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법전

수교집록(受敎輯錄) 예전(禮典)

同黎 2013. 6. 13. 00:16

수교집록<受敎輯錄>


예전(禮典)


과거(科擧)


111-277

凡科場罪在試官 則罪試官 罪在擧子 則罪擧者 勿爲罷榜 [康熙丁巳承傳]

111-278

中外大小科場 借述者 代述者 帶率隨從者 不錄名攔入者 符同易書用奸者 首倡作亂罷場者 朝官生進 則邊遠充軍 勿揀赦前 永停科擧 幼學以下 則限己身降定水軍 永停文武科

111-279

三醫司律學算員寫字官等 或爲代寫冒入 則曾參雜科者 依生進例充軍 未科者 全家徙邊 三醫司以下 常時習業 應爲赴擧者 呈本司本曺受公文後 許赴

112-280

書寫書吏等 代寫冒入者 或於朱草用奸者 幷全家徙邊 據康熙甲子九月日 未科者及書寫書吏 並皆水軍充定 公私賤則絶島限己身爲奴 [康熙癸亥承傳]

112-281

陞補公都會講製得叅 應赴會試者 問其自願懸錄 啓下後 勿許移錄 [順治戊子承傳 如願付初場後 不得移錄於終場之類]

113-282

庶孼許通後赴擧 必以許通錄名 [順治庚子承傳]

113-283

儒生 必入籍然後許赴 [康熙乙巳承傳]

113-284

朞服喪未葬前 赴擧者 旣有禁令 陳試公文成給 [康熙丙午承傳]

113-285

重試應入人員朞服未葬前 虛令勿入

113-286

重試時 差祭文官 係是公頉 勿爲入試 兩司臺諫及奪告身文臣 並爲入製

114-287

文臣父子 依庭謁聖例 無相避 [康熙承傳]

114-288

濟州牧使 文官差任時 陞補設行 一年無過二人 [康熙乙卯承傳]

114-289

式年及別科初試 守令並赴京試 [康熙承傳]

114-290

京中士大夫 稱以入籍 冒赴鄕試者 禁斷 入格者 拔去 [康熙戊午承傳]

114-291

擧子 在喪及朞服未葬父子 相避外 身病勿許陳試 [康熙乙卯承傳]

115-292

平安道公都會 試取之數 製述三人 考講三人 而淸南各二人 淸北各一人 自今 淸北製述考講所取之數 各加一額 以廣試取之路 [康熙乙丑承傳]

115-293

大小場屋 儒生白衣者 勿許入場 [康熙乙丑承傳]

115-294

平安道儒生 設兩都會試取 淸川江以西 文科初試 取六人 以東 取九人 生進 江以西 取二十人 以東 取二十五人

115-295

諸科製述 三下 以一分計畫 [嘉靖戊午承傳]

116-296

監試終場 並出五經義 此甚不當 五經中只出一題 [順治辛卯承傳]

116-297

殿講式年講經時 春秋倍畫 [順治乙未承傳]

116-298

文臣殿講試射時 除服制式暇 毋論服之輕重 成服前 則進參安徐 [康熙癸卯承傳]

116-299

昏朝伏法削職人之子孫 書其職名 冒赴科擧 參榜者 拔去 主掌官論罪 [康熙乙巳承傳]

117-300

有故陳試者監試初試 則增廣式年 所製無異 依例許赴 [康熙己酉承傳]

117-301

儒生有加資者 不書於初試 則勿用於覆試 [康熙辛亥承傳 生進不許書加資 此指文武科]

117-302

科文用語錄及奇僻之語 變易文體者 一切禁斷 [康熙壬戌承傳]

117-303

科擧時同分 則實職雖卑 空階不當在於實職之上 定式 [康熙丁卯承傳]

118-304

科製中 語及色目者 一切禁斷 [康熙壬戌承傳]

118-305

公都會考講 四書十六卷 各出一大文 小學四卷 各出四大文 以均其所講之數 以十六分爲入格 四書小學分數同 則先取四書 [康熙辛酉承傳]

118-306

講經字標推栍 書塡潛圖者 儒生限三年停擧 四館罷職 [康熙乙丑承傳]

118-307

式年講紙所書冊名 及謹封等字 刻字印給 以嚴科場 [康熙丙寅承傳]

119-308

有文望應爲掌試者 勿拘擧子相避 並擬試官 [康熙丁巳承傳]

119-309

試官旣入試院之後 雖朞功之喪 勿爲通訃 [康熙丙寅承傳]

119-310

成均館輪次白日場製述 每歲抄通計 優等三人式 爲直赴文科會試 [嘉靖甲寅承傳]

119-311

館學製及外方公都會 挾帶隨從儒生 依大典 杖一百徒三年 隨從書吏 亦以此律勘斷 [康熙癸亥承傳]

120-312

雜科試講時 用情者 依律科罪 [康熙甲子承傳]

120-313

照訖講代講儒生 限己身充定水軍 [康熙甲子承傳]

120-314

凡儒生被罰者 勿論庭謁聖 勿許赴擧事 永爲定式 雖有入格者 使之拔去 仍爲論罪 [康熙甲子承傳]

120-315

儒生殿講 三經略以上 文臣殿講居首人 論賞 其餘儒生 四書略以下文臣之次 勿論 [康熙己未承傳]

121-316

成均館上下旬製 依前自試所科次 遣近侍試士 則詣闕科次 [康熙癸亥承傳]

121-317

成均館上下旬製 有故不得設行 則當月內退行 [康熙己未承傳]


조의(朝儀)


121-318

一品提調 會坐六曺時 與判書 依近例 坐向北壁 差前差後 [順治戊子承傳]

121-319

監察與海運判官 眼同監捧時 依大典 監察北近東 各司正北近西之䂓 定其坐次 永爲恒式 [順治庚寅承傳]

122-320

奉命使臣 一從職品序次 毋得違越 雖侍從承召奉命之人 不當爭 外方客舍 巡察使及統制使入東軒 節度使入西軒 都事虞候入郞廳房 其他使命 視此分等接待 [康熙庚戌承傳]

122-321

延慰使 以公服陪奉御帖 非公廨 則祗迎一節 安徐 [順治戊戌承傳]


제례(祭禮)


123-322

士大夫家廟 載在法典 或廢而不立 不知報本追遠之意 各別申明擧行 [嘉靖丙午承傳]

123-323

祈告親幸時 除飮福受胙 依禮文用幣少牢三獻 [嘉靖癸丑承傳]

123-324

祈雨報祀 立秋後設行 [順治壬辰承傳]

123-325

親幸祈告祭後報祀 則或親祭攝行 依春節祭磨鍊련 遣官祈告祭後報祀 則依小祀節目磨鍊 [順治壬辰承傳]

124-326

社稷各陵諸山川成均館祭器 依舊例奉審後進批 還下從其破汚實數 [康熙乙丑承傳]

124-327

外方聖廟正殿 有失火異常之變 則遣本曺郞官 慰安祭設行

124-328

夫赴任監司 弔祭致賻 依例擧行


권장(勸獎)


124-329

讀書堂賜暇人員 六朔相替 勿論番下番 臺諫及冗劇務 一切勿差 所讀書特命考講 不時命題製述 每朔季 各其各下 懸錄私故書啓 製述時未叅人員 送題追製 [嘉靖甲寅承傳]

125-330

月課 連三次 不製者 能職 [崇德辛巳承傳]

125-331

月課 連三次 不製者 依牌不進例 只推勿罷 [康熙己酉承傳]

125-332

專經文臣年歲 以三十七歲以上爲限 抄擇 [順治甲午承傳]

125-333

朔書朔篆 更爲定式 三下以上 依前賞格 止於第三 [康熙丙辰承傳]

126-334

朔書 大小篆上方大篆外雜體 令政院申飭禁斷 [康熙辛酉承傳]

126-335

蒙學精通人抄擇 一年元定 聖節千秋冬至三行次 越一行次 別赴京差定 使之獎勵 [嘉靖丁未承傳]

126-336

司譯院觀象監典醫監惠民署律學筭學 兩都目取才 而定用三朔 只覈實仕 講畫仕日並同者 考其講畫純不純 以次付祿 講栍又同者 考前等祿職高下 遆相陞降付祿

127-337

六朔內通計 仕滿百日許試 在喪終制者 不拘仕日 卽令許赴取才 [嘉靖癸丑承傳]

127-338

譯官 諸書考講外 每二人作耦講論 一考內得三分以上者 許試祿職取才 分數同者 亦以言語分數先計 [嘉靖癸丑承傳]

127-339

赴京通事 奪次者 限三年 勿許取才 當次厭避者 並治罪 [嘉靖壬子承傳]

127-340

蒙學 則舊業守成事鑑伯顔波豆孔夫子待漏院記之外 添以新飜老乞大 淸學 則舊業八歲兒論之外 添以新飜老乞大三譯揔解 仍爲定式敎誨 使之通行於科擧與試才之時 [康熙癸亥承傳]

128-341

醫司春秋取才課試時 諸書內 以素問定爲主書 一切臨講

128-342

銅人經纂圖 自願代講素問者聽 素問背講者 別給倍畫 等畫者先計 [嘉靖丁未承傳]

128-343

樂工遆兒一窠 許令前典樂和會取才 輪流食祿 [嘉靖辛亥承傳]

129-344

圖畵署畵員科次時 仍仕時仕 合爲一場 隨才品高下 取八人 和會付祿 [嘉靖癸亥承傳]

129-345

天文醫藥漢學習讀官 嚴立科程 怠慢者黜之 或用於殿最 精通者 成效者 遷之東班 曾爲習讀官者 許入于醫書權知二十員內應試十員 天文肄習官十員內應試五員 曾爲肄習官者 待肄習官五人之闕 許入 曾爲權知者 待權知十員之闕 許入 [嘉靖承傳]


혼례(婚禮)


130-346

父母雖在喪中 子女服盡 而有主婚之人 則合有變通 而子之朞服未盡 女在喪中 而徑行婚禮者 以不謹居喪之律論 [崇德辛巳承傳]

130-347

婚姻一依家禮 前期二三朔 納幣旣行之後 雖有兩家父母喪 亦待三年 違者家長長論罪 [順治戊戌承傳]

130-348

鄕貫雖異 姓字若同 則使不得婚娶 定爲禁制 [康熙己酉承傳]

혜휼(惠恤)

130-349

遺棄小兒 願育者 具小兒容貌年歲告官 明立文案收養 本主父母族親等 三朔前推尋 則所養穀食倍償還給 不償價物 三朔後推尋者勿聽永給願育人使役 [嘉靖丁未承傳]

131-350

凶年遺棄兒外 兩家父母私相通議 許人收養 以爲他日免賤之計者一切嚴禁 [康熙丙午承傳]

131-351

遺棄兒 三歲前收而養育者 官給立案 兒衣踏印 長成後 卽同己子己奴 常行法例 今此遺棄兒 限八九歲以前 聽其兩邊情願 許爲救活勿論良人公私賤 其父母及色掌切隣 詳査捧招 立案成給 以爲後日憑考 俾無奸僞之弊 遺棄兒 許人養育 立案成給一事 自四月二十四日 至五月二十日爲限 定日外冒受者 當以違格論斷 [崇德癸未承傳]

132-352

遺棄兒收養人 限內呈官受立旨 色掌捧拷音 以防奸僞 公私賤 則官主並勿許推還 [康熙庚戌承傳]

132-353

自辛亥正月初一日 至七月三十日以前 收養遺棄兒 勿論良民公私賤幷其後所生 永作奴婢 以十五歲爲限 十六歲以上 限己身作爲雇工 其所生幷還本役 京則呈漢城府 外則呈本官 不受賑廳立案者 勿施 三南畿甸爲先頒布 豪勢家 脅勒收養者 以掠奪論 符同官吏 以枉法論 救活後厭避者 以叛主論 威勢還奪者 以枉法論 [康熙辛亥承傳]

133-354

居齋儒生 如有疾病 自本館言于兩醫司 使之趂卽送醫診視 藥債自本館題給 [康熙癸亥承傳]

133-355

大駕還到之初 京城遺棄兒 顚仆道路 收養者 永爲己子 勿令所生父母及本主推尋事 曉諭矣 奸細之徒 壯男壯女 托以陣中買得 受出立案以啓日後爭訟之端 五六歲外 二月十五日敵陣撤還以後 壯男壯女買得立旨 勿爲受理 [崇德丁丑承傳]

134-356

公私賤中奴與婢 交嫁他公私賤中奴與婢者 收養遺棄兒 長成 而法典內 三歲前收養 卽同己子云 故同遺棄兒身 爲其養父母上典者兩人互相爭訟 則俱是不當執持奴婢 依兩邊不當例屬公 亦未妥當 論以良人使之定役 永久遵行之法 [康熙甲辰承傳]

134-357

勿論兩班常漢 凡有流離丐乞人 仰役率養 願爲雇工者 家長 京漢城府 外所居官 願屬人幷捧招後 立案成給 戶籍懸錄 然後以雇工施行 [康熙庚申承傳]

135-358

全羅道遺棄兒 十五歲以下 勿論良賤 後所生 幷以永作收養人奴婢十六歲以上 限己身 作爲雇工 其所生 皆還本役 而自賑恤廳 考閱立旨成給立案等事 一如辛亥年例施行 而期限 則三月初一日爲始 至五月晦日定式 [康熙乙丑承傳]


상장(喪葬)


135-359

士大夫墳墓 隨其品秩 各有步數 冒禁偸葬者 因其呈狀發出 但高玄墳墓 子孫廢祭 而或他人侵葬不爲禁止 至于二三年之後 則依大典凡訟田宅過五年例 勿聽 偸葬犯墳 則不在此限 [萬曆癸酉承傳]

136-360

壬辰以後 停廢禮葬 不可復舊 只於王子翁主大臣元勳之喪 喪需諸具 量宜優給 [崇禎丙子承傳]

136-361

雖無步數之人墓山內 龍虎內養山處 則勿許他人入葬 自龍虎以外則雖或養山 勿許任意廣占 [康熙丙辰承傳]

136-362

京外山訟 一遵丙辰受敎施行 至於龍虎之尤甚濶遠 或至五六百步而亦不可一從龍虎爲准者 則惟在訟官之量度 山勢遠近 彼此圖局處決 [康熙丙寅承傳]


급가(給暇)


137-364

朞年十五日 大功十日 小功七日 緦麻四日 出仕啓請後 方許出仕宗親不用 [嘉靖辛亥承傳]


입후(立後)


137-364

無嫡子而有妾子者 以嫡族之踈遠者爲後 則有妾子者與無後同 依大典嫡妾俱無子者 乃許繼後 [嘉靖丙申承傳]

138-365

士大夫身從 無服喪之人 情禮俱乖 長子之妻生存而無子 則父母喪次子之長子爲祖父母 服三年喪 [嘉靖丁未承傳]

138-366

立嗣之後 却生親子 則親子當奉祭祀 而繼後子 論以衆子 毋得紛紜罷繼 [嘉靖癸丑承傳]

138-367

嫡長子有妾子者 非同生弟之子 勿許爲後 [嘉靖癸丑承傳]

138-368

長子死後 更爲立後 以主祭祀 則長子之婦 不可假冢婦之名 爭其田民 依衆子例分給 [嘉靖癸丑承傳]

139-369

嫡長子無後 妾子奉祀之法 依癸丑年議得施行 議得前立後者 勿改雖在癸丑年立法後 如有宰相之人上言 特蒙判下者 勿改 [嘉靖丙辰承傳]

139-370

旣有繼後子 而使己出主祀 大有乖於禮制 更爲定制釐正 [康熙己酉承傳]

139-371

駙馬無子者 同宗枝子 立以爲後 勿令再娶 [康熙辛酉承傳]


봉사(奉祀)


140-372

爲人後者 本生父母絶祀 則依法歸宗 許立後家改立 若其父母已死 不得改立 則從傍親例 班祔 俾不絶祀 [嘉靖甲寅承傳]

140-373

父母未歿之前 先死長子之妻 不可奉祀 父母已歿之後 長子曾爲奉祀而身死者之妻 限其身沒 仍奉其祀 [嘉靖甲寅承傳]

140-374

長子無後 次子奉祀 則當入處有祠堂家舍 其亡子女息 無所於歸 而次子曾居家舍 元係祖先傳來之物 則換給亡子女息 俾不失所 合於情義永爲恒式 [嘉靖丙辰承傳]

141-375

長子無後 次子奉祀 則立廟家舍 法當傳給主祭子孫 而曾傳長子之家 已爲頹落 自備物力改造 則換給不當 以此科斷 [嘉靖丙辰承傳]

141-376

立廟家舍 主祭子孫 世世相傳 而年久頹落 無力修創 與堅固家相換者外 無後之人 擅自放賣者 則一切禁斷 [嘉靖丙辰承傳]

141-377

妻於夫歿後 收養己族爲子女者 其夫邊田民 以奉祀條從分數分給夫之於妻 亦如之 [嘉靖丙辰承傳]

142-378

大典田宅條 功臣田 傳子孫 代盡則屬公 代盡云者 謂無子孫者也 非祭而代祭二人而止之謂也 女子身歿後 移給繼姓子孫 女子云者 乃指親女 非指代代子孫也 同註 嫡室無子孫者 傳良妾子孫 無則賤妾子孫承重者 只給三十結 其餘屬公 又註云 賜田同者 乃於大文 功臣田傳子孫同 非與註文同也 主祭爲重 賤妾子特給條田三十結以祀之 賜田則一時特恩 不干於主祭 雖承重者 妾子孫則不應給也 今後上項條件行用 [嘉靖癸丑承傳]

143-379

功臣田 賤妾子承重 只給三十結 代盡屬公 有主祭子孫 還給 [嘉靖甲寅承傳]


잡령(雜令)


143-380

凡違法改法 一切出依牒施行 [隆慶壬申承傳]

143-381

新來免新時 四館困辱新來之弊 一切通禁 犯者 掌務官上博士罷職 [嘉靖癸丑承傳]

143-382

四館之侵虐新及第 出於麗未陋俗 一切禁斷 [康熙庚申承傳]

143-383

各陵修理時 監役參奉書員姓名及修理處 置簿 四年內頹毁者 雖遆罷職 色吏良人 則降定皂隸 賤口 則以大明律毁棄大祀神御之物論[嘉靖戊午承傳]

144-384

各陵修改之物 分付各司之後 進排陵所 限]以二十日 而其中易改之物 限以十日 [順治壬辰承傳]

144-385

凡應製文字 必於三日內製進 [天啓丁卯承傳]

144-386

儒生輩 朝官削籍之弊 一切禁斷 [崇禎乙亥承傳]

144-387

親祭 正日及前二日 忌辰祭 正日及前一日 宗廟五享祭 社稷大祭宗廟各陵奉審改莎草 正日 日月蝕 正日公事勿爲入啓 [順治辛卯承傳]

145-388

老職嘉善之類 吊祭致賻 勿爲擧行 [順治丙申承傳]

145-389

書院鄕賢祠 欲爲創建者 具其行跡 必聞朝廷 蒙許然後施行 [順治丁酉承傳]

145-390

長宗廟五享大祭 前一日及正日 奉審日 各陵陵上 改沙草時 移還安間及失火時 停朝市日 親]祭散齋致齋 日月蝕 親臨擧動日 大殿誕日 迎勅拜表 方物封祼 望闕禮習儀 陣賀 殿試庭試殿講放榜 罪人行刑日 社稷大祭一日及正日 國忌齋戒二日 大祭齋戒 親祭三日 攝行二日 祈雨祭齋戒一日 視事頉禀 [康熙壬寅承傳]

146-391

各陵陵上蓬艾雜草 使各陵參奉 每月朔望拔去 以爲定式 [康熙戊申承傳]

146-392

各陵石物修改時 本曺堂上郞廳 親進監董 繕工監役 亦爲進去 [康熙癸丑承傳]

147-393

六鎭三甲之人 上來京中者 儒生則寄籍四學 定以四人 武士四人 武士則係名兵曺 試才給料 [康熙壬戌承傳]

147-394

承旨 持書題進去時及收卷入來時 應爲考試之人 隨往隨來事 定式 [康熙癸亥承傳]

147-395

迎祥詩春帖子端午帖 被抄人員 入來闕中製進 [康熙癸亥承傳]

147-396

宗廟社稷親祭時 臺諫差祭人員摘奸時 依諸執事 一體拜禮 [康熙乙丑承傳]

148-397

刑曺褒貶時 掌隷院郞廳 進前單拜 本曺郞廳答揖 [康熙癸亥承傳]

148-398

本曺郞廳及工曺戶曺郞廳 每年春秋 偕進社稷文廟奉審 有頉雜物修改 [康熙乙丑承傳]

148-399

各陵 陵上莎草有頉與石物奉審 則政府及本曺堂上郞廳觀象繕工監提調監役官相地官畫員進去 陵上堦砌與曲墻崩頹處及丁字閣有頉處 火巢內失火處 本曺堂上郞廳進去

148-400

宗廟永寧殿 春秋奉審 本署提調及禮曺堂上郞廳進參 修改時 本署提調及禮戶工曺堂上郞廳進參 永禧殿永昭殿奉審時 禮曺堂上郞廳進參修改時 戶曺郞廳進參 永禧殿永昭殿 則只戶曺郞廳 進去看役

149-401

各陵殿參奉假官 以付祿忠義差送 而齊陵厚陵英陵寧陵 則各其本官所在忠義差送

149-402

咸鏡道各陵殿 五年一次 本曺堂上去奉審 而改封陵時 政府與本曺堂上下去 改莎草時 本曺堂上郞廳 下去監董

149-403

凡大祭與親祭時 封進犧牲 各其行祭前二日 本署提調與本曺堂上眼同看品 犧牲封標

150-404

麗朝諸陵步數內 偸葬與耕墾處 每三年一次 本曺郞廳摘奸

150-405

各陵親臨展謁 春則二三月 秋則八九月 恒式取禀

150-406

各陵火巢 必以垓子外邊爲限 各人葬處犯火巢內 則一切禁斷 而垓子外 有步數墳塋 則不爲掘移 [康熙戊戌承傳]