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법전

수교집록(受敎輯錄) 호전(戶典)

同黎 2013. 6. 12. 23:14

수교집록<受敎輯錄>


호전(戶典)


제전(諸田)


63-116

各道灾傷都目 摘發改筭 用術現露者 次知筭員 依勸農書員踏驗時漏負律定罪 郞廳推考重治 [嘉靖乙卯承傳]

63-117

田稅用術減縮之數 滿十石者 依以實爲灾十負之例 官吏治罪 豪强品官等 其所耕 合錄於民田 自捧其稅 加分米太于平民 以充其數者 依豪强律論斷 [嘉靖乙丑承傳]

63-118

過三年陳田 許人告耕者 非謂永給 待本主還推間 姑許耕食 [嘉靖丙辰承傳]

64-119

勿論大小邑 只有田結差錯 減縮米太 滿五十石以上 色吏都書員 全家徒邊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改以限己身絶島爲奴 [萬曆丁亥承傳]

64-120

山腰以下舊田 則姑爲許耕 而山腰以上及新斫木作田者 則一切禁斷 [順治戊戌承傳]

64-121

宮家折受處 明其四標 如有民田混入之事 則各別痛禁 [康熙戊申承傳]

64-122

兩西田畓 諸宮家 切勿許折受 [康熙己酉承傳]

65-123

宮家免稅 大君公主四百結 王子翁主二百五十結 爲定限 [康熙癸卯承傳]

65-124

北道量田後所得新起 勿爲添入於元結 皆以續田施行 隨起收稅 [康熙庚戌承傳]

65-125

畿甸根本之地 理宜優恤 畓則以四等作首 田則以六等作首 分等打量 各驛馬位田各樣位田官屯田 則旣有當初元定等數 不可降等 並依前等數施行

65-126

田形不爲明白處 則以方田直田裁作打量 不正斜缺處 別作田形打量

66-127

衙祿公須位 依法典 准數劃給

66-128

係于量田犯罪人員 勿論輕重 勿揀赦前 守令罷職者 依舊例 經五年乃叙

66-129

牧場各衙門諸宮家免稅復戶之類 一體打量

66-130

結負尤甚欺隱現露者 各其主戶 勿論朝官 依法定罪

66-131

續田加耕田 年年耕食之地 一依正田 分等打量

66-132

山郡 火田元田 一體打量 依續田 別件成冊

67-133

各邑堤堰 一從舊案打量 尺數內冒耕田畓 勿論新舊 依法還陳

67-134

均田使 守令通訓以下 自斷 通政以上 啓聞 [康熙壬寅量田事目]


요부(徭賦)


67-135

各項上供紙 守令 一依貢案斤兩造作 京司 故爲點退 色官員 論以制書有違律 色吏依大明律收支留難條 杖六十徒一年 [隆慶丁卯承傳]

67-136

各司奴婢身貢 各减半疋 楮貨價亦爲特减 永爲定式 [康熙丁未承傳]

68-137

內司奴婢身貢 各减半疋 尙衣院奴婢 與他各司奴婢 一體减貢 各衙門直貢奴婢 亦爲一體施行 [康熙丁未承傳]

68-138

御營軍中 內司奴 减貢 [順治癸巳承傳] 束伍同

68-139

三南京畿嶺南 設行大同 [湖西辛卯年 京畿癸卯年 湖南壬辰年 嶺南己未年]

68-140

逐年隨其時起 田畓每結收米十二斗 以爲京外一年之用 分其邑之大中小殘 留置餘米 以爲刷馬及科外之役 餘米不足之邑 以隣近有裕官充給 別卜定 則自京可備之物 勿爲分定本道

69-141

山郡作木 湖西六斗 湖南八斗 嶺南七斗 而京中皆以五斗計用 勿論山海邑 米布交給主人

69-142

嶺南湖南湖西守令 瓜滿遰易時 迎送刷馬 皆以大同米給價 而州府則二十疋 郡縣以下十五疋 新迎則元價外加給五斗 湖南嶺南 從其道里遠近 加給疋數 而遠不過七駄 除挈眷邑 减其疋數 京畿則亦减疋數 不時遆易 則刷馬出於民結 而一從定式收捧 濫用者繩以重律

69-143

守令公行 從其程道 題給刷馬 而遠不過五駄 私行 遠不過四駄

70-144

守令在任在喪 喪在任所者 湖西湖南三十石 嶺南四十石 身死 湖西湖南三十五石 嶺南四十石 妻喪 折半上下 營將身死 湖西湖南十五石嶺南四十石

70-145

各營營需及各邑官需 湖西湖南嶺南 以郡邑大小劃給 京畿以州府郡縣劃給

70-146

春秋分等 收捧米布上納 而船馬價 計减於元數內 尤甚未納官守令入啓處置

70-147

京畿勅使夫馬 以民結輪回出定 官給價米之外 勿令加捧

71-148

濫用儲置米 或侵用民結者 論以贓律

71-149

使客支共米 從其大中小路劃給 而僻路則以儲置米用下

71-150

戰兵船 一從各道朔數 劃給價米 水陸旗幟帳幕等 十年一次改備 價米以大同米劃給

71-151

衙祿公須位田稅 收米 並上納 京畿春等收米 給本官 屯田並勿罷

71-152

王后考妣德興大院君仁嬪廢妃愼氏魯山君文忠公文靖公三節臣三大君墓各陵 內官醫女守護軍漕軍漁夫津夫水夫驛吏卒京畿營吏各邑人吏牧子烽軍席子匠各鎭召募軍 忠臣孝子烈女果苑直軍器寺柴場募民鴨島伐直甲士倉募民私賤御營軍御乘牽馬夫人祠宇直捉虎人等 給復 而定數多寡 道各不同 [三南大同事目]

72-153

三醫司曾經正人及譯官堂上與雜科出身 雖有率丁 勿爲差役 筭員及圖得丞帖之徒 有率丁一名 坊內修掃坐更擧行 二名以上 雜役並皆擧行 [順治乙未承傳]

73-154

三南及京畿大同儲置米擅貸守令 五十石以上拿問定配 十石以上拿問科罪 未捧千石以上 亦爲拿問科罪 分給與未捧中 五百石以上罷職十石以上決杖事 令禁府擧行 十石以下 無論擅貸及分給與未捧 並置而勿論 [康熙辛未承傳]


수세(收稅)


73-155

忠勳府 朝家折給之外 築堰買得之處 勿許加免稅 [康熙辛亥承傳]

73-156

巫女稅 一依大同木例 五升三十五尺爲准 作役價 亦依此例 [康熙己未承傳]


호적(戶籍)


74-157

漢城府不得帳籍 移戶曺 相考分揀 [嘉靖己未承傳]

74-158

不入籍忠義與冒屬者 並定軍役 [康熙丙午承傳]

74-159

女人漏籍者 年七十漏籍者 其子入籍則只收贖其身 勿配其子 [康熙戊申承傳]

74-160

漏籍自首者 非特免罪 亦許赴擧 [康熙己酉承傳]

75-161

私奴欲叛其主 入錄於戶籍之中 指他人爲父 及生存之父以死懸錄者欲免庶名 嫡母及外祖母謂之他婢者 論以罪犯綱常情理深重者 全家徙邊 [康熙戊午承傳]

75-162

以其父謂其蘖三寸 以其母謂其三寸叔妻 以其叔父母謂其父母 欲占奴婢爭訟者 勿論士族與否 全家徙邊 [康熙乙丑承傳]

75-163

增减年歲者 一年 當身家長 各杖一百 三年以上 杖一百徙三年 五年以上 充軍

76-164

增减年歲六名以上者 管領統首里正監考 杖六十徙一年 以次加等十名以上 充軍

76-165

漏丁者 家長 一杖一百徙三年 二口充軍 三口以上全家徙邊 管領統首里正監考 一口杖八十 三口以上杖一百徙三年 五口以上充軍 鄕所監官色吏 五口以上杖一百 十口以上杖一百徙三年 部官守令 十口以上罷職

76-166

漏戶者 主戶 毋論士大夫公私賤 依軍籍事目徙邊 管領統首監考里正 一戶杖一百徙三年 三戶杖一百充軍 五戶以上全家徙邊 鄕所監官色吏 五戶以上杖一百徙三年 十戶以上杖一百充軍 部官守令 五戶以上罷黜 十戶以上永不叙用

77-167

漏籍者 毋論士族常漢 全家徙邊 受賂知情者 從重科斷

77-168

大小罪犯 取考戶籍 如或漏籍 爲先以此照律 應爲全家者又犯漏籍全家徙邊 加役三年

77-169

入籍者 依古例 戶口成給

77-170

戶口 塗擦字畫 改印文者 論以盜踏六部印信之律

77-171

詞訟 必先取考戶口 然後聽理 不入籍者 依律科罪 勿許接訟

78-172

雖已入籍 若無戶口 則論以制書有違之律

78-173

暗錄他人奴婢現發者 論以非理好訟壓良爲賤之律

78-174

大小公事 以戶口現納 載錄於頭辭

78-175

戶籍 限內不爲上送 監司推考 守令罷黜 [康熙丙午事目]

78-176

漏三丁者家長 漏戶者主戶 漏五戶以上者別文書有司統首監考里正漏籍當身 士族則充定騎步兵 平民則充定漕水軍 公私賤則嚴刑一次後不限年定配於西北絶遠之地

79-177

漏十戶至五十戶者 次知色吏鄕所監官杖一百充軍 部官守令永不叙用 漏五十戶以上者 部官守令拿推定配 監官色吏嚴刑三次全家徙邊

79-178

戶籍己上 僞增五名以上者 監官色吏杖一百徙三年 守令罷黜 十名以上者 杖一百充軍 守令永不叙用 [康熙甲子戶籍事目]

79-179

士大夫常漢 一從家坐 次第作統

79-180

紙牌成給之後 職名役名遷易者 待式年改錄 刀擦字畫 塗改印文者 依戶籍事目施行

80-181

統內之人 男丁十六歲以上 必佩紙牌 書某縣邑某面某里某役某姓名年歲幾許 公私賤各書官主 里正里有司着銜 官司踏印 不佩此者 論以制書有違之律

80-182

姓名不載統牌者 訟不得理 [康熙乙卯統記事目]

80-183

東西班二品以上 曾經二品東班實職 三司曾經時任 宗室二品以上人員 並自官造牌以給 其餘大小人員 造牌來呈 烙印以給 戶牌閪失損破者 杖七十徵贖 造給新牌

81-184

受牌之人身死 則納官燒火

81-185

牌面烙印 京則用漢城府小篆 外方則用其邑號小篆 並令戶工曺鑄送

81-186

二品以上及內官醫譯嘉善以上 用牙牌 三品以下及三醫司本業登科並許佩角牌 生進 用黃楊牌 而牌面只書姓名某年生某年生進 忠義衙內禁衙兼司僕羽林衙 則用小木方牌 而牌面只書姓名某年生某年口傳 吏文學官三醫司未科者筭員寫字官畵員錄事未經流品實職者 內官生徒司謁司鑰典樂 加設雜職影職人員 用小木方牌 而牌面書役姓名某年生某年入屬 諸色軍兵 已有腰牌 不給統牌 書吏鄕吏書員諸員 用小木方牌而牌面與醫司同 書員諸書吏之公私賤 各邑假吏 並用大木方牌 而牌面與鄕吏同 必書官主 牙角牌 長二寸廣七分 宗室及南 某年入仕 後面書丁巳烙印 加設職及三醫司雜職 直書業名 小木牌烙印之下 先書邑名 次書丁巳 並用帶條兒 黃楊方牌 長二寸廣一寸 木方牌 長二寸五分廣一寸五分 [康熙丁巳號牌事目]


조전(漕轉)


83-187

護送押領萬戶 漕運不動 百石以上虧欠者 依續錄罷職 以惡米捧送者 各別罷職 [嘉靖丁未承傳]

83-188

各官稅吏 壓憚自納之苦 不爲上京者 依漕卒代替律 治罪 [嘉靖戊申承傳]

83-189

漕運田稅 三月內不得畢運 則捧上差使員罷黜 船隻未及整齊 判官罷黜 正月內 未畢出浦守令 一石以上罷黜 漕卒 正月內不爲起送守令五名以上罷黜

84-190

公船粮料 點閱載船 而不用心檢擧差使員 罷黜

84-191

田稅收納時 土豪等不納者及防納者 依武斷鄕曲者 治罪

84-192

監捧差使員等 高重捧上者 摘發罷黜 [嘉靖癸亥承傳]

84-193

漕卒 初不騎船者 上船後逃亡者 殘驛定屬 以不實人充定 守令論以制書有違律 色吏加等論罪

84-194

漕卒 圓牌見失及代身者 戶首並依法全家徙邊

85-195

漕卒尤甚未充者 守令啓罷 色吏殘驛定屬三年 [隆慶己巳承傳]

85-196

漕船不及期發送守令 論以奪告身之律 [順治甲午承傳]

85-197

元山點閱時 沙格等逃避者 刑推後徒年定配 [康熙己未承傳]

85-198

忠淸黃海道 二月三十日以前發船 三月三十日內上納 全羅道 三月初十日以前 發船 四月三十日內上納 慶尙道 三月十五日以前發船 五月初十日內現點於元山差使員 如或過限上來 則雖免覆敗 監色沙工等徒年定配

86-199

發船日月 若違定限 則當該守令 論以徒配 上納之期 若過五月初十日之限 則守令差員 並爲論罪

86-200

兩南稅船 逢點於元山差使員 如不逢點 潛隱發船 任自上來者 勿論覆敗與得全 梟示江上 以警他人

86-201

各邑田稅 切勿許載京船 必以土地船及隣邑土地船賃載 船主沙格中 有無紙牌無根着之人 則守令邊遠定配

86-202

監色落後 賃人代送者 當身代身 並嚴刑全家定配

86-203

敗船地方官 卽爲躬親馳往 摘奸形止 覈得實狀 飛報監司

87-204

敗船之地 官門稍遠 則馳告邊將 一一拯出 如或任他偸取不禁 邊將定配遠地

87-205

敗船地方官 二日內不爲親往 不肯盡數拯出 任他浦民偸取者 並拿問定罪

87-206

虛秤致敗現露者 監色船主沙工 並爲梟示 格軍嚴刑定配 米太一一徵捧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虛稱敗船 格軍 改以絶島限己身爲奴

87-207

和水現發 則一船之人 並爲嚴刑定罪 首倡者 梟示

88-208

凡干上納之船 稅船一體擧行

88-209

田三稅 四月以前捧載上送 致敗者 地方官本官 分半改色 五月以後節晩發船 未及元山致敗者 令本官獨當改色 永爲定式 [康熙己酉漕轉事目]

88-210

田稅所載船隻 莊載後換船者 依故敗船罪减一等 論斷 [康熙辛未承傳]

88-211

忠淸黃海道 三月十五日以前發船 四月初十日內上納 全羅道 三月二十五日發船 四月三十日內上納 慶尙道 三月二十五日發船 四月三十日以前現點於元山 五月十五日內上納 牙山倉 則三月十五日以前發送湖南三倉 三月二十五日以前發送 若過四月十五日三十日之限 則海運判官 與守令同罪

89-212

不爲逢點於元山 潛隱上來 領船監色沙格等 勿論上納早晩 刑推三次

89-213

元山差員 不能檢飭 不待順風 日暮發船 致有安興敗沒之患 則差員拿問定罪

89-214

各邑如無地土船 則勿論京江船 擇其有根脚者 許載 船格中無紙牌則守令拿問定罪

89-215

領船監官 不以曾經鄕所者 苟充現發 則守令罷黜 座首刑推定配

90-216

不騎船色吏 嚴刑全家定配 守令拿問定罪 掩直不報差員 隨現一體拿問定罪 [康熙己巳漕轉改定式事目]

90-217

稅船並載私物 領船千戶及物主 全家徙邊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改以添載之物屬公 千戶物主 杖一百流三千里 [隆慶己巳承傳]


녹봉(祿俸)


90-218

元老大臣致仕人員 以領中樞本秩常祿 頒給 [康熙癸亥承傳]

91-219

軍職移拜實職 未及受祿之員 許付軍職遆兒 [康熙壬寅承傳]

91-220

逐朔散料 與頒祿有異 在時推者 孟朔則拘碍 其後兩朔勿爲拘碍 除職於中朔 而初受料者 則亦爲拘碍 [康熙乙丑承傳]

91-221

時推人員頒祿 開政及歲抄時拘碍 一遵舊規 [康熙丙寅承傳]

91-222

未畢推未解由未及受祿者外 未出仕前祿俸 勿爲追給 [康熙丙寅承傳]


급복(給復)


92-223

給復之類 非戶曺宣惠廳分付 則勿施 [順治辛丑承傳]

92-224

御營軍私奴 稅外 五十卜給復 [崇禎戊辰承傳]

92-225

平安道內奴婢 貢紬减半 旣有新定式 則從前二結給復 亦當半减 自今只復一結 [康熙丙申承傳]

92-226

孝行之人 限己身給復 [康熙丙申承傳]

92-227

嶺南驛吏卒 二斗收米 依兩湖例 减除 [康熙己未承傳]


환자(還上)


93-228

豪强品官 不償官穀百石以上 家口推刷 邊遠入送 五十石以上 之次江邊 至十石者 當身囚禁責納 守令拘於私情 不卽囚禁現露者 啓聞罷黜 [嘉靖甲寅承傳]

93-229

還上反作守令 限年定配 [崇德丁丑承傳]

93-230

元會付各衙門穀物 以未捧爲已捧守令 不許多少 依律徒配 永勿除職 [康熙甲子承傳]

93-231

換錄年條之罪 與虛錄無異 一體勘斷 [康熙甲子承傳]


해유(解由)


94-232

外官 一應置簿 畢爻周後 解由斜給 京官 一體擧行 等內外 前等置簿 依往年還上例 十分爲率 三分之一 畢爻周後 給解由

94-233

解由 以三百六十日爲限 若過此限 則勿許公私雜頉

94-234

除拜未滿一年 文書傳掌之外 前官解由未出前 切勿出給

94-235

未滿三朔 無解由人員 若直還上捧上之時 則亦爲憑考

95-236

一人疊犯越等之事 從重施行 而犯三條者 加越一等 犯四條者 又加一等 而毋過八等

95-237

守令遆來付職人員 從解由到曺日 始計越等 在付祿封倉之前 則其等祿俸 以越等論 在喪居下未付職人員 應叙年月始計越等 在喪人員减二等論

95-238

訓局砲保價布 軍餉保米 御營廳軍保米布 禁衙營軍保米布 掌樂院樂生樂工奉足價布 並毋論大小邑 每十名一名未納 解由拘碍

96-239

兵曺騎步兵價布 未納一同以上 解由拘碍

96-240

典設司諸員價布 工曺匠人價布 大邑七名中邑五名小邑三名未納 解由拘碍

96-241

內需司壽進宮明禮宮龍洞宮尙衣院奴婢身貢諸員價布 勿論大小邑一名以上未納 解由拘碍

96-242

各司奴婢身貢 等內十分之一未捧 越祿四等 十分之二未捧 越祿五等 十分之三未捧 越祿七等 元數一同以上邑 則依此分數施行 一同以下邑 則全未捧者雖一疋 皆以越五等論罰 元數內所捧雖少非全未捧則勿論 往未收捧 四分之一分數內 未捧三分之一越一等 三分之二越二等 全未捧越三等

97-243

田稅米布大同米布 限內未納 解由拘碍 米二十石木一同以上未捧越祿一等 以此次次加等 至三等而止 京畿 每一等

97-244

敗船地方官 拯米未納 解由拘碍

97-245

訓局砲保 軍餉保 御營軍保 禁衛軍保 大邑三名中邑二名小邑一名未充定 解由拘碍

98-246

兵曺騎步兵 水軍 司僕寺諸員 司饔院諸員 軍器寺匠人 鷹師奉足繕工監匠人 大邑七名中邑五名小邑三名未充定 解由拘碍

98-247

兩界人物未刷還 北道人物未刷還 南道守令濟州人物未刷還 一口越祿二等 二口越祿四等 三口解由拘碍

98-248

司僕寺分養馬 故失二匹 疲瘠馬一匹 堂上罷職 堂下越祿二等 次次加等

98-249

還上 等內未捧三十分之一越祿一等 二十分之一越祿二等 十分之一越祿四等 十分之二越祿五等 十分之三越祿七等 未捧千石以上者 二分數計之 則雖應爲越祿四五等 亦越六等

99-250

往還上 未捧三分之一越祿二等 三分之二越祿三等 全未捧越祿四等而每年未捧之數 各以其分數通計 加等施行 全未捧者又各加一等 至六等而止 分數內雖未准捧 他年加捧 則推移准計

99-251

往還上全未捧者 六十朔越祿四等 四十朔越祿三等 二十朔及十四朔以上再過冬三朔越祿二等 一過冬三朔及十三朔以下冬三朔在任者越祿一等 未准捧越祿三等以下者各减一等 初年十一月晦日內遆任者勿論元會付常平廳同

100-252

還上未捧邑 尤甚失農 啓聞開賑 並减一等 [康熙己巳承傳]


징채(徵債)


100-253

公家負責者 親父子外 侵及一族事 一切禁斷

100-254

凡公債六百兩以上未償者 勿論良人公私賤及常人納物稱堂上嘉善者並其妻子沒爲奴婢於貸出公家 而蕩條其債物 雜織堂上嘉善 當身定配妻子沒爲奴婢 而沒官後 當身或子孫中准數追納 則許令各還本役

101-255

四百兩以上未償者 全家定配 京司負債 則定配於畿內 管運餉負債則定配於西路 以便徵後 啓聞放釋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公債一百兩以上未償者 當身 所貸衙門相近 不限年定配 妻子沒爲官奴婢畢納放釋 [康熙甲辰承傳]

101-256

出債成文 必具證筆者聽理 諺文及無證筆者 勿許聽理 [康熙乙卯承傳]

101-257

公私徵債 三年之外 不得計捧邊利 濫徵者 繩以法律 [康熙癸亥承傳]

102-258

子母停殖之法 只用於受債之人 至如官別將輩之捧授公貨者 則勿用此規 [康熙甲子承傳]

102-259

宗班爲徵私債 縱其宮奴 捉致負債人於私門 任自刑杖 民不勝怨苦 若有不遵朝令 私自侵徵者 入啓重治 [康熙壬申承傳]


작지(作紙)


102-260

空垈四間 准瓦家一間 作紙捧上 [嘉靖己未承傳]

102-261

凡斜出得決作紙 皆用楮注紙 一卷價 直依市準正米二斗施行 [萬曆癸酉承傳]

103-262

決訟作木 依法文 毋過二十卷 [康熙壬寅承傳]


매매(賣買)


103-263

田地家舍賣買之限 並以十五日爲限 限內呈狀過限後三十內不爲就訟之人 [嘉靖戊申承傳]

103-264

自壬辰五月以後戊戌十二月以前賣買文記 雖未及斜出 證參明白者皆許施行 [萬曆己亥承傳]

104-265

田畓賣買 依法文 官斜立案 [順治庚子承傳]

104-266

田畓家垈賣買後 官斜作紙 依法捧上後 立案成給矣 依大臣定奪 楮注紙一卷 代以常用白紙一卷捧上 毋過二十卷 而京中自庚午八月初一日爲始 外方九月初一日以後 明文無官斜者 勿施 [康熙庚午承傳]

104-267

奴婢賣買後逃亡者 以二周年定限 買得之人或使喚或收貢者 滿二周年 則勿許還退 勿侵本主 [康熙辛酉承傳]

104-268

凡奴婢買得 斜出前所生 以兩邊不當 屬公 冒法斜出官員 論以制書有違之律 [康熙戊申承傳]


잡령(雜令)


105-269

各道途里息數 依中朝例 周尺量度 [三指三二指二爲一尺 用農夫手]

六尺爲一步 三百六十步爲一里 三十里爲一息 [永樂甲午承傳]

105-270

各司反庫後無面 不得已以本色徵納之物外 他餘雜物 依禮賓內資司僕寺例 以各其奉足價布 逐年充納 官吏及匠人衿 依法令漢城府生徵 [嘉靖壬戌承傳]

106-271

天使支待雜物捧上時 作紙强令責捧色吏庫子 全家徙邊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改以不限年邊遠定配 [隆慶丁卯承傳]

106-272

典守公物無面者准監守自盜之律 虛之 [康熙丙寅承傳]

106-273

平安道軍粮及救荒穀 使不得輪運 祖宗朝不通舟楫 已有法令 商賈貿易 宰相朝官田庄所出 亦一切禁斷 犯者 全船屬公 極邊入居 許接人及浦監考及留泊所在守令色吏 並從重科罪 監司推考 [嘉靖甲子承傳]

106-274

兩西月課軍粮米 監司五十石 兵使十石 大邑三石 中邑二石 小邑一石 殘邑七斗五升 依全羅等道例 使之措會錄 [順治癸巳承傳]

107-275

御覽會計 以二月晦日定限 而本道磨勘本曺上送日期 依此 次次退定 [康熙癸丑承傳]

107-276

守令交遆後 監司差定差使員二人 眼同反庫 從實啓聞 [康熙癸丑承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