太十二斗]

堂下正三品 散料每朔 [米一石九斗內二斗 代太四斗 元太九斗]

從三品 散料每朔 [米一石九斗內二斗 代太四斗 元太九斗]

正從四品 散料每朔 [米一石四斗內一斗 代太二斗 元太九斗]

正從五品 散料每朔 [米一石三斗內一斗 代太二斗 元太六斗]

正從六品 散料每朔 [米一石三斗內一斗 代太二斗 元太六斗]

正從七品 散料每朔 [米十三斗 太六斗]

正從八品 散料每朔 [米十二斗 太三斗]

正從九品 散料每朔 [米十斗 太三斗 以上 壬午磨鍊]


제전(諸田)


113-0239

六宮戊辰以前折受處 則仍存 戊辰以後折受處 則革罷 [康熙乙亥承傳]

113-0240

戊辰以後折受者 當革罷中 以一千結定數 [康熙乙亥承傳]

113-0241

禧嬪房 崔貴人房 金貴人房折受田畓 二百結外 亦爲革罷 [康熙乙亥承傳]

113-0242

戊辰以後代受處 盡爲出給 而此後宮家代受 勿許 [康熙乙亥承傳]

114-0243

新宮柴場 只許一處 而舊宮家鹽盆漁箭柴場 自今以後 勿許折受 [康熙己卯承傳]

114-0244

舊宮折受 旣已停止 新宮則二百結定數 此外則更不折受 [康熙己卯承傳]

114-0245

監官書員輩 假作虛負 分送民結而現發者 守令 依私用隱結例論罪 [依大明律 監守自盜 次次加等 四十貫斬 或依枉法贓 次次加等 八十貫絞] 監官書員 除收贖 全家 [康熙己卯承傳]

115-0246

事目外給灾 歸怨於國 要譽於民 都事並先罷後推 [康熙辛巳承傳]

115-0247

賜與田畓 爲鄕曲土豪輩所橫占 而外方土豪無以懲畏 守令慢蹇之習 亦無以警戢 犯者 刑推定配 當該守令 從重科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〇 雍正己酉承傳]

115-0248

守令賣結 甚於隱結 勿論多寡 論以贓律 [雍正丁未承傳 〇 依大明律 監守自盜 次次加等 四十貫斬 或枉法贓 次次加等 八十貫絞]

116-0249

各邑守令 稱以文書磨勘後 以餘結 或私自給灾 以要民譽 或假作名目 中間私用 掩置不報 因事現發 則雖補給民役 或歸之公用 並以私用隱結論斷 [康熙癸巳戶曺事目 〇 依大明律 監守自盜 次次加等 四十貫斬 或依枉法贓 八十貫絞]

116-0250

濫報灾結者 施以禁錮之律 而守令之偸用田結 繩以贓法 [依大明律 監守自盜 次次加等 四十貫斬 或枉法贓 次次加等 八十貫絞]

敬差官及都事 如或循私 不能摘發濫報者 施以反坐之律 [雍正戊申承傳]

117-0251

擅用官穀 流毒民間者 論以贓汚之律 [康熙乙亥承傳]

117-0252

私用灾決 十結以上 三年禁錮 五十結以上 五年禁錮 一百結以上 十年禁錮 並於本律外施行 [依大明律 監守自盜 一貫以下 杖八十 次次加等 四十貫斬 〇 雍正甲辰承傳]

118-0253

守令下手於公作米者 繩以贓律 [依大明律 監守自盜 次次加等 四十貫斬 或依枉法贓 次次加等 八十貫絞 不枉法贓 一貫以下 杖六十 次次加等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〇 雍正壬子承傳]

118-0254

餘結與隱結 名雖異而其實則一 不待道臣摘發 許令自首 而並前官置而不問 或蒙蔽而現發 則前後官 並當繩以重律 [依大明律 監守自盜 次次加等 四十貫斬 或依枉法贓 次次加等 八十貫絞]

118-0255

稱以帳外 加耕平田 應入實結者 便作私物 固已未安 而黃海平安咸鏡三道 此弊尤甚 道臣 亦宜各別申飭

119-0256

海浌 廣斥加耕最多 而終無一處執稅 此莫非勢家土豪之冒占橫執 道臣另飭守令 詳細摘奸 一一出稅 如或如前隱漏 而因事現發 則守令及佃夫 從事目科罪 [依量田時落漏妄冒律 每一負 笞一十 至杖一百止 通計滿一結者 全家 守令則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119-0257

田政之最爲生奸 都在於移來移去 衿記成給之際 守令親執田案 毋敢少忽 如有犯者 摘發重勘 俾無舞弄欺隱之弊 [依量田時落漏律 妄冒 每一負 笞一十 至一百止 通計滿一結者 全家]

120-0258

灾傷事目內 灾傷差錯守令 從本條罷職除良 道內尤甚 全不用意守令 摘發十負以上一人 爲先狀啓罷黜 委官書員等 並無遺治 以防翫法縱恣之弊 [嘉靖癸亥承傳]

120-0259

京鄕人占得田地 預出立案 而他人費力起墾之後 只以一張踏印之紙奪取 而又以立案 私相買賣 實涉無據 申明禁斷 [康熙辛亥承傳]

121-0260

山峽閑曠處 費力作田之後 以一張立案據執 極爲無據 今後則起耕爲主 而若有不自起耕 而以立案收稅民田者 依大明律 侵占田宅者 杖八十 徒二年 [雍正己酉承傳]

121-0261

安東府內 十里挾續田 其數幾許 別爲定界 使之陳廢 而犯斫犯耕者 一依宜松山例 比律勘罪 而其中梟示一律 勿爲擧論 以刑推遠地定配 [雍正甲申承傳]

122-0262

京城咫尺之地 起耕一切禁斷 犯者杖一百 木花田則不必禁斷 東大門內芹畓 勿禁 [康熙己丑承傳]

122-0263

灾傷差錯 十負以上 佃夫監色 全家徙邊 據康熙丁酉 改以杖一百充軍

122-0264

以灾爲實 差錯十負以上 守令罷黜 三十負以上 拿問定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以灾爲實之田夫 符同着名之風憲有司約正等任哛論罪 實結隱漏守令 隨其結數 限五年十年禁錮

122-0265

年分踏驗 守令不自親檢 敬差官都事 亦以爲苦 置之度外 以致見漏 一遵事目 雖深山窮谷 亦必親自踏驗 如有奸僞者 從重論罪 [事目見上]

123-0266

監官書員輩 以起爲陳 以實爲灾 及其覆審之際 所謂陳處灾處 以不干他田畓 幻弄指示 極爲痛惡 就其灾處 以一字五結 東西犯標 卞其方位 並皆起耕 樹木成林 川反浦落覆沙等處 一番懸頉 仍爲永世不稅之地 事之無據 莫此爲甚 量成冊 亦爲修正 以爲摘奸之地 量後還起處 使其田主 呈簞自首于風憲 從實釐正 而量後還起 其實必多 摘奸時現發 則論罪一款 依灾實差錯例施行 曾已起耕者 以陳懸錄 呈單自首 曾前漏稅之罪 勿爲擧論 以廣自首之路

124-0267

覆審時 立栍抽栍 自是定式 而敢生一時幸免之計 故不立栍者 摘發論罪 [依大明律 違令 笞五十] 官吏之尤甚廢閣者 從重論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124-0268

此邊浦落 則越邊泥生 而浦落處뿐懸頉 泥生處不爲加錄 而至於覆沙處 當年雖或被灾 翌年掘沙 則可還起 一一明査還實 今年 覆沙明白書錄 亦爲明年還實之地

125-0269

量陳起耕之處 風憲尊位摘發現告 而一向欺隱 則並依差錯例論罪 量陳起耕現告之處 修成冊上送 以爲考勤慢處置之地

125-0270

田結隱漏之弊 無邑無之 或令自首 或爲摘發 而自首之邑 則並前官不問 如或蒙蔽而現發 則論以重律 [依大明律 枉法贓 一貫以下 杖七十 次次加等 八十貫絞]

125-0271

各道堤堰 句管堂上 自當申飭 而覆審時 修築形止 冒耕有無 各別摘奸 如有廢棄冒耕者 守令及鄕所色吏 依事目科罪 灾傷修啓時 摘奸形止 及守令勤慢 亦爲擧論

126-0272

海澤可耕之地 或有過三年不爲收稅處 守鈴摘奸收稅 而隱漏現露 則田夫 依事目科罪

126-0273

都事敬差官覆審時 委官書員等 恣行村閭 討食作弊者 摘發重究

126-0274

田結字號 年分成冊上來後 本曺筭出考準 差錯現露 則依事目科罪

126-0275

火田 山腰以上禁斷 山腰以下勿禁事 前後事目 非不嚴明 有奸民冒耕偸斫者 山腰以下起耕處 不報本曺守令 自本道啓聞罷黜

127-0276

進上靑大竹 常時不爲培養 漸至瘦細 踏驗時 官竹田不勤護養監考別爲刑推 懲礪

127-0277

收租案上來後 各樣免稅復戶及流來灾結 一一査究 如有任自增加從重勘處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〇 各年年分事目]

제언(堤堰)

127-0278

堤堰 先朝折受處外 非但該曹嚴禁勿施 亦當申飭於內司 使不得折受 而堤堰之廢棄者 得農隙修築事 各別嚴飭 [康熙戊午承傳]

128-0279

別出堤堰堂上二員 而以備局武郎廳一人 兼帶堤堰郎廳 以備局胥吏一人 定爲堤堰色吏 凡發關申飭之時 使之主管其事 而間間發送 抽枉摘奸 [雍正辛亥承傳]

128-0280

堤堰尺量 俱載本案 冒耕犯禁者 全家徙邊 不爲摘發 則守令論以制違 [杖一百] 鄕所監色 刑推定配 [雍正壬子承傳]

129-0281

海澤 稱以立案 私自捧稅者 以冒占公田之罪 從重勘處 [依大明律 侵占他人田宅者 次次加等 係官者 加二等 止杖一百徒三年 强占官民山場者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〇 乾隆丙辰承傳]

129-0282

堤堰內起耕者 及鄕所色吏 全家定配 勿爲捉致京司 監考 勿爲論罪 [康熙壬午承傳]

지공(支供)

129-0283

嬪宮供上眞油 元貢不足 今年爲始 加定給價 [康熙己酉承傳]

해유(解由)

130-0284

各邑保米布 依前收捧上納 而守令解由 依砲保例 十名以上之邑 則未收一名 三十名以上之邑 則未收二名 五十名以上之邑 則未收三名 難百名 未收無過三名 [康熙壬戌承傳]

130-0285

禁衛營保米 限內未上納守令 解由拘碍 [康熙壬戌承傳]

130-0286

司僕寺諸員番布 二同以上未收守令 罷職 三十疋以上未收者 推考解由拘碍 [康熙辛卯承傳]

130-0287

田稅未納守令 解由拘碍 [康熙辛巳承傳]

131-0288

各道各邑拯米 一依還上分數 解由拘碍 年終未捧居末者 亦依還上例論罪 [康熙丁酉承傳 〇 依事目決杖]

131-0289

邊民之入籍逃亡 而未推刷者 大邑二十戶 中小邑十戶以上 解由拘碍

131-0290

侍講院奴婢 依尙衣院內需司奴婢身貢例 勿論大中小邑 等內三名以上未准守令 解由拘碍 [康熙己亥承傳]

131-0291

江都米未納守令 解由拘碍 [雍正甲寅承傳]

132-0292

餘丁匠人扈保等 合作禁軍袱直 並依正軍例 解由拘碍 [康熙丁酉承傳]

132-0293

騎保價布 滿一同以上未收 解由拘碍 [康熙甲午承傳]

132-0294

各樣雖在停捧中 等內未捧之守令 則解由拘碍 [雍正壬子承傳]

132-0295

諸邑軍 大邑一百名 中邑五十名 小邑二十名 未准此數 則守令解由拘碍 [康熙丙子承傳]

133-0296

歲抄充定闕額 大邑七名 中邑五名 小邑三名以上 並解由拘碍 [康熙甲子承傳]

133-0297

宣惠廳句管 應上納米未錢布 一依大同例上納 而過限不納 則當該守令 入啓罷黜

133-0298

各樣錢布 捧未捧成冊 十二月晦前 修正上納 解由憑考

133-0299

等內 三分之一未捧 解由拘碍 四分之一未捧 越七等 五分之一未捧 越五等 六分之一未捧 越四等 往未收 五分之一未捧 越一等 二未捧越二等 三未捧越三等 四未捧越四等

134-0300

廟院諸員之亦 厥役二名以上 守令解由拘碍 三名以上 守令先罷後推 色吏正配 [康熙辛巳承傳]

134-0301

未滿一年 文書傳掌之外 前官解由未出之前 後官解由 切勿出給 [康熙癸卯承傳]

134-0302

大同 雖一石未收 解由不得成給 舊未收 五分之一分未納者 解由拘碍 [雍正乙卯承傳]

134-0303

兩界人物未刷還 濟州出陸人物未刷還 咸鏡道南道守令 北道人物未刷還 一口越二等 二口越四等 三口越六等 四口解由拘碍

135-0304

戶曺各司奴婢身貢 等內十分之一未捧 越四等 二未捧 越五等 三未捧 越七等 四未捧 解由拘碍 [丁巳年 添入於舊定式] 元數一同以下邑 則全未捧者 雖一疋 越五等 非全未捧 則勿論 往未收 則每年四分之一捧上 而分數內三分之一未捧 越一等 二未捧 越二等 全未捧 越三等

135-0305

戶曺還上常平廳 等內十分之一未捧 越四等 二未捧 越五等 三未捧 越七等 二十分之一未捧 越二等 三十分之一未捧 越一等 而未捧之數 一千石以上者 分數計之 則雖應四等亦越六等 往還上 十分爲率 每年四分之一捧上 而一年分數內三分之一未捧 越二等 二未捧 越三等 全未捧 越四等

136-0306

往還上全未捧者 居官六十朔者 越四等 四十朔以上者 越三等 二十朔以上及十四朔以上再過冬者 越二等 十三朔以下一過冬者 越一等遞任初年十一月晦日內者 勿論 過冬三朔之類 所捧雖小 非全未捧 則勿論

136-0307

還上未捧邑 尤甚失農邑 啓聞開賑 幷減一等越祿

137-0308

宣惠廳黃海道分定生獐價 雖一石未收 解由拘碍

137-0309

司僕寺分養馬故失 令本寺 依例越等擧行

137-0310

訓鍊都監砲保價布 軍餉米布 禁衛營軍保米布 御營廳軍保米布 開城府軍保米布 摠戎廳開城府束伍米 掌樂院樂工樂生奉足價布 典設司諸員價布 工曺匠人價布 以上勿論大小邑 等內每十名一名未納 解由拘碍 往未收 每五分之一未納 解由拘碍

137-0311

訓鍊都監砲保 軍餉保人 禁衛營軍保 御營廳軍保 開城府軍保 摠戎廳開城府束伍 以上 等內 大邑六名 中邑四名 小邑三名 未充定拘碍 往勿論大中小邑 三名以上 未充定 解由拘碍

138-0312

內需司 壽進宮 明禮宮 龍洞宮 於義宮 尙衣院 奴婢身貢 諸員價布 勿論大小邑 等內三名以上未納 解由拘礙 往未捧 每年四分之一未納 解由拘碍

138-0313

兵曺步兵價布 等內一同以上未納 解由拘碍 往未捧 每年五分之一未納 解由拘碍

138-0314

司饔院諸員 沙器匠人立役 兵曺諸色軍兵 水軍充定 軍器寺匠人 繕工監匠人 司僕寺諸員等 大邑八名 中邑六名 小邑四名未充定 解由拘碍

139-0315

吏曺留吏身布 等內一名以上 則二疋 十名以上 則四疋 二十名以上 則六疋未納 則解由拘碍 往未收 每年十分之一未納解由拘碍

139-0136

田稅大同 等內則雖一石未收 解由拘碍 往未收 米二十石木一同 越一等 次次加等 越三等止

139-0137

敗船拯劣米二十石 木一同未收 越一等 次次加等 越三等止

139-0138

田稅大同 等內致敗 則越等 敗船處地方官 拯米全未納 解由拘碍

140-0319

造紙署匠人 等內 大邑八名 中邑六名 小邑四名 未充定 解由拘碍 往勿論大中小邑 五名以上未充定 解由拘碍 [康熙丙戌承傳]

140-0320

御營廳別馬隊 破陣京案標下保 各其官隨闕充定 或有未充定與身布未納之弊 則一依正軍保例 解由拘碍 [康熙丙戌承傳]

140-0321

兵曺騎兵價布 依步兵例 解由拘碍 [康熙戊子承傳]

140-0322

漕軍布及復戶米 一依京上納 各衙門軍米布例 解由拘碍 [康熙癸巳承傳]

141-0323

兵曺禁扈袱直價布 一依砲保例 解由拘碍 [康熙戊戌承傳]

141-0324

守禦廳所管 廣州田稅大同 捧未捧 移文本廳 知其實數後 許出解由 [康熙戊戌承傳]

141-0325

倭供公木公米 未收米二十石 未收木一同 越一等 次次加等 [康熙丁酉承傳]

141-0326

賑恤廳句管穀物 等內 三分之一未捧 解由拘碍 四分之一未捧 越七等 五分之一未捧 越五等 六分之一未捧 越四等 往未收 全未捧 解由拘碍 元數內 五分之一未捧 越一等 二未捧 越二等 三未捧 越三等 四未捧 越四等

142-0327

彰義宮奴婢身貢 一依四宮例 解由拘碍 [雍正乙巳承傳]

142-0328

大同米布 等內未收者 守令遞歸後 雖遇停捧之朝令 勿以停捧例施行 [雍正乙卯承傳]

142-0329

正布價米及此歲幣木未收 一依大同未收 解由拘碍 [雍正癸丑承傳]

143-0330

全光道戰兵船儲味 勿論多寡 未捧各邑 解由拘碍 [雍正乙卯承傳]

143-0331

江道移轉米 各邑未納者 毋論年條舊近 解由拘碍 而一依還上舊定式 分別等內後 往未收而施行 [雍正己酉承傳]

143-0332

敗船船人 移送元籍官後 元籍官 一年內徵捧 不滿四分之三者 解由拘碍 而一依舊定式 地方官拯米例施行 [雍正己酉承傳]

수세(收稅)

144-0333

蔘商帖文 每張稅參兩式收捧 而京中及松都 一體定式 [康熙壬戌承傳]

144-0334

司僕寺諸員 乙酉以後至庚寅 各年條二同以上 未收守令罷職 三十疋以上未收者 從重推考 各其邑鄕所色吏 自道拿致嚴刑 [康熙辛卯承傳]

144-0335

外方田稅貢布軍布上納時 兩件陳省成給者 論以知情之律 [監色 以許欺官 私取財 准竊盜 次次加等 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 知情者與同罪 〇 康熙庚辰承傳]

145-0336

軍布未收之類 歲末抄出 計其各邑之多寡 拿問論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145-0337

田稅大同舊未收 以錢布上納 則其間必有牟利幻弄之弊 一切嚴禁而限內不納尤甚守令 拿問定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田稅大同防納者 移送捕廳 依賊例嚴治 [依受敎 杖一百 流三千里]

145-0338

賜額書院 依前限三結免稅 而必以本院自備之位田免稅 民結切勿許給

146-0339

捉魚所收稅之數 通計半減 而各處要路收稅 則勿論某衙門 一番收稅給帖文後 雖行千里 更不徵稅 鹽盆魚箭收稅 定式外 官吏或犯 則並罷職 或有疊徵處 則差人刑推定配 地方官不爲擧行者 隨現罷黜 [雍正甲辰承傳]

146-0340

鹽盆 京畿近地 每盆一年四石 其他遠道 則或十五六石 或二十餘石 所納不同 戶曺勿論遠近 皆收四石 各衙門諸宮家 皆從戶曺例捧上

146-0341

外方監色之偸取上納錢布者 便是窃盜 自捕廳亂杖督捧 畢捧後 移送刑曺 照律勘罪 [依大明律 監守自盜 一貫以下杖八十 次次加等 四十貫斬] 過限不納者 亦移刑曺 計贓勘律 [依大明律 竊盜 計贓多寡論罪] 守令之知情者 及兩件陳省成送者 拿問定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上納錢布 每於發送時 先送發行狀於該衙門 兵營亦報於該衙門 發送于所經各邑 而亦看護入置官庫 而以某日過去之意 卽報于該衙門 穀物船運者 忠淸水營 江華留守 馳報其去來 騎步木及砲保上納 未收居末之守令 決杖督捧 各邑軍布未收之類 歲末抄出 計其各邑之多寡 拿問論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〇 康熙己亥承傳]

148-0342

外方 不遵朝令 擅收板商之稅 以致商賈之斷絶 殊極可駭 申飭之後 終不奉行 令本署報本司 入啓論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修粧外 以棺材來泊京江者 自戶曺切勿收稅 盡歸之本署 私商之無公文肆行者 依事目 一一屬公 不從官令者 移刑曺 各別懲治

148-0343

國家賜恩之板 亦令本司參酌定數 受關許斫 以爲公私取用之地 板子流下之際 地方官外 沿江前邑收稅 一切痛禁 賜與棺板 官員領進之後 嫌其不備 任自點退 尤甚者 令本署提調 草記請罪

149-0344

勿論諸宮家各衙門 漁夫與江都船隻 自各該房 每船所捧 計其稅多寡 三兩或五兩之內 量定三四錢 納于本曺

149-0345

養賢庫於菜價 以公洪道連山藍浦兩邑稅米二百石 直納 自戶曺句管上下 [康熙丁卯承傳]

149-0346

宮家折受田畓 一結稅米二十三斗 昌原則每一負 捧租二斗 [康熙乙亥承傳]

150-0347

諸宮家免稅卜定處收稅 依朝家常賦一結不過米十八斗例收捧 [康熙丁酉承傳]

150-0348

江都船隻魚箭鹽盆寺刹 並勿許諸宮家各衙門侵占 專屬本府 逐年收稅 以爲軍餉補用之地 [康熙癸未承傳]

150-0349

南海之牙山以上 西海之箕島以上 海筏礖草漁場處 專江都收稅 以爲待變之需 而司饔院諸宮家船隻段 半收稅 [康熙癸未承傳]

151-0350

江都田三稅 專屬本府 以爲留守經歷月捧及諸船放料 [康熙癸未承傳]

151-0351

大同木上納中 若有薄布 該邑守令 當繩以重律 上納布中 唐太所織者現露 則該邑守令 當勘以不勸農桑之罪 [雍正丙辰承傳 〇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151-0352

各邑 執捉漁夫船 勒令運穀者 漁場所在地方官 捧稅於私船人 而許令立船於要地 驅逐漁夫 使不得捉魚者 漁夫船到處 威脅收稅 而土地役橫侵者 守令罷職 監色刑推定配 諸宮家各衙門折受處 與內外廛人之捧稅於漁夫者 差人及廛人 囚禁科罪 [依大明律 不應爲 事理重杖八十] 捧稅還推 各邑案付漁夫有頉 不卽代定 三名以上 守令先罷後推 監色刑推定配

152-0353

軍布 以六升四十尺爲限作疋 兩端疊褶 每葉以二尺五寸爲准 則十六葉當准四十尺 今後 公私行用布木 皆用此法 痛禁參差 而如有違令 減數用奸者 繩以重律 [康熙乙酉承傳 〇 依大明律 制書有違 杖一百]

조전(漕轉)

153-0354

京圻大同 自納之處 守令趂期令民納進京倉 而托故不來 及不爲畢納守令 論以制書有違律 [杖一百 〇 康熙乙卯承傳]

153-0355

船人輩 情犯稍輕者 令該衙門酌處 [康熙乙卯承傳]

153-0356

敗船沙格等 瘦死獄中而已 無可捧之勢者 並絶島爲奴 妻子爲奴安徐 [康熙辛卯承傳]

153-0357

法聖群山兩僉使 旣已永定差使員 而湖西段 依前以邊將中勤幹之人擇差 稅穀捧上時 米色或不精 或以白土末 雜舂取色者 監捧差使員 及該邑守令 依事目 各別科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154-0358

田稅運納時 實監色領納事 各別申飭

154-0359

漕米皆色貸下 不報道臣 任自出給者 依儲置米擅貸之律 十石以上拿問科罪 十石以下 雖現卽爲狀聞 以爲從重論罪 道臣 有拘顔情 不發覺之端 亦當有論責 [五十石以上 拿問定配 十石以上 拿問科罪 依制違 杖一百 十石以下 勿論 若科罪 則依不應 杖八十]

154-0360

漕船致敗拯米太 每石九斗一升二合 則致敗沿邊之民處分給 趂秋成改色上納 拯乾所縮五斗八升八合 則令各其本官 措備上納 [康熙癸卯承傳]

155-0361

倉官之捧上日字及所捧石數 一一載錄 後日分給 則如有和水腐傷者 考其捧上日子 其時倉官 論以還上虛錄律 限十年禁錮 勿揀赦前 監色庫子輩 從重決杖 遠地定配於大同所在之地 [以上丁未承傳]

155-0362

國穀無面 偸食船人 梟示江邊 節晩發船 守令論罪 [康熙戊寅承傳 〇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156-0363

漕船米穀偸取者 十石以上 梟示 五石以上 全家徙邊 五石以下 刑推三次 [康熙戊子承傳]

156-0364

和水狼籍者 有何更爲推覈乎 今後 勿送刑推 直令梟示江頭 大同木 尤甚麤劣官吏 入達論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〇 康熙己亥承傳]

156-0365

移轉米 和水者 首唱者梟示 之次及色吏 嚴刑三次 絶島定配 監官沙格等 並嚴刑三次 全家徙邊 [雍正壬子承傳]

157-0366

移轉和水罪人 出付軍門 摠戎廳 江邊梟示 [雍正壬子承傳]

157-0367

凡漕運 必趂風和 裝載發送 可無風濤海暗之患 各道漕運 依新定日限 使之趂期裝載上納 如或過限發送 當該守令 從重論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期限內發送 而過限後上納 則監官色吏沙工等 並皆刑推徒配

157-0368

公洪黃海道 二月二十日以前發船 三月初十日內上納京倉 全光道三月十五日以前發船 四月初十日內上納京倉 如或過限 則當該守令及差使員海運判官 各別論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158-0369

慶尙道 三月二十五日以前發船 四月三十日以前 現點於元山差使員 五月十五日內上納 過限則當該監官色吏沙格等 一體刑推後徒配

158-0370

發船月日 各其邑 依前例 牒報戶曺 而船人處 亦爲成給一件 以爲上來後憑考之地 發送月日 若有過限 當該守令 亦皆論以徒配之律

158-0371

元山逢點船隻 必使回泊安興 逢點於僉使 由掘浦上來 勿論漕稅船 若不入安興 直向前洋之船隻 則使安興僉使 發遣將校 這這捉來 一一點檢後 某月某日某邑船達點 帖文成給 添付陳省 以爲憑考之地 而如無兩處逢點之帖文 則雖無事到泊京江 監色沙格等 依事目 刑推三次 遠地定配 差使員 拿問定罪 守令 入啓論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159-0372

各邑田稅 必以土地船載送 如無土地船 則勿論京江船 船主沙工船卒等 並皆取考號牌 必擇有根脚者許載 而牒報本曺時 各人號牌所在居住 父名及其家口謄出 後錄上送 以爲憑考之地 如或船主沙格中 有無號牌與無根着之人 則當該守令 拿問定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159-0373

漕船 每隻五百石外 一百石加數裝載 而私穀添載 摘奸時現發 則押領差使 拿問定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當船漕卒等 刑推徙邊 物主 一倂論罪

160-0374

領船監官 必以曾經鄕所者 各別擇送 如有仍前苟充 而號牌考准之時 有所現發 則守令罷黜座首刑推定配 依前定奪 每邑都監官一人領來 色吏段 擇其勤幹着實者 各船同騎領來 湖南湖西京畿 三道護送差使員 取考號牌 次次點檢 如有色吏不騎之船 色吏 則嚴刑後 全家定配 該邑守令 拿問定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差使員 知其色吏不騎船之狀 而掩置不報 則隨其現發 一體拿問定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161-0375

監色托故落後 賃人代送之弊 尤爲可駭 雜費亦使同船計數添載稅船上來時 自本曺實監色與否 爲先嚴査 如有代送之邑 勿論無面有無 守令罷黜 座首刑推定配 代送代來者 並爲嚴刑 全家徙邊

161-0376

發船之後 船人輩 故爲沉船 虛稱敗船者 居多 如値逆風留 則別定監官 領軍守護 一邊枚報監司 粘移本曺 而各邑報狀 成給日時 明白書塡 俾無稽留之弊 無端久留境內 任其所爲 不爲督送之邑 一一摘發 守令罷黜 鄕所色吏 嚴刑科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各邑稅船到泊於江華燕尾亭 通津奉城等處 累日遲留 不爲上來 偸米費用之弊 比他處倍甚 燕尾亭 則令江華留守 別擇近處邊將中解事者 定差使員 使之主管 奉城 則令通津府使 凡漕稅船之到泊兩處者 這這檢飭發送 如有遲留之弊 覆敗之患 則差使員及通津府使 從重論罪 [並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燕尾亭主管差使員姓名 自江華府 預報本曺 以爲憑考之地

163-0377

沿海各邑 定送指路船 次次交付 各邑別定解事將官 各鎭堡 則擇定軍官 又定慣知水路之沙工 乘船待候於各其地境 勿論漕船與直上納之船 指路護送 交付稍近官 某月某日某時某處交付 手標監封 上送於本曺 以爲憑考之地 不勤護送 以致敗船 則當該守令邊將 爲先罷黜 鄕所色吏 徒年定配 指路將官軍官及色吏等姓名 自各邑各鎭 預報本曺 以爲憑考之地

163-0378

近來船人等 偸窃故敗之弊 日益爲甚 凡敗船監色沙格等 嚴刑十次連過三年後 方爲移送元籍官 刻期徵捧 原籍官 徵捧之數 一年不滿四分之三者 解由拘碍

164-0379

漕稅船 不幸致敗 近處浦民 奔告地方官 地方官聞卽不計昏夕 親往摘奸拯出 而敗船後二日內 不爲親往者 代送鄕所者 厭其改色 不肯盡數拯出 任他浦民偸食者 並拿問定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浦民之目見敗船 而不卽奔告本官者 一一嚴刑定罪 守令常時不能申飭之罪 亦爲從重論罪 [依大明律 不應爲 杖八十]

164-0380

漕稅船 不幸有致敗之患 而地方官相距稍遠 則往告出來之際 當費一二日子 爲先指路船 馳告近處邊將 一一拯出 如或不卽拯出 而任他鎭卒浦民偸取 而不禁者 當該邊將 定配遠地

165-0381

虛稱敗船 偸米現露者 監色船主沙工等 並爲梟示 船卒累次嚴刑 全家定配 米太一一徵捧

165-0382

米穀和水之弊 日以益甚 捧置庫中 或有腐傷不可用之弊 事極駭然和水現發 則一船之人 並爲嚴刑定罪 首唱者 依前事目 梟示江上 [前事目內 首唱者梟示 之次及色吏 嚴刑絶島定配 監官沙格等 並嚴刑三次後 全家徙邊]

166-0383

敗船米太之應爲徵捧者 各邑守令置之度外 無意督捧 年久之後 輒稱蕩減委屬 可慮 在任時 未及畢捧守令 解由拘碍

166-0384

漕米和水之弊 出於無面 而無面之弊 率多由於船娼 令江華以上地方官 船娼及接主人 一倂驅逐 使不得接跡 而日後 如有不爲擧行 因事現發者 當該地方官罷黜 色吏捉致營門 嚴刑定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接主人及娼女 刑推定配

167-0385

船人和水之後 日子稍久 則色性俱傷 陽川指路船人 領付京江之後 卽爲傳告於京江初面管領處 當該管領 卽以某邑田稅大同船 某日來到某地之意 手本本曺與該廳 而陽川之路船人 不爲交付管領 管領故爲掩置 不卽手本者 移送該道該曺 各別嚴刑

167-0386

稅船及大同船 到泊京江之後 守令管領 這這手本 而或不無受賂 掩置之弊 時時發遣本曺郎廳 使之摘奸 以防其管領與船人符同 用奸之弊

168-0387

穀物欠縮 和水以納 則觀其船人等招辭 減給船價者 守令罷職 徵索人情 奪取充債者 該邑色吏庫子及債主 並刑推定配

168-0388

穀物納倉時 石石欠縮 已極可駭 而至於初不入倉者 情狀尤極痛惡 十石以上不入倉者 監色沙工 刑推定配 二十石以上不入倉者 依和水例 處斷

168-0389

晩發添載 雖由於船隻之難得 亦因守令或不能趂時收捧 致有此弊京江富漢 稱以都沙工 徒手下去三南沿邑 攀緣圖囑於各邑 劃給稅米買得退船 鳩聚浦民飢乞之類 稱以沙工格軍 使之載來 而都沙工稱云之人 由陸上來 若得一千石稅穀 則買船隻及沙工 渠自換錢持來之數 殆過數百餘石 本官亦稱除地除出 近百石 故無面則自在其中 而鳩聚之沙工 每每故敗 所謂當漢此習 比之和水 罪狀尤大 因事現發者 守令別爲從重科罪 [依大明律 制違 杖一百] 稱以都沙工 換錢國穀 由陸上來人 隋卽梟示江邊 守令如有慢之弊 則隨其現發 依定奪論罪 [依大明律 不應 杖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