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법전

수교집록(受敎輯錄) 형전(刑典)

同黎 2013. 6. 13. 00:36

수교집록<受敎輯錄>


형전(刑典)


추단(推斷)


209-588

士族常漢之分 甚嚴 庶人賤口 恃其豪勢 毆打士族 全家徙邊之律 申明擧行 而據其兩邊元情 明卞曲直 使無誤蒙重罪 [嘉靖甲寅承傳]

209-589

出嫁妹之奴 歐其主同生娚者 以本服朞親 照斷 [正德庚午承傳]

209-590

殺妻父母者 依律文 以殺緦麻親之罪 罪之 [嘉靖癸卯承傳]

209-591

書吏良人 許通任路 與賤人不同 歐殺花妻子 以妾例論 杖一百徒三年 [萬曆丁丑承傳]

210-592

婢夫之謀殺妻上典 已行未殺 以凡人謀殺人律論斷 太輕 又不可比 用雇工謀殺家長之律 不限年邊遠定配 [康熙壬戌承傳]

210-593

行淫於正刑之屍罪人 不待時梟示 作伴約誓 以致行兇人 全家徙邊 [康熙癸卯承傳]

210-594

毁破山殯 剝取其所裸衣服 墓寇凶惡之罪 處絞 [康熙辛亥承傳]

210-595

殺父之讎 不卽告官 旣與讎人之父 私自相和 受其斂葬之需 四十餘日之後 始復其讎 不可直用杖六十之律 論以私和 杖一百徒三年 [康熙丁未承傳]

211-596

殺夫罪人之奸夫 同謀縊殺者 結倘戕殺者 不待詩處斬 [康熙壬子承傳]

211-597

逆獄誣告罪人 以大典 亂言干犯於上 情理切害之法 不待時處斬 [順治壬辰承傳]

211-598

父母及同生兄之故殺子弟者 以一罪論斷 處絞 [康熙己未承傳]

212-599

謀殺子女罪人 與已殺有異 遠配 [康熙辛酉承傳]

213-600

父殺子 兄殺弟 罪止杖徒 制法本意 而乙卯受敎 定爲一罪者 盖出於慾懲其惡 其爲上其子之命也 從今以後 一依法文施行 如有情節通 惡不可不別樣處 則攸司之臣 隨時稟定 [康熙甲子承傳]

213-601

父母殺子女 用意兇慘者 雖斷以一罪 本律不至於死 不當入於啓覆 隨其情犯 該曺臨時啓稟 [康熙丙寅承傳]

213-602

逆賊緣坐流中 二三歲兒 勿爲定配 [爲奴 不在此限 天啓甲子承傳]

213-603

謀反大逆 出嫁之女 無追坐之法 强盜出嫁之女 追坐一款 勿施 [康熙戊申承傳]

213-604

奴婢有罪 其主不告官擅殺者 用大明杖徒之律 如當房人口悉放從良之語 不用 [嘉靖甲申承傳]

213-605

叛主奴婢 勿爲定配 還給本主 則擅殺奴婢者 必將接跡而起 依法例 全家徙邊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改以限己身仍本役絶島定配 [康熙己酉承傳]

214-606

啓覆 依議得 秋分後立春前 並啓聞施行 [嘉靖甲寅承傳]

214-607

啓覆 秋分後 卽爲啓稟 以九十月間 擇日擧行 以罪人行刑 則必得秋冬 啓覆後立春前 如有追發罪囚 則臨時稟旨 追擧 [康熙壬戌承傳]

214-608

絞罪人椎殺者 實與律名相左 依律文 處絞 [順治壬申承傳]

214-609

郡邑作變 潰散下人 首倡者 梟示警衆 之次罪人 嚴刑定配 [崇德癸未承傳]

215-610

官家作變之人 係是土豪式斷之類 決杖一百 極邊全家徙邊 [順治庚戌承傳]

215-611

聖廟位版打破罪人 首倡者 處斬 隨從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順治甲午承傳]

215-612

仁嬪墓所 與士夫墳山 事體自別 因一些少嫌怨 敢生凶計 石物打破者 嚴刑一次後 遠配 [康熙甲子承傳]

216-613

屯卒 以其別將踏驗 所畊結負名括 結倘放炮叱辱 雖已行未殺 與强盜無異 屯杖 與守令有間 放炮人等 梟示於作變處 懲戢他人 [康熙丙寅承傳]

216-614

小通事 憑藉作弊者 嚴刑三次 如其不死 則定配 [康熙戊申承傳]

216-615

附托勅行者 一罪論斷 [順治甲午承傳]

216-616

鄕校失火後 私造位版者 全家徙邊 [康熙癸卯承傳]

216-617

倉庫軍器失火守令 陵上失火 陵官 本律照勘 公罪收贖懸入 [康熙丙午承傳]

217-618

棄罪有旨撥卒 論以一罪 當該守令 論罪 [康熙庚戌承傳]

217-619

惑於妖妾 黜其正妻與兩女後 長女則虛稱身死 成置虛塚 次女則丏乞途路 再奸常漢 散長二女 率其夫來見 則惡其汚濊門戶 沉殺其外孫兩女 其外祖及妾 不待時處絞 [康熙庚戌承傳]

217-620

葬父時 貸用其妹夫棺板後 不堪必索已葬之本板 掘其父墳 還給其本板者 減死定配 推尋者 邊遠充軍 [康熙丁巳承傳]

218-621

犯罪人捧招 皆以口傳取招 勿許文字書之 [天啓乙丑承傳]

218-622

在京朝官 三度抗拒後 收職牒 推來推考 不爲 則啓請刑推後 移義禁府 處置 外方守令 三度抗拒 則以刑推啓聞 雖無文籍現存 流來規例有之 [康熙癸卯承傳]

218-623

訊杖 推鞫則廣九分厚四分 三省則廣八分厚三分 長 依大典 用營造尺 [天啓癸亥承傳]

219-624

孕胎女人刑推 有違法例 依年七十例 收贖 [康熙辛亥承傳]

219-625

凡殺獄 關係甚重 必須詳愼 可無疑亂之患 年未滿之兒 勿以僞證以遵法文 [康熙壬戌承傳]

219-626

在逃罪人 子弟及姪孫 勿爲囚禁 別爲跟捕 [康熙癸卯承傳]

219-627

凡全家徙邊之類 其妻 雖是士夫家婢子 旣以正妻 懸錄於戶籍 則並爲入送 不入籍之類 其妻 若入於厥主之戶 則勿爲入送 賊人妻子 一體施行 [康熙戊申承傳]

220-628

成宗朝以上 士族無全家實邊者 嘉靖四年承傳 作罪入居抄出入內 文武科出身人員子孫 及兩邊四祖 俱有顯官者 [東西班正職五品以上六曺郞官監察守令部將宣傳官] 當身生員推士者 並除全家入居 以之次律定配 立法至爲詳密 申明擧行 永爲定法 [嘉靖庚戌承傳]

220-629

嚴刑別判付外 循例刑推 [康熙甲辰承傳]

220-630

正科出身及東西班受點正職人外 納粟軍功之類 勿令移義禁府 以重王獄事體 [萬曆癸丑承傳]

221-631

堂上譯官 毋得自本曺推治 [順治癸巳承傳]

221-632

萬科之後 常漢出身輩 作奸犯科者 相續 如欲自禁府一一囚治 則反有煩擾之弊 今後 則觀其所犯輕重 如事係倫常者及殺人盜竊之類 自刑曺臨時入啓囚治 [康熙丙寅承傳]

221-633

捕賊納粟堂上之類犯者 依加設職例 自刑曺推斷 勿爲移義禁府 [康熙戊午承傳]

222-634

常漢出身輩 犯僞造文記 盜賣田民 及詐稱貸人謀奪銀貨 情甚痛惡以平問之下 有難得情 自刑曺啓稟刑推 [康熙壬申承傳]

222-635

常漢犯流者 全家徙邊 據康熙戊申月日 皆以本律施行 外吏受貢物濫用者 田稅累年不納者 土豪多受公債不納者 代納貢物者 公私賤犯流者 除收贖 全家徙邊 據康熙戊申七月日 並改以杖一百流三千里 [已上六曹 續錄拈出]

223-636

定配罪人 多定實驛吏 次次傳譯 配所交付 [萬曆丁亥承傳]

223-637

流配罪人 京驛子 押領交付 [順治甲申承傳]

223-638

各司囚禁 兵曹等七司外 皆移刑曹囚之 不得直囚 違者 從重推考 [七司 兵曹刑曹漢城府司憲府承政院掌隸院宗簿司 天啓乙丑承傳]

223-639

大典所載 直囚衙門外 備邊司左右捕盜廳 直囚 諸各司及新設軍門都監 並移刑曹 毋得直囚 [康熙丙寅承傳]

223-640

京外執法之官 按罪之時 如有罪犯死律者 稟啓處置 勿爲擅斷減死 [康熙乙巳承傳]

224-641

外方刑獄文案 或有使子孫證其父母祖父母 妻妾證其家長 不顧法典之本意 殊甚無謂 申諭各道 [康熙乙丑承傳]

224-642

國之所以維持者 在於名分 以奴告主 以子訴父 則傷風敗俗 莫此爲甚 今後 凡子之於父 奴之於主 弟之於兄 妻之於夫 設有可問之事 勿以爲證 勿以爲質 以敦風俗 以明敎化 [天啓丙寅承傳]

225-643

近來 推緘之積滯 誠爲痼弊 至於捧傳旨之後 憲府無行公之員 過三十日未勘 則移送刑曹照勘 恐無所妨 政院 臨時啓稟分付事 定式 [康熙乙丑承傳]


남형(濫刑)


225-644

外方奉使之人 正二品以上政府憲府外 用刑事 嚴禁 [康熙壬戌承傳]

225-645

各邑軍官鄕所監官有司約正之類 有犯笞杖殺人之罪者 先論其公私之分 若出於私事 而元非官長分付 則斷之以法 若出於公事 則覈其濫刑與否 酌其輕重而論罪 至於色吏 則不可用笞杖 勿論公事 一依平人相殺例 處地 [康熙壬子承傳]

226-646

奉命使臣 以私事殺人者 亦爲償命 [康熙乙丑承傳]

위조(僞造)

226-647

中脯 是祭享所用 如有私造及貿納人 並以死罪論斷 [康熙丙午承傳]

226-648

宰相書簡僞造者 不限年邊遠定配 [康熙丙午承傳]

226-649

私鑄錢文者 論以一罪 法文所載 不待時處斬 [康熙戊午承傳]

227-650

僞造號牌者 與印信僞造同 論以一罪 [康熙乙丑承傳]

227-651

戶長之印 與各衙門正印 有間 僞造者 絶島爲奴 勿揀赦前 [康熙辛未承傳]

227-652

僞造假銀之罪 比諸私鑄銅錢 尤重 論以不待時處斬 [康熙壬申承傳]


금제(禁制)


227-653

城中巫女 一切刷出 留住不出者 隨現治罪 許接人及本署書員 從重治罪 不檢學官員 罷出 [隆慶戊辰承傳]

228-654

犯禁之物 一切沒官 [嘉靖丙午承傳]

228-655

奉使者 挾帶商賈之禁 非不嚴重 其圖送者 入往者 帶去者 並繩以重律 [崇禎己巳承傳]

228-656

上自宮禁 下至閭閻 章服及武士戎服外服飾 非土物 不得用之 [康熙壬寅承傳]

228-657

喪中婚娶者 兄弟間非理爭訟者 依法治罪 以正風俗 [嘉靖丙午承傳]

229-658

庶人下賤 立標石石人者 嚴禁 [嘉靖丙辰承傳]

229-659

私採銀者 決杖一百全家徙邊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改以沒爲他道官奴 [正德庚辰承傳]

229-660

法司禁吏 與坊民結爲契房 及庶人孽妾乘轎 付法官 一切禁斷

229-661

婚姻納幣玄纁 皆以綿紬 染色爲之

230-662

舅姑見新婦 酒饌 勿爲侈濫 所給禮物 勿用金銀珠玉大段錦繡

230-663

喪葬 士大夫發引 勿用小方床 庶人發引 勿用喪轝

230-664

祭祀 勿用油蜜果 不欲遷變國俗 毋過二器

230-665

服飾 堂上官 公服外 勿着錦段 堂下官 勿着綃絹及紫的衣

231-666

儒生 勿着毛衣紫的衣及帶 三醫司同

231-667

土族婦女 一依夫爵品 而勿着大段錦繡 勿用鳳釵金玉釵珠鈿假鬟 新婦勿禁

231-668

庶人 勿着斜笠綿紬白苧布毛衣

231-669

庶人妻 勿着錦綃及毛衣 [康熙丁未承傳]

231-670

奔競者 [都目大政定日後 吏兵曺堂上家 大政過後 限署經前 兩司官員家 非同姓六寸異姓四寸婚姻家 而出入者]

232-671

宗親妻女 堂上官母妻及婦 有蔭新婦外 用有屋轎子者

232-672

庶人僧人 都城內轎馬者 [兩醫司觀象監司譯院筭員律官寫字官畵員錄事雜科出身及前銜 勿禁 禁軍亦勿禁 而城內驅馳者 捉付兵曺治罪]

232-673

新婦謁舅姑 酒一盆肴饌五器外 加數者

232-674

新屬人 侵虐者

232-675

僧人非公事 而留連城內者

232-676

法司下人與商賈人等 朋結宴飮者

232-677

獻壽婚姻外 用油蜜果者

233-678

捕犯禁人 還放者

233-679

牛馬 宰殺者 [以上 取大典續錄抄出]

233-680

發引時 小方床 庶人墳墓 勿用石人望柱石 表石過二尺者 [以上 受敎中 抄出]

233-681

士族婦女着繡衣裳者 並其家長論罪

233-682

庶人 着絲笠猪毛笠者 着道袍毛衣苧布者 七升以上細布衣 紫的帶黑染狐皮唐儋甫耳掩 帽段雲頭靴 大小分土者 [騎馬不禁之類 不在禁制]

234-683

士夫妾及孽屬醫譯雜織等妻女 乘轎者 着貂皮女帽者

234-684

常女 着羅兀帽段足道理者 用金珠玉指環者 着紗羅綾段者 [妓生醫女 勿禁]

234-685

儒生雜織及庶人男女 佩銀粧刀者

235-686

朝官通訓以下 用銀入絲者 [戰馬 勿禁]

235-687

庶人之喪 用香亨子哭婢油蜜果者

235-688

常漢 蹄屐者

235-689

會飮 [三人以上 具肴饌 只治辨主]

235-690

神祀 [京城內外 大小淫祀 城外限十里]

235-691

庶人 用高足盤者 娶妻時着紗帽品帶者 [以上 取本府近年行用條件抄出]

236-692

以上條件 定式出禁 勿以一時臺諫意見 別出雜禁 [康熙庚戌承傳]

236-693

西山摘奸時 監役官 標內伐石 雖少罷職 琴山松木斫伐十條 罷職 [嘉靖辛亥承傳]

236-694

京城十里內 入葬 一切禁斷 [順治壬辰承傳]

236-695

景福宮神武門外 面岳之下掘土處 一切禁斷 部官 朔望摘奸 [康熙庚申承傳]

237-696

都城禁標來 入葬之罪 依盜園陵樹木之律 定式施行 [康熙甲子承傳]

237-697

三角山來脉 恣意伐石 若値雨潦 似不無岡脊崩頹 將來之患可慮 分付京兆 各別嚴禁 [康熙壬戌承傳]

237-698

山直輩 與無賴人結約作契 偸斫生松 剖破作柴 山直等 邊遠定配 犯松人 杖一百徒三年定配 [康熙戊午承傳]

237-699

城內全數及城外玄武主山外面 東至緊關外靑龍 自釋伽站內沙乙河南邊 歷狄踰嶺廣平大君家北站 先蚕祭壇至 及自普濟院西越邊 歷安巖洞猪房洞 東大門外至 則幷山脊內外 西至緊關外白虎 慕華館後歷沙峴司畜署站靑坡後至 則山脊內面 朱雀案山 南山外面 自南大門城外 歷典牲署後 東行至伐於峴 東行至豆毛浦後山往十里後山 迤至水口 則山脊內面 幷立標 斫伐松木者 不限年邊院定配 [康熙丙午承傳]

239-700

京城內外 生松元條斫伐者 杖一百徒三年 枯松元條二條以上 依生松一條例 杖一百徒三年 生松枝葉 杖一百決罪 枯松楂枝小吐木 幷杖一百 [康熙庚午承傳]

239-701

松禁非不申明 而大松中松 狼籍斫伐 私奴之犯禁者 家長 毋論內率外居 捕送者 置而勿問 掩置者 各別論罪 [或授外任 因公出外者 分揀 康熙戊申承傳]

239-702

關節之弊 自今更爲申飭 如有違令者 毋論貴賤 倂以死罪 論斷 [崇禎丙子承傳]

240-703

國喪 張樂挾娼者 勿論良賤 不限年定配 [順治辛卯承傳]

240-704

扈衛軍官及禁軍 勿禁僣衣 [順治辛丑承傳]

240-705

守令立碑者 禁斷 犯者 交代官 査出治罪 [康熙壬寅承傳]

240-706

老病宰臣外 水路往來人 令各邑 不給曳船軍 亦勿支待 犯禁捉船者 入啓處置 [康熙甲寅承傳]

241-707

閭閻家舍 驅出本主勒入者 論以侵占他人房屋之律 漢城府及當部官員 掩置不報者 論以制書有違律 [康熙乙卯承傳]

241-708

犯馬犯禁之類 則例爲知家 而因私事 毋得知家 [康熙戊午承傳]

241-709

堂下守令及都事察訪 乘馬轎者 嚴禁 [康熙辛酉承傳]

241-710

兵統水使營將都事敬差官 凡諸大小使命 推奴徵債者 監司隨現啓聞 [康熙辛酉承傳]

241-711

守令濫率及兩界官妓率畜者 並依事目 一一嚴禁 [康熙庚申承傳]

242-712

都民好着紙鞋 士夫家書冊及官文書 有見偸之患 不可不嚴禁紙鞋 [康熙癸亥承傳]

242-713

禁吏憑依官令 晝夜橫挐於閭里 今後 三法司出禁 依前 皆定時刻昏夜勿出禁吏 [康熙甲子承傳]

242-714

大小臣僚 崇飮酒廢職事 如或犯禁 論以違令律 [康熙癸亥承傳]

242-715

黃腸木船在所在處 冒占設庄者 論以强占官民山場之律 杖一百流三千里 [順治己亥承傳]

243-716

內梓宮板子 正入 長七尺一寸剩二尺五寸 廣二尺四寸剩四寸 厚四寸剩三寸 一遵舊式斫伐

243-717

黃腸木 敬差官親自登陟 所封木株 一一計數 如有私自斫伐處及各官之厭其絶險 不爲指示 木手之受賂欺隱 現露者 守令罷職 監官以下邊遠定配 [康熙己巳承傳]

243-718

船材長養之處衝火者 以大明律故燒係官積聚之物 照斷 偸伐作家者 用盜園陵樹木律 杖一百徒三年 [康熙戊申承傳]

244-719

數百年長養船材 未免爲一朝之燒燼 今後 松田衝火之人 論以一罪 [康熙庚戌承傳]

244-720

各道各邑禁松 邊將與守令有異 每朔三四巡 親自摘奸 而或不勤巡山 或容護不報 營門摘奸時現發 輕則啓聞決棍 重則爲先罷黜後請罪

244-721

諸邑守令邊將 眠同摘奸 而虞侯有故 則軍官大送 使之巡山 亡論犯禁有無 操縱山直 侵漁沿民 則計臟從重論 不檢察帥臣 亦以從軍擄掠之律 論斷

245-722

禁標內入葬者 勒限掘移 繩以有主地內盜葬之律

245-723

禁標內冒耕者 依盜賣田宅 强占官民山場之律 論斷

245-724

偸斫生松者 依盜園陵樹木律 論斷

245-725

抄封宜松山內 亡論山腰上下 火田作耕處 一切嚴禁 而如有犯耕 山直監官發告 則只治犯耕者 巡山鄕所發告 則山直監官 與犯耕者 同罪守令摘奸發覺 則鄕所亦與同罪 營門摘奸發覺 則當該守令邊將 論以隱結之律

246-726

松田衝火之人 論以一罪 已有庚戌受敎 依此施行 而當該監官山直輩 不得現捉 則依不覺失囚之律 其中 故縱與受財者 以枉法從重論

246-727

禁標內枯松 亡論火枯自枯 中松以上 如非戰船之用 則雖腐朽山中切勿許斫 而偸斫生松 同罪

247-728

宜松山抄封長養者 其意專爲戰船之用 守令或自擅用 帥臣任意許斫則論以私賣軍器之律

247-729

生松犯伐人處 徵贖守令邊將 計贓 論斷 [康熙甲子備局事目]

247-730

北道人 招引人物 已爲入居者 現出 刷還原籍官 而或隱漏現發 則守令拿問定罪 隱匿者 論以一罪 幼稚被誘 不知其父母及本主者 屬公

248-731

招引人物者 勿論口數多少 一倂境上梟示

248-732

自北道往來平安道時 行狀所付人口馬匹點考 還歸時 亦爲點見憑准而爲他道之事 不爲着實擧行 終至現發 則當該地方官 拿問定罪 犯人論以一罪 [康熙己巳承傳]

248-733

各司貢物 各道驛馬 三名日進上馬 私自防納者 論以贓律 各官守令各驛察訪 各道監司 兵曺色官 許人貢物及防納者 並一體施行 [崇禎辛未承傳]

249-734

京中各司官員 免新罰禮木 納物分軸 回刺 下人等 稱以新來 討責酒肴 納物酒債種種徵責事 依大明律 官吏受財不枉法條 計贓科斷 自一貫以下 杖六十 至一百二十貫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而下人等事 官員或不能致察 從重論罪

249-735

各衙門軍官將校書吏以下 至諸色軍卒及外方上番軍中 凡有免新禮木出斂 人情徵捧等事 掩置不發覺將領 論以重律 身犯者 依軍律 處斷出物者 從重決棍

250-736

外方各道各官 鄕校鄕廳營吏驛吏衙前官屬之犯禁 依各司例 軍官將校以下軍兵等犯禁 依京衙門例 處斷 [康熙癸亥承傳]

250-737

國忌致齋兩日 動樂人 各別嚴禁 [嘉靖辛酉承傳]

250-738

毁家出鄕 依仁祖朝受敎 一切禁斷 [康熙丙午承傳]

251-739

各衙門諸軍門 推捉外方監色之弊 一切禁斷 [康熙壬戌承傳]

251-740

文臣堂上 曾經二品及承旨 乘雙馬轎 堂上守令 未經二品及承旨 則乘獨轎馬 南武 不可乘轎 堂下守令 勿論有無屋 並爲禁斷 犯者 監司啓聞 [康熙甲寅承傳]

251-741

官婢作妾率畜者 及守令私與者不推還者 皆以制書有違律論 不發覺監司 亦爲一體論罪 [康熙乙丑承傳]

251-742

釜山商賈 出入倭舘 潛相買賣之外 漏通事情 假貸物貨者 梟示於舘前 以爲彼此警惕懲戢之地 隨從者 摘發啓聞處置 [順治丁亥承傳]

252-743

倭館負債 重於潛商 梟示倭館近處 以爲彼此警飭之地 [順治戊戌承傳]

251-744

蔘商落漏於成冊者 成冊後窺避者 無公文私自買賣私自防納者 物件沒官 全家徙邊 據康熙戊子九月日 改以並限己身 邊遠定配 [萬曆丁未承傳]

251-745

倭館商賈 自本府 擇其根着稍識事理者 望報戶曺 成給差貼 以三十名定額

253-746

商賈中 擇其優者 定爲行首六名 名率四名 以爲檢察 而率下罪犯現露 則行首比犯人 减一等論罪

253-747

商賈中犯罪者告官 則犯人依律科罪 其財貨盡給告者 率下發告 則定罪給財等事 一體施行

253-748

犯人 雖外人 如有發告 則一體論賞

253-749

物貨被執之數 及倭人出給銀貨 及各樣物貨分給之數 成冊上送于備局 以爲憑考之地 [康熙辛未承傳]

253-750

假稱禁吏 橫行閭里 憑籍作弊 都民不勝支當 論以遷徙之律

254-751

犯禁越採之人 勿論首從 再犯者梟示 [康熙庚戌承傳]

254-752

北京使臣渡江時 書狀官義州府尹平安都事 眼同搜檢 挾持蔘貨者啓聞囚禁 梟示境上 入去後現發者 回還時 一體梟示 搜檢官及行首譯官 並拿問 商賈領將 囚禁科罪 首譯領將 如有知情 則與犯人同罪

254-753

東萊舘中 公私物貨 別差訓導 收稅 算員監市軍官開市監官 眼同搜檢 蔘貨現捉 則啓聞梟示舘門外 隨後現發 則軍官訓導別差以下 拿問 如有知情之事 則與犯人同罪 東萊府使 不能摘發 因他現發 則拿問定罪 南北行商私持蔘貨者 進告則良人以上陞堂上 堂上陞嘉善 公私賤贖良 並給犯人財産

255-754

西北沿邊 犯越彼邊者 勿論採蔘佃獵與他事 首倡與隨從 生事於彼中與否 一倂梟示境上

255-755

犯越人 邊倅邊將 不能摘發 現捉於兵使 則當該邊將邊倅 極邊充軍知情則與犯人同罪 兵使 不能摘發 現捉於監營 則兵使與邊將邊倅 從重論罪 監司 不能摘發 因他現發 則監司與兵使 一體論罪 如或犯越生事彼中 査問辱國 則邊倅邊將 雖不知情 各別重處 兵使監司 加等定罪

256-756

犯越人 知情容接敎誘指示者 與犯人同罪 知而不告者 良賤則邊地殘邑爲奴 出身有職人 邊堡充軍

256-757

犯越進告人 與蔘貨進告人 同賞

256-758

義州中江會寧慶源開市時 挾持蔘貨者 地方官差使員 一體禁斷 現捉者賞罰 與南北行商同 不能摘發 則地方官差員 拿問定罪 [康熙丙寅禁蔘事目]


적도(賊盜)


257-759

罪人拒捕條云 犯罪逃走拒捕者 各於本罪上加二等 自今以後 犯罪在逃者 依本律施行 [嘉靖癸卯承傳]

257-760

有錢穀各司 直宿官員 雖或捕盜 畏其坐罪 只務隱蔽 被盜不告者以其律罪之 登時追捕者 勿論其罪 [嘉靖辛亥承傳]

257-761

有錢穀各司 晝夜直官員 被盜而旋卽捕獲者 免罷 有能捕告者 依强盜捕獲 論賞 [嘉靖戊午承傳]

258-762

御廚之物偸竊者 比盜大祀神御之物律論 [萬曆己卯承傳]

258-763

偸取御庫之物者 論以强盜 進告捕捉者 論賞 [隆慶辛未承傳]

258-764

司饔院沙器偸出罪人 依萬曆七年受敎內 進上之物未至御廚而盜者 比盜未進神御之律 杖一百徒三年 除犯盜徒 絶島永屬爲奴 全家徙邊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改以依本律 杖一百徒三年定配 [康熙壬寅承傳]

259-765

殿庭所批磗石掘取者 杖一百徒三年 [康熙丙辰承傳]

259-766

御廚器皿 因賜送時偸竊 與在殿內已至祭所者 有異 直用斬律 有違法文本意 絶島永屬爲奴 [康熙庚申承傳]

259-767

光明殿暎翠亭 風穴水鐵四片偸取者 徒年定配 [康熙丁未承傳]

259-768

竊盜 三人以上 成群作賊 贓滿一貫以上 二人二貫以上 再犯竊盜及應入絶島者 除斷筋 入送 以實邊圉 [萬曆甲申承傳]

260-769

罪人行刑 除大祭齋戒之日 中祀以下 非親行齋戒日 則並勿拘碍 [萬曆甲申承傳]

260-770

捕盜廳 盜賊緝捕時 外方軍官 勿爲發送 [萬曆辛丑承傳]

260-771

捕盜廳 凡大小被告之人 十里外 不得直發關文 必啓請後捉來 [崇禎承傳]

260-772

偸取倭物罪狀 不可以常時竊盜之律處之 卽於倭舘近處 梟示 [順治辛丑承傳]

261-773

掠奪場市物貨 白晝劫奸者 首倡梟示 爲從全家徙邊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改以爲從者 限己身 沒爲他道官奴 [順治辛卯承傳]

261-774

各衙門銀布偸取人 依强盜例處斬 其妻子 爲奴定屬 [康熙戊午承傳]

261-775

訓局納布與諸上司藥債木 並五同十五疋載來人 稱以周旋畢納 詐欺色吏中間偸取者 不待時處斬 [康熙壬申承傳]

261-776

明火賊殺越人命 罪狀旗已承服 依例梟示 [順治丁酉承傳]

261-777

賊人同儻中 如有發告捕告而吐實伏法者 棄其前罪 別爲施賞 [康熙甲辰承傳]

262-778

賊人 則勿論明火得財與否 棄夜率倘殺越人命者 不待時處斬 其妻子 爲奴定屬 [康熙庚戌承傳]

262-779

捕盜廳罪人 明火殺人者 則自該廳推治 事係三省者 移送法曺 [康熙辛酉承傳]

262-780

牛馬盜之不入籍者 漏籍之罪 旣已减等 依從重論之法 以本律定罪 [康熙乙丑承傳]


고소(告訴)


263-781

擊登聞鼓上言 刑戮及身 父子分揀 良賤分揀事外 勿許捧入 [嘉靖丁巳承傳]

263-782

擊錚者 非四件事者 並爲嚴刑 [康熙戊午承傳]

263-783

其父受刑致死 擊錚訟寃 此非部民告訴之比 叅以情法 容有可怒 [康熙丙午承傳]

263-784

持弓矢擅入闕門擊錚者 刑推一 次後 定配 [康熙壬申承傳]

263-785

嫡母繼母 改嫁他人 及潛奸他夫 則告訴 [正德庚午承傳]

264-786

凡子孫 告訴其祖父母父母者 不卞曲直 依法治罪 以明彛倫 [萬曆丙子承傳]

264-787

子婦 因其怨黜 街路向舅 爲盜唱惡者 直爲告官有異 不限年定配 [康熙庚戌承傳]

264-788

誣罔陳告 親母及同生兄弟 爲他人奴婢 以大明律 干名犯義條 子孫 告祖父母父母而誣告者 不待時絞 [康熙丙寅承傳]

264-789

冒濫上言者 自今後 除至寃極痛 合呈駕前者外 凡可呈該道該可尋常微細之事 論以越訴 杖一百之律 事理重者 加以上書詐不以實 徒三年之律 雖合上書 而不自親呈 倩人代行者 推考重治 該司回啓之際 事不可施 而朦朧受理 則官員亦爲重究 [萬曆癸卯承傳]

265-790

上言査覈之際 事涉誣訴 推捉累度 終不現身者 論以欺罔之罪 [順治庚寅承傳]

265-791

匿名書掛置之家 見而不卽燒毁者 及傳言者 比大明律投書者 減一等 公廨守直之人 不卽燒毁 致令就官傳播者同 見而傳播者 全家徒邊捕告者 論以大倘捕賊之賞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全家徒邊 改以依本律杖八十 [康熙己未承傳]


살옥(殺獄)


266-792

故殺人者 皆用辜限 [隆慶丁卯承傳]

266-793

各道觀察使 若聞殺人之事 卽定剛明差使員 各別嚴法 使不得和論罪之以律 [萬曆戊寅承傳]

267-794

殺人正犯人家 打破家舍 搶奪財産者 論以强盜之律 所奪財産 並皆還償 [崇禎壬申承傳]

267-795

雇工殺家長者 不當輕施處斬之律 三省推鞠

267-796

怨其父䟽棄 手指斧子 亂斫夫棺者 處斬 [康熙癸丑承傳]

267-797

殺妻上典 罪甚强盜 不待時處斬 [康熙庚申承傳]

267-798

因妬殺婢婦女 鍾樓決杖定配 [康熙辛未承傳]

268-799

殺人罪人 耳聾口啞 無以推問 則不爲就服 徑先處斷 有乖商法 減死定配 [康熙辛酉承傳]

268-800

弑夫罪人 旣已就服正刑 三綱一體 子女屬公 破家瀦澤 [萬曆丁酉承傳]


검험(檢驗)


268-801

物故檢屍 守令必親往停屍處 檢屍後 立案成給 雖在他邑 其地守令 亦爲依例檢屍 毋得推諉 俾無載屍往來之患 [康熙戊申承傳]

269-802

遼東咨云云 張文佐文學兄弟合血 取淨水一椀 放在平明地上 文學手指 用針刺血 一點先滴椀南邊水內 文佐手指 亦用針刺血 一點滴椀北邊水 並爲風吹 片時血點自行 和成一處一色 驗決一母所生云云 [萬曆己卯承傳]

269-803

守令打管下 或有致死者 永不敍用 自有其律 檢屍有妨事體 不宜檢屍 [萬曆辛丑承傳]

269-804

初覆檢 實因病患致死後 刑曹入啓 三檢則無憑檢驗 四檢則因傷致死 五檢無憑檢驗 故黜其訟 三檢以上 本曺郎廳 與禁府郎廳 同爲檢驗若有違端 則四五檢無妨 [萬曆甲申承傳]

간범(姦犯)

270-805

正兵女內禁衛妻 與驛子和奸者 以士族論斷 [萬曆乙酉承傳]

270-806

內人通奸外人 不待時處斬 [康熙丁未承傳]

270-807

兩班處女劫奪罪人 不分首從處斬 常女劫奪罪人 依常律擧行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常漢女劫奪 正犯絞 爲從 改以限己身極邊爲奴 [康熙辛亥承傳]

271-808

士族 緦麻以上親妻 相奸者 依不待時律 用之 [康熙己未承傳]

271-809

婢夫之通奸妻上典者 不待時斬 [康熙辛酉承傳]

271-810

兩班處女 路中劫勑奸騙者 不待時斬 [康熙壬戌承傳]

271-811

古之內禁衛 皆是士族 正兵亦多兩班 門地與今懸殊 不當仍用 議大臣 以爲定式 [康熙丁巳承傳]

사령(赦令)

272-812

凡赦與疏放不同 疏放時 時推人外 事之未發覺者 勿許免罪 [萬曆壬寅承傳]

272-813

赦令時 全家罪人 則勿爲擧論事 外方或有不察因循之幣 自今更加申飭 [康熙庚戌承傳]

272-814

赦令放未放抄啓時 已至配所 未至配所 未及就囚者 並爲定式書入 [康熙己未承傳]

273-815

事發於赦前 勘罪於赦後者 以宥旨前事論 事發於赦後者 勿論 [康熙甲子承傳]

273-816

勿論守令邊將職秩高下 貪臟現著者 雖値大赦 審理 永勿錄啓 嚴訊窮覈 期於正法 以嚴臟法 [康熙乙丑承傳]

273-817

宥旨前事 無定式 赦前六朔所犯事擧論 過赦令六朔後 則勿爲擧論 而以宥旨前事書入 睿裁之意定式 [康熙丁卯承傳]

273-818

未及到配之類 不入於時囚 又未及載錄於徒流案 如此之類 令該司一一査出 別單書入 [康熙癸亥承傳]


공천(公賤)


274-819

鄕吏嫁公賤所生 輒許爲良 圖爲後日子女之地者 無不樂娶公賤 要免鄕役 鄕吏之子孫 繼爲本役者 十無七八 公家賤口 亦漸耗小 自今以後 鄕吏之嫁公賤爲良者 並其已曾從良者 纘承父役 [嘉靖己酉承傳]

275-820

外案付奴婢 本役厭憚 逃來京中者 仍留錄案 役使 [嘉靖癸丑承傳]

275-821

轉運奴婢 換給公賤之條 勿復行用 [嘉靖乙丑承傳]

275-822

功臣賜牌奴婢 以外方奴婢定給 [嘉靖丙午承傳]

275-823

兩界及黃海道各官奴婢 勿定功臣永給奴婢 其未滿元額各官 亦勿給丘史 [嘉靖甲寅承傳]

276-824

功臣丘史 一定之後 非有物故不得已之事 勿許改受 雖永給奴婢 並相考改定 [嘉靖丙寅承傳]

276-825

殘邑及海西直路官奴婢 功臣賜牌 不許自望 [天啓甲子承傳]

276-826

自慶州蔚山至岡津海南一帶私奴婢 不許賜牌 [天啓乙丑承傳]

276-827

江華府官奴婢及各司奴婢 一依事目 勿爲定級於賜牌 [崇禎巫神承傳]

277-828

各官奴婢 不得賜牌 明有承傳 如前圖出者及該官 繩以重律 [天啓乙丑承傳]

277-829

水原官奴婢 勿許諸宮家賜牌 [康熙丙午承傳]

277-830

禮賓寺奴婢 切勿賜牌移定 [康熙戊申承傳]

277-831

諸宮家 賜牌奴婢有頉請代者 一切勿許 [康熙戊申承前]

277-832

親功臣賜牌丘史 除兩界海西及京畿江原諸道外 三南非直路各邑中 完邑所在奴婢 隨其望呈 依前賜給 [康熙壬戌承傳]

278-833

庚辰以前功臣賜牌 及因事賞賜 未受出之類 自今以後 各其門長及 顯官懸保單字書呈 然後入啓定給 以防奸僞 [康熙壬戌承傳]

278-834

冒占內需司奴婢 奸詐現著者 以冒占良民之律罪之 公私賤及官屬背本主本官 投托內需者 各以其律罪之 而陳告人利其受賞 欺罔誣訴情甚頑詐者 全家徒邊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公私賤及官屬 謀背本主本官 投托內需司者 限己身沒爲邊邑官奴 [嘉靖甲寅承傳]

279-835

窮殘士族之奴 仰役州郡之奴 或納賂內司之人 或交結內需司奴 投托之患 至於此極 陳告奴婢 明辨是非 各還其主 [嘉靖甲寅承傳]

279-836

諸寺奴婢及誤屬他司奴婢陳告事 判下外 勿許聽理 [嘉靖丁巳承傳]

279-837

陳告逃漏奴婢 全數無居處逃亡者 賞給奴婢 還屬公 [嘉靖乙丑承傳]

279-838

松都 正當西路之衛 獨待華使之役 功臣奴婢 依黃海道例 勿爲定給 [萬曆乙巳承傳]

280-839

官奴婢陳告各司奴婢之路 防塞禁斷 必官奴婢陳告官奴婢 寺奴婢陳告寺奴婢 然後方許免賤 [順治辛卯承傳]

280-840

公賤 落漏實貢奴婢七口以上 陳告人許贖 [順治乙未承傳]

280-841

陳告奴婢五口以上 每口官給綿布各三疋 推刷中免賤一款 今姑安徐 [康熙丁未承傳]

281-842

官奴婢之積年隱避 多産子女之類 許令陳告 而其父母並不錄於續案及官案 而逃匿於他官者 陳告三十口以上 依內奴婢陳告者 一體許贖日後無實現露者 其時守令從重科罪 當身刑推還賤 [康熙戊午承傳]

281-843

各官奴婢 時方使役 而只載官案 不錄於續案者 稱以漏落 陳告受賞守令 論以欺罔之律 推刷差使員同 [康熙庚申承傳]

281-844

公賤陳告者 續案中有其祖父母名字 而與戶籍及官文書符合無疑自 聽理 續案中不得連續其階梯 或稱久遠奴婢之子孫 而與戶籍錄案 雖一字僞錯 勿許聽理 論以誣告之律 [康熙丙寅承傳]

282-845

公翁主賜牌奴婢 或駙馬妾子奉祀 或族親奉使 代盡絶祀 則不可不還屬內需司 王子或三歲前收養子 有子孫相承者 收養繼後 子孫傳係者 勿屬司 公主翁主無子孫 或駙馬妾子族親中奉祀人 奉祀墓直計給其餘 還屬內司 奉祀人代盡 則奉祀條奴婢 並還屬內需司 王子無子繼后者 繼后人又無子絶祀 不干人等使用 則依先朝舊規 令內需司推尋還屬 [嘉靖己未承傳]

283-846

各司奴婢 厭憚本役 避苦就歇者 及聽其請囑 擅自那移官吏 並各別治罪 [隆慶戊辰承傳]

283-847

米糆各司奴婢 一切勿許斜付投屬 [隆慶戊辰承傳]

283-848

濟州等三邑奴婢 前定樂工及奉足除下 勿復更定 [嘉靖丁巳承傳]

283-849

兩界人物 固不可逃萬京中仍役於各司 自今以後 一一推刷 勿許京役 [嘉靖癸丑承傳]

284-850

官奴婢移屬各司之弊 一切革罷 [順治壬辰承傳]

284-851

本曺在京奴婢 諸各司望定之幣 一切防塞 [康熙壬戌承傳]

284-852

學宮奴婢 依太學奴婢 勿許免賤 [康熙乙丑承傳]

284-853

公賤 守令私自贖良者 從重科罪 [康熙庚戌承傳]

284-854

刷還官妓事 非但西北爲然 三南黃海江原等道亦然 率育官妓 仍爲贖來 官家至不成模樣 雖有刷還還賤之命 若不隨現施罪 則無以懲勵 自今爲始 嚴立禁令 若有犯者 繩之以罪 [康熙庚申承傳]

285-855

各司奴婢六口實役者 其父母俱是公賤 則依法典施行 而三口實役 則父母免貢 雖父母旣沒之後 同生實役者五人 則一人免貢 十人 則二人免貢 [順治丁酉承傳]

285-856

內司奴婢 良人私賤父母 免貢之類 依舊例 滿三年 改立案憑考 [康熙丁未承傳]

286-857

實貢奴婢 落漏三口以上 用情色吏杖一百徒三年 守令推考 五口以上 色吏杖一百全家徙邊 守令罷職 年歲減等雜歧者 五口以上 色吏杖一百徒三年 守令推考 七口以上 色吏杖一百全家徙邊 守令罷黜 落漏十口以上 色吏杖一百徒三年 守令推考 [萬曆甲申承傳]

286-858

慶尙等五道 分左右 發遣御史 各司奴婢中 冒屬他役 投入勢家隱漏假稱免賤免役篤疾 冒年老除 以生爲故 以存爲逃 以壯爲弱 圖出立案數外侍丁之類 査出 當身及一族首奴色吏刑推 容隱不出 詐僞現著 依法論斷

287-859

奴婢聚會現點時 或代點或稱頉不現 當身及色吏首奴刑推 或稱逃亡不領來 當該官員 先罷入啓科罪

287-860

漏落奴婢自首者 並赦前罪 身貢蠲免

287-861

陳告之人 六口給一口 五口以下賞布 十口以上免賤 知情容隱者 勿論口數多少 許接當身 並爲梟示 現出後還爲隱匿者 陳告之人 三口賞一口 二口給綿布五十疋 一口給綿布三十疋 五口以上 陞堂上 賤人賞布之外 從願別施重賞

288-862

推刷後 落漏者現出 則當身梟示 三口以上 守令永不敍用 監色頭目一族刑推 五口以上 守令拿推 監色頭目一族全家徙邊 七口以上 監色頭目一族梟示 有父母同生生存者 勿以逃亡懸錄

288-863

無子女奴婢己物 給己之官主之文施行 而身死久遠者 則勿爲擧論以絶紛紜 當身生時具證筆放賣 及收養爲子 仍屬續案傳孫者 毋得混同沒入

289-864

軍功納粟 免賤免役免貢 非啓下公文則勿施

289-865

代奴婢贖身者年限 依先王朝受敎 己卯以後 以二十年爲限

289-866

監官色吏頭目及當身 幷以罪犯尤重者 御史直爲啓聞處斬 守令拿來鞠問 論以一罪 斷不饒貸 [順治乙未推刷事目]

290-867

自其祖父 或登科生進 而其子孫仍以冒良者 仍許爲良 自其父 登科與生進 其子仍以冒良者 及其父祖隱漏冒良 未及登科 其孫始爲出身及生進者 並許令代贖 女子同 雖三代以上登科者 必自首後 論以如右 陳告現發者勿論 [乙未備忘]

290-868

法典內 大小人員 文武官生員進士 取私俾爲妻妾條 及良人三字 削去勿用 [嘉靖丙戌承傳]

291-869

官奴婢 則雖非本官奴婢 必以官奴婢陳告後免賤 京衙門前僕 亦依此爲之 各司奴婢 則雖以他各司奴婢陳告 亦爲免賤 [承傳]

291-870

濟州奴婢 一遵北道例 作案載錄 藏之官府本寺 有來徵貢膳者必使之呈官 然後許捧木綿 其疋數升數 一如公賤納貢之式 而俾不得私自徵馬 永禁土着人私買使喚之事 如欲自贖者 則各用北道例 奴婢十五歲以上價 銀四兩折定 自官收合 上送該院 分給本主後 成文官斜 回移本島 令牧使一一分給 [康熙辛酉承傳]

292-871

各司奴婢 每式年推刷 而內奴婢推刷 二十年爲限 故其間多有落漏虛疎 依各司奴婢例 每式年推刷 [康熙辛酉承傳]

292-872

公賤犯盜 爲奴定配邊堡之類 旣以官奴仰役於配所者 特減其身役 [康熙辛酉承傳]

292-873

私賤熟手中善手 擇定三十名 啓下永屬本寺 而依觀象監尙衣院匠人例 以他公賤代給其主 [康熙丙寅承傳]

293-874

議政府 與他衙門有別 本府奴婢 勿爲抄定於侍女別監 [康熙丙寅承傳]

293-875

奉常寺奴婢 雖或當爲免賤者 論以他賞 切勿許免賤 [康熙癸亥承傳]

293-876

逃亡公賤許接滿一年者 公私賤容隱役使者 全家徙邊 據康熙戊辰七月日 改以杖一百徒三年 [續錄抄出]

294-877

針線婢醫女丘史之屬 上京之後所生子女 皆付京案 不還本官 外方官屬 日漸凋殘 令該院一一査出 還送本官 [康熙乙丑承傳]


사천(私賤)


294-878

大典私賤條 無子女夫妻奴婢 本族外不得與他 旣云本族外不得與他 則放賣之禁 雖不並錄 放賣亦是區處 無傳繼者 自不得任意放賣 官吏等不曉文義 放賣文記斜給不當 京外知會 [成化壬寅承傳]

294-879

無子女夫妻奴婢 生存者區處 本族外放賣者 勿許斜給 [弘治庚戌承傳]

295-880

大典內 無子女夫妻奴婢 本族外不得與他 而未有買賣之禁 自祖宗朝行之已久 豈宜輕變 然臧獲之傳受先祖 以立門戶 嗣胤之無後者 固當歸諸本族 以庇其宗 不可妄傳 以爲他有 世之巨家大族 雖不貧乏而買賣 給與他人 甚爲未便 惟爾有司 酌其輕重情法而用 期於得中而已 其以此意示中外 [弘治庚戌承傳]

295-881

異母同生兄 前母邊奴婢 傳執使用 已作己物 無子女身死後 全數論給異母弟 與大典相應不當 以無子女前母奴婢例 分數除出 [弘治庚戌承傳]

296-882

無子女身死異母同生之己物中 異母邊旣已傳來 使喚畊食之田民 異母同生處傳給 勿給異母邊使孫 [弘治乙卯承傳]

296-883

乳母親奴婢得後所生 不入於同生分給之數 其來已久 不可紛紜更改 假令兄弟一人 旣無乳母新奴婢 又無他奴婢可分得者 必有負汲不能生活之幣 其有如此者 除出得者四分之一 給與之法 在前行用 而後續錄撰集時 不爲入錄 故官吏莫適所從 今後 則依久遠通行之例 施行 [嘉靖甲辰承傳]

297-884

前母繼母乳母新奴婢所生 奉祀服喪義子女處專給 勿給使孫 [嘉靖戊申承傳]

297-885

無子有女嫡母奴婢 承重子從分數分得 而毋過三口 田地亦當與此相同 皆以田地十卜 准奴婢一口 [嘉靖癸丑傳承]

297-886

無子女前母繼母奴婢 義子女及承重子 分數分給 自有大典法條 行用已久 今不須別立新條 依法斷決 [嘉靖辛亥承傳]

298-887

繼母擅一家之權 偏愛己出 盡以父之己物 或稱別給 或稱放賣 而易色給之 則前妻之子 赤手無得 大典內 無子女夫妻奴婢 生存者區處 而有子女者之奴婢田宅 生存者固不得區處 申明大典地法 [嘉靖甲寅承傳]

298-888

義子女之於前母繼母 其分己物之際 隨有分數之殊 母子大義 與親母不可輕重 而定以年限 但元財主已區處之物 則不許更改 [嘉靖甲寅承傳]

298-889

凡父母奴婢田宅 同生不爲和會 呈官分執 而新奴婢 例無文卷 國俗皆然 相卞歸一者外 一切攻破 以元奴婢平均分給 [萬曆乙亥承傳]

299-890

班祔之人奴婢田畓 多寡斟酌 先給主祭之人 使之奉祀 [其餘叅商法典 使孫分給] 定以五分之一 以給祭用 無過十口 永爲恒式 成人而無後 所當祔食者 雖己身死在於父母之前 其同生等分財之時 不問男女皆就其應得奴婢數內 計分抽出施行 餘還本族 假如奴婢數小則先給 田地依右例 [萬曆丙子承傳]

300-891

北道所居私賤 只收身貢 勿論男女 不得率來使喚 [萬曆己卯承傳]

300-892

北道私賤 一切勿許買賣 潛爲買賣者 燒其文券勿施 [康熙癸亥承傳]

300-893

平安道江邊私賤 本主放賣者 許買於奴婢 勿爲買賣於他人 依北道例 不得任意捉去 [康熙丙寅承傳]


속량(贖良)


300-894

公賤贖身之法 載在大典 有逃亡則還賤之條 贖身後十年內 代納奴婢物故者 還賤 [嘉靖癸丑承傳]

301-895

公私賤中 奴與婢交嫁者 收養遺棄兒 論以良人 [康熙甲申承傳]

301-896

私賤之娶私賤所生子女 贖身於母上典者 一依公賤娶私婢所生者 不從父役例 違者 論以壓良爲賤之法律科斷 先世贖給奴婢 至于子孫 還爲撓奪者 亦依此 一體論罪 [康熙乙卯承傳]

301-897

公私賤之娶他婢所生 自贖其身於母上典者 從良施行 其母贖身於上典後所生 則依良女嫁公賤所生 從父役爲公賤 乃是乙未推刷時 論難定奪者 而又自己酉年 公私賤之娶良女所生 並從母役爲良 亦有受敎 則私賤與公賤 宜無異同 一從前後定制 [康熙乙卯承傳]

302-898

乙未推刷時 以寺奴娶私賤所生子枝 贖良於其妻上典 圖免私賤 而從父役 還屬公賤 實爲可矜 前後寺奴娶私賤 贖其子女爲良者 並勿還屬公賤事 有特敎 其後私賤與公賤 一體施行 而旣有前後之敎 故訟端紛紜 更爲定式 以乙未受敎後爲定限 [康熙丁巳承傳]

303-899

咸鏡道私賤 自他道移來者 切勿許贖良 元居民願贖者 亦使自就其主而贖良 [康熙庚申承傳]

303-890

賤妾子女士族子枝 許其代口免賤 其曾祖以下 通任路爲朝官者之子孫 聽施

303-901

各司奴婢代納贖身之類 計捧之時 奴婢名付賤籍及累式年戶籍 詳細相考 明知其願納者之奴婢然後 皆以年歲相當者 計口代捧 而一依法例以奴代奴 以婢代婢 或以許名 或以非自己奴婢代納 現露則當身及頭目監官色吏等 論以一罪 守令拿問重處 監司亦論以重律 [順治辛丑承傳]

304-902

大王姓孫 則六代以上 無贖身從良 七代以下 代口贖身 外孫則只限六代以上 代口贖身 而七代以下 勿許代贖 四王子孫從良受敎 則乙未以後 永勿擧行 [順治辛丑承傳]

304-903

西北公私賤中 大王姓孫 則他道一體許贖 [康熙承傳]

304-904

實職三品者之子孫 曾經吏兵曺都摠府司憲府司諫院弘文館宣傳官之子所生 許令代口贖身 雖非法典 蔭官之人 明是士族朝官之嫡子孫 而嫡室無後 當以娶公賤所生之子承重者 各別明査 亦許代口贖身 所謂三品實職 乃是東西班正職 如軍職僉使之類 不可混參於其中 西北公賤依法一體勿許 [康熙庚戌承傳]

305-905

公賤詐爲贖身者 當身還賤 官員以制書有違律論斷 色吏全家入居勿揀赦前 [萬曆丁亥承傳]

305-906

己酉正月初十日 立制定式 公私賤娶良女所生 勿論男女 初九日亥時以前所生 仍屬公私賤 初十日子時以後所生 永爲良人 [康熙乙酉承傳]

305-907

己酉以後 公私賤娶良妻所生 從母許良 而百日內未出立案及不入籍者 還賤矣 今後 其母果是良人 則勿論立案有無 直使從母許良 [康熙甲辰承傳]

306-908

己酉以後 公私賤娶良女所生 曾因事目 從良立案之後 旋有還賤之擧 民多稱寃 令該院 一依前定式 還給已收之案 [康熙乙丑承傳]

306-910

己酉以後 奴良妻所生許良之法 革罷 己酉以後 入屬良役者外 其餘未及屬良者 還給本主 [康熙己巳承傳]


보충대(補充隊)


307-911

骨肉相殘不得使喚之文 本不載法典 俚俗相傳 以爲有法 凡決訟之際 每爲屬公 甚爲未便 大抵 奴主之分甚嚴 若同生及四寸相爲使喚 固妨人倫 其身尙在賤籍 不可以同生四寸之不能使喚 遽爲免賤 大典及前後續錄大明律 無一語及 但經濟六典續集曰 祖父婢妾所生 本是同氣不可專以奴婢例役使云 以此見之 同生四寸 雖不可使喚 至於五六寸親屬漸遠 雖爲使喚 固無不可 近來官吏 眩於骨肉相殘之訛言 如此之事 每爲屬公 一則奪人之奴婢 一則以賤爲良 皆爲不可 依放役奴婢例自五寸役使爲便 骨肉相殘 本無法典之意 曉諭中外 自今以後 永爲禁斷 在前屬公者 勿使聽理 以絶騷擾之弊 [嘉靖甲寅承傳]

308-912

今後贖良願屬補充隊者 無父與嫡母祖父母同生者 許令自告 而此是不得已之變例 其有應告之親者 則一遵法典 毋得自告 [康熙辛酉承傳]

308-913

自己婢妾所生 不屬補充隊者 沒入公賤 勿爲本主奴婢 [康熙丁卯承傳]

309-914

自己婢妾子 嫡姪等結嫌發告 沒爲公賤 則傷倫之弊 無異於許爲其奴婢 因他事現發者外 遠近嫡族陳告 則勿施 連二代良役 事在六十年 非當身現存者 則雖無帖文 亦不得沒入公賤 [康熙丁卯承傳]


청리(聽理)


309-915

甘露寺奴婢陳告 並勿聽理 [嘉靖乙巳承傳]

309-916

非法當相避 及訟者歸咎 毋得啓請 [嘉靖庚戌承傳]

310-917

謀欲延訟 趂不就訟 或理順拒逆者 另加摘發治罪 [嘉靖壬子承傳]

310-918

因訟者歸咎 及以法外相避 啓移他司者 政院一一推治 [嘉靖癸丑承傳]

310-919

凡過限之事 三度得伸 相訟者 論以非理好訟 全家徙邊 官吏決給者 論以知非誤決 永不叙用 [嘉靖癸丑承傳]

310-920

元告被論中 無故不就訟者 親着決給 而一邊同訟人數雖多 皆在應着之限 則元隻兩邊 依法親着 一邊同訟人 觀其訟勢不利 不爲齊現 互相出入 使不得推閱 又不得親着 決折無期 今後 同邊人雖不盡現 以時現人捧親着 依他聽理 而其中無故不就訟者黜送 勿許同送 永爲恒式 [嘉靖癸丑承傳]

311-921

非法當相避 而相移者 官吏一切罷職 其歸啓而非法移府移司之訟者決杖八十 [嘉靖甲寅承傳]

311-922

同生合執相訟奴婢 勿論同訟不同訟 平均分給 [嘉靖癸丑承傳]

312-923

停訟人等 務開不爲還現 務開日爲始 所居遠近程道相考 日數計除元隻中 立訟人處 依不就訟例 親着決折 [嘉靖癸丑承傳]

312-924

弘治三年五月十九日承傳內 決訟日限條主 誤決如父子嫡妾良賤分揀等項 情理切迫事 許卽訴他司 其餘 決折堂上官房拿遞代後 更訴遞代後過三年者 勿聽之法 乃國家斷訟之限 父子嫡妾良賤分揀等項 情理切迫事 亦在三年定限內 壓良爲賤 則雖過三年 當辨其不訴之故 按律抵罪 中外官吏 未解立法本意 眩於奉行 申明擧行 [嘉靖乙卯承傳]

313-925

凡訟田民 決折後 花名書納 京外自有程限 而時執者 甘心專利 限內花名不納 仍爲執籌 自今以後 決後仍執 杖一百 徒三年 [嘉靖乙卯承傳]

313-926

親着之法 不計事之是非 而以斷訟爲重 其不勝於親着 而別無奸僞 不可撓改以開訟端 [嘉靖乙卯承傳]

313-927

大抵決訟該官 或因相避 互相推移 終不決折 依前判下 色郞廳避之 [萬曆癸酉承傳]

314-928

田宅條旣立限 而曰奴婢同 故於刑典 不立奴婢之限 文意事理可見 互相推移 而終不決折 殊爲未便 奴婢 當與三朝痛看 [萬曆丁丑承傳]

314-929

功臣賜牌奴婢田畓 已過三十年後 希冀僥倖 紛紜爭訴者 切勿聽理 [順治丙寅承傳]

315-930

京外就訟之人 本官誤決 不得伸理者外 各令所居官決給 冒法越訴者 勿爲聽理 [康熙乙巳承傳]

315-931

兩邊不當 屬公奴婢 更訟之後 乙者自知理屈不現 勿給甲者 仍爲屬公 [康熙戊申承傳]

315-932

以一般奴婢兩度得決後 彼此訟隻近族屬中 換面起訟者 一切勿許聽理 違者論以制書有違之律 若或前訟兩隻中 不干之人 持明白文記起訟者 勿以已決爲拘 許令推斷 [康熙甲子承傳]

316-933

他人時執奴婢 未訟前 徑先放賣者 杖一百徒三年 僞造文記者 閪失立案奸僞現露者 並論以全家徙邊 [崇德壬午承傳]

316-934

凡呈誤決 移他司 改分揀者 勿計度數 [嘉靖丙辰承傳]

316-935

凡訟之理曲不勝 僞造文記 奸詐現著者 依法典治罪 至於三度不勝 已在斷訟之例 冒法更呈 强爲爭訟 亦並治罪 [嘉靖丁巳承傳]

316-936

一二度追呈 一二度上言 非元隻取招 則依法典 勿許聽理 而甲者限內告狀 累朔經年長立督現 乙者終不現身 以致過限者 元隻雖不齊現取招 勿論過限 許令更訴 [嘉靖丙寅承傳]

317-937

三度得伸云者 接訟三度之內 一隻再伸之謂也 再度見屈之後 更爲起訟者 以非理好訟 依律定罪 聽理之官 隨現治罪 [順治辛卯承傳]

317-938

凡訟 一落一勝 則許其更訟 二度得勝之後 則更勿接訟 [康熙壬寅承傳]

318-939

外方已決之訟 亦與該院所決一體 以初度論 [康熙乙巳承傳]

318-940

凡訟 再度得伸者 更勿聽理事 定式 屬公亦涉聽理 今後勿爲屬公 [康熙戊申承傳]

318-941

再度 官作財主 則依再度相訟得伸例 更勿聽理 [康熙乙酉承傳]

318-942

以落訟上言者 三度以後 該曺勿爲聽理 [康熙乙丑承傳]

318-943

掌隸院決訟後 房掌未遞代前 誤決稱寃者 不得更訟於本院 故再訟則刑曺聽理 而房掌遞代後 則本院聽理 勿訟刑曺 [康熙丁巳承傳]

319-944

私賤叛主投公者 與各司頭目 符同用奸 得其久遠逃亡奴婢之懸在本案者 則稱以逃亡奴婢之子孫 乙未推刷以前漏落公賤 勿論眞假自首陳告 用意起訟者 一切勿許聽理 [康熙丙寅承傳]

319-945

一邊接訟者 雖是換面 二三人前後所訟 只是一般世傳奴婢 而所決得者 又是一邊人 則論以再度得伸 更勿許聽理 而訟理多端 雖云一般奴婢 或有別樣曲折 則亦不可拘泥於此而不爲聽理 [康熙丁卯承傳]

320-946

兩邊捧招 依官式決折 及上言擊錚 啓下議決 則當入於度數中 短訟決給者 勿計於度數 [康熙戊辰承傳]

320-947

此邊二度得勝之後 彼邊設或更勝 累度者 一切勿施 [康熙戊辰承傳]

320-948

凡訟 所爭之物一般 則族屬等 雖換面相訟 合計度數 [康熙戊辰承傳]

320-949

海澤山野陳荒處 受出立案 三年之內 不得耕墾 二三年之後 有起耕則使受立案者 不得爭訟 [康熙戊辰承傳]

321-950

今後 三式年戶籍懸付奴婢 勿許聽理 [順治辛卯承傳]

321-951

乙未推刷時 錄案奴婢 切勿聽理 [順治庚子承傳]

321-952

依訟限三十年之規 連二代良役 及過三十年者 並勿許聽理 [康熙壬寅承傳]


결옥일한(決獄日限)


321-953

始訟後五十日之限 載在大典 計除官員不坐日 而五十日之內 乙者親着 而至二十一日 甲者不就訟 必滿三十日然後 可以決給親着之乙者矣 大典之法 極爲詳盡 乙者親着二十一日 甲者不就訟三十日 並計元隻俱不現之日 而充之 且不用甲者出沒間着 [嘉靖乙卯承傳]

322-954

六十年三十年限 不用於逃漏公賤 [嘉靖辛酉承傳]

322-955

決訟各司 所決度數 每十日錄啓 招十日有故 後十日 並錄以啓 違者罪之 [萬曆癸酉承傳]

322-956

詞訟衙門 決等公事 初十日有故 則必待後十日 多有積滯之患 本日有故 則次旬五日前錄啓 [萬曆丙子承傳]

323-957

凡大小奴婢決訟 初度則以該院決折 再度以後 自刑曺決折 每十日依該院例 決等啓聞 [康熙甲辰承傳]

323-958

刑曺旣已決訟 則始訟之後 三十日不就訟者 依法親着決折 然後可無延訟之弊 作木 亦依法典 每一口三卷捧上 毋過二十卷 [康熙乙巳承傳]

323-959

祖上田民 合執盜賣者外 各項田民訟事 一依大小限施行 [康熙丙寅承傳]

324-960

凡訟畢決月日 每朔具移于法司 法司考其勤慢 依律治罪 以斷滯訟之弊 [嘉靖壬子承傳]

325-961

中外官僚 大小獄訟 趂不處決 滯因經年 或有一不訊之處 則査覈論罪事 定式 [康熙己巳承傳]


문기(文記)


324-962

具由告官之言 並指白文與官署而言之 自今以後 白文並告官改給 [嘉靖甲寅承傳]

325-963

凡父母未分奴婢 其子女等 和會執籌分衿 草文記成置時 其中一人 雖有事故 未及着名 而各各執持 積年使用 則不可以未成文記論破 仍給勿改 [嘉靖癸卯承傳]

325-964

大典私賤條 據執他人奴婢 杖一百徒三年 徵役價 給本主 俱爲載錄法典應用白文外 違法白文 以謀免其罪者 一切論以據奪之罪 [萬曆庚辰承傳]

326-965

壬辰亂後 閪失文券者 辛丑九月至壬寅正月定限 壬辰以後及亂前立案 例無印退公文 無遺更呈 三切隣推閱 當部牒呈據 立案成給 遠方人民 必未及盡知 壬寅五月至九月 退爲定限 [萬曆辛丑承傳]

326-966

兵火之後 奴婢文券閪失者 京中限十月晦日 外方分被兵各道遠近 近道十一月晦日 遠道十二月晦日爲限 成給立案 限後雖出立案 切勿施行 [崇德丁丑承傳]


잡령(雜令)


326-967

各司之事 官員委諸下吏 納賂侵漁 官員罷職 色吏永定皂隸 [嘉靖癸丑承傳]

327-968

仰司 凡有責納於小各司 皆用印信署押之帖 違者 官員並罷職 下人 論以誤毁制書律 [嘉靖甲寅承傳]

327-969

直擧罪名 懸錄於囚徒 而泛稱犯罪者 刑曺典獄勿囚 如以誣他罪枉囚 現露 則官員罷職 色吏重究 [天啓丁卯承傳]

327-970

京外凡推考人員 每旬 並令開錄以啓 [萬曆乙巳承傳]

327-971

宮女抄擇 只以各司下典選入 凡係良人女 一切勿抄 [康熙甲辰承傳]

327-972

內司不計事之大小 不待兩邊推覈 徑先入啓 判下後 移送刑曺 有乖聽訟之道 先啓古規 雖不可猝然變通 今後 詳覈處置之意 判付 [康熙庚申承傳]

328-973

內司有推考外方之事 分付政院推考 [康熙甲子承傳]

328-974

前後受敎 並爲書錄 從後施行 [康熙戊辰承傳]

328-975

自陸地定配入去者 與島民交嫁所生 則便是島民 不當隨父母出送 [康熙甲子承傳]

328-976

各司 笞五十自斷 重罪外 各其司治罪 勿爲移文刑曺囚禁 [康熙丁巳承傳]

329-977

侍藥廳排設時 則時急公事 開坐稟定擧行 而勿爲刑推 [康熙戊辰承傳]

329-978

京中五部良中 諸上司及軍門 切勿直爲分付 必先關由於漢城府施行 [康熙壬申承傳]

329-979

長興庫進排紙席之際 下人輩 恣意操縱奸濫者 自本庫指名 牒報于備局 輕者 自備局治罪 重者 移刑曺 嚴刑定配 [康熙壬申承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